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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执法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特点包括:一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二是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三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是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时,依法应当承担,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制裁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有两种方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违反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损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权利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制裁,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实施,否则也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
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有二: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的罚款;对女工或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包括:●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的;
●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侵犯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予经济补偿的。
7.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10.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11.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12.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劳动监察
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劳动监察的形式:(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劳动监察的处罚方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三、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职责:(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劳动监察程序
劳动监察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告知。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五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1.人力资源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1)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权益情景如: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核定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3.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特点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1.行政复议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
3.受理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结果一共有五种。
表17-1行政复议决定类别:
行政复议决定类别
决定条件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适用依据正确;(3)程序合法;(4)内容适当。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但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况
3.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4.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也合法,但是部分内容存在明显不当,此时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
5.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有这样特点:(1)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此时即使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发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条件、期限
1.起诉的条件
(1)起诉人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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