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第一条 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
2、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 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 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2、 违章使用电气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3、 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4、 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5、 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6、 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7、 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者;8、 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