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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对照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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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现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状况:状况:1.19911.1991年年4 4月月9 9日通过。日通过。2.20072.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第一次修正,日第一次修正,修正部分修正部分(共(共1919处)处)自自20082008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3.20123.2012年年8 8月月3131日第二次修正,日第二次修正,修正部分修正部分(共(共6060处)处)自自20132013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条文主旨:条文主旨:诚实信用原则 背景:背景:1 1、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程序权利(滥用管辖权、再审权调解权等)滥用程序权利(滥用管辖权、再审权调解权等)规避执行等规避执行等 2 2、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代理人越权代理代理人越权代理 鉴定人拒绝质证鉴定人拒绝质证 证人虚假作证等证人虚假作证等 3 3、法院不正当行使审判权:、法院不正当行使审判权:设置起诉障碍设置起诉障碍 不当采取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不当采取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不当采取执行措施等不当采取执行措施等 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条文主旨:法律监督原则条文主旨: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1 1、审判活动(生效的判决、裁定)、审判活动(生效的判决、裁定)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 (F208F208)2 2、调解活动(生效的调解书)、调解活动(生效的调解书)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 (F208F208)3 3、执行活动、执行活动 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试点通知试点通知f3f3)4 4、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F208F208)、提起公)、提起公诉诉 法条链接:法条链接: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3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删去第十六条。条文主旨:人民调解原则条文主旨:人民调解原则 删除原因:删除原因:1 1、人民调解原则与、人民调解原则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没有的内容没有直接的关联直接的关联 2 2、我国已经制定了、我国已经制定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 (20102010年年8 8月月2828日通过,日通过,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4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条文主旨:协议管辖条文主旨:协议管辖 解读:“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既扩大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又给予了必要的限制,实现了协议管辖在内外立法的一致(F242F242F242F242)。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主旨:公司诉讼管辖条文主旨:公司诉讼管辖 背景:背景:1 1、20052005年修订的年修订的公司法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主体广泛的诉权,案件数量激增,案件性质复系主体广泛的诉权,案件数量激增,案件性质复杂。杂。2 2、公司诉讼案件通常需要调阅公司的档案资料、公司诉讼案件通常需要调阅公司的档案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会议决议资料等,如果根据普通财务会计资料、会议决议资料等,如果根据普通民商事诉讼管辖案件,则诉讼成本大,效率低。民商事诉讼管辖案件,则诉讼成本大,效率低。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6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条文主旨:应诉管辖条文主旨:应诉管辖 目的:目的:1 1、为了维护原告的信赖利益、程序稳定和诉讼、为了维护原告的信赖利益、程序稳定和诉讼经济。经济。2 2、实现应诉管辖在内外立法的一致(、实现应诉管辖在内外立法的一致(F245F245)。)。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7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条文主旨:管辖权转移条文主旨:管辖权转移 背景:背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希望将案件留在本地法院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希望将案件留在本地法院审理,就通过各种关系请求上级法院把本应该由审理,就通过各种关系请求上级法院把本应该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给本地法院审理,目的是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给本地法院审理,目的是即使一方当事人上诉,也不会走出本地的中院或即使一方当事人上诉,也不会走出本地的中院或者高院。者高院。部分地方法院部分地方法院“下放下放”案件很随意,造成地方案件很随意,造成地方保护,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获得较高水平审判的保护,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获得较高水平审判的权力。权力。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8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条文主旨:审判人员回避条文主旨:审判人员回避 解读:解读:1 1、增加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方式。、增加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方式。2 2、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由。、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由。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9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文主旨:公益诉讼条文主旨:公益诉讼 背景:背景:随着生产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出现随着生产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民事违法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了一些民事违法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失而难以得到有效律责任,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失而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的司法救济。案件范围: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权益两类案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是兜底又是限制。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有关组织”目前理论上应当包括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0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条文主旨:第三人撤销之诉条文主旨:第三人撤销之诉 目的:目的: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民诉法对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途径:现行民诉法对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即第三人之诉制度)。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即第三人之诉制度)。F56F56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F56F56 三、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三、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F204F204 四、案外人(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四、案外人(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F204F20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1.1.主体主体:第三人:第三人(有独三(有独三无独三)无独三)2.2.程序程序: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指第三人之诉)(指第三人之诉)3.3.实体实体: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仅限实体(仅限实体错误)错误)4.4.结果结果: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5.5.时间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损害之日起6 6个月个月(除斥期间)(除斥期间)6.6.管辖管辖: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1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条文主旨:委托代理人条文主旨:委托代理人 解读:规范诉讼代理解读:规范诉讼代理 1 1、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列举规定、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列举规定 2 2、删除、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3 3、完善有关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完善有关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2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条文主旨:证据种类条文主旨:证据种类“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联合国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F2F2: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接收或储存的信息。权威定义:权威定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者是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者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实的证据材料。(最高院关于(最高院关于民诉法修改条文民诉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20122012年年9 9月版)月版)注意:注意:视听资料的范围现在仅限于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3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条文主旨:举证责任条文主旨: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限 背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过于严厉,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部充分。第六十六条:法院签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手续 背景:由于审判不规范,某些法院遗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某些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更改、抽换证据。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4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条文主旨:公证的证明效力条文主旨:公证的证明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如拾得遗失物)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法律事件(自然事实,如死亡)(自然事实,如死亡)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5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条文主旨:证人证言条文主旨:证人证言第七十三条: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第七十四条:证人作证的费用负担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6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条文主旨条文主旨1 1:鉴定:鉴定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问询权和签章义务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第七十九条:专家辅助人条文主旨条文主旨2 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 在证据法理论上,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在证据法理论上,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待证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供的意见称为待证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供的意见称为专家专家证据证据。常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专有技术的判断,房地常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专有技术的判断,房地产案件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合同案件中书证的真产案件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合同案件中书证的真伪的识别,医疗侵权案件中责任有无的认定等。伪的识别,医疗侵权案件中责任有无的认定等。我国的我国的“双层双层”专家证据制度:专家证据制度:鉴定人制度鉴定人制度(基础)(基础)“双层双层”专家证据制度专家证据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补充)(补充)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7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证据保全条文主旨:证据保全 解读:解读:1 1、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明确了诉前证据、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法院范围。保全的法院范围。2 2、规定了证据保全的适用程序。、规定了证据保全的适用程序。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8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条文主旨:留置送达条文主旨:留置送达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的程序 1、见证人证明 2、视听资料证明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的方式 电子送达文书的范围 电子送达日期的认定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9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条文主旨:转交送达条文主旨:转交送达 背景:背景:1 1、19541954年年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改造条例(已失效)中的劳(已失效)中的劳动改造机关包括: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动改造机关包括: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队和少年犯管教所。1994年监狱法颁布,罪犯的劳动教育改造场所全部在监狱。2、200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劳动教养”修改为“强制性教育措施”。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条文主旨:保全条文主旨:保全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保全制度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新增)(新增)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1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条文主旨:诉讼保全条文主旨:诉讼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 诉中行为保全诉中行为保全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2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条文主旨:诉前保全条文主旨: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保全 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行为保全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3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条文主旨:保全范围及措施条文主旨:保全范围及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与对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方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保全的解除 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4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文主旨: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条文主旨: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执行欺诈行为的强制措施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5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条文主旨:对不予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条文主旨:对不予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6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条文主旨:起诉状、答辩状条文主旨:起诉状、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答辩状应当记载的信息2008200820082008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013201320132013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年民诉法27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条文主旨:先行调解条文主旨:先行调解 背景:背景:最高院确立了最高院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的工作原则。原则。目标是目标是“案结事了案结事了”。20032003年年简易程序规定简易程序规定简易程序规定简易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在开庭审理时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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