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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变加工方式举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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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消费税-改变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一)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二)自行加工的税负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又分为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和直接对外销售两种情况。(一)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6-12】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批价值10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A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A半成品运回兴达公司后,继续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700万元。假设A半成品消费税税率30%,产成品消费税税率5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2)兴达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70050%-75275(万元)兴达公司的税后利润为(设所得税税率为25%):(700-100-75-95-75-275)x(1-25%)=60(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原料加工成B产成品,原料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兴达公司后,兴达公司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70)(150%)50%270(万元)(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兴达公司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700-100-170-260)x(1-25%)=127.5(万元)原料成本原料成本(万元)(万元)加工加工费(万元)(万元)最最终售价售价(万元)(万元)税后利税后利润(万元)(万元)方案一100170(75+95)70060方案二100170700127.5一般情况下,后一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一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上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二)自行加工的税负仍以上例,兴达公司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原料自行加工成B产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10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700 x50%=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210-350)x(1-25%)=30(万元)有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方式又比委托加工收回后再继续加工的销售方式的税负要低。(三)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税基税基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产品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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