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题海东国税局政策法规科马政明二三年九月十五日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月年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1年月年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月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月年月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套,销售额 90,690元,没有申报
2、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月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责令服装厂月、责令服装厂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元罚款;、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元罚款。2001年月年月19日送达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月,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3、书,同时下发,同时下发限期缴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月年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月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月28日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月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
4、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月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月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月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对其作出的处
5、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问:、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问:、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74条、第63条、第40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条: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6、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7、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8、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
9、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因此,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县税务局不能受理。(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1)执法主体不合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6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
10、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日内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天,不符合法定程序。(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年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万元。业税万元。2001年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年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问:税务机关是
12、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8、案情:、案情:2001年月年月23日某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日某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月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日前缴纳的决定。问:该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3、?问:该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38条。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该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
14、前缴纳应纳税款。9、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
15、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62条: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16、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政府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10、案案情情
17、:某某集集体体工工业业企企业业,主主营营机机器器配配件件加加工工业业务务,由由于于经经营营不不善善,在在停停止止其其主主营营业业务务时时,把把所所承承租租的的楼楼房房转转租租给给某某企企业业经经营营,将将收收取取的的租租金金收收入入挂挂在在往往来来科科目目,未未结结转转收收入入及及申申报报缴缴纳纳有有关关税税费费。该该县县地地税税局局在在日日常常检检查查时时,发发现现了了其其偷偷税税行行为为并并依依法法作作出出补补税税、加加收收滞滞纳纳金金和和处处以以罚罚款款的的决决定定。对对此此,该该企企业业未未提提出出异异议议,却却始始终终不不缴缴纳纳税税款款、滞滞纳纳金金和和罚罚款款。该该局局在在多多次
18、次催催缴缴无无效效的的情情况况下下,一一方方面面依依法法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申申请请对对其其罚罚款款采采取取强强制制执执行行措措施施;另另一一方方面面将将此此案案移移送送公公安安局局进进一一步步立立案案侦侦查查,追追究究该该企企业业的的法法律律责责任任。地地税税局局在在与与公公安安局局配配合合调调查查期期间间,得得知知该该企企业业的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44条:税收征管法第44
19、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11、案案情情:何何某某是是一一家家私私营营企企业业的的业业主主。2001年年7月月,税税务务人人员员在在检检查查该该私私营营企企业业帐帐务务时时,经经县县税税务务局局局局长长批批准准,同同时时检检查查该该
20、企企业业在在中中国国银银行行的的存存款款帐帐户户及及何何某某私私人人和和其其妻妻王王某某在在储储蓄蓄所所的的存存款款。查查实实何何某某自自2001年年1月月份份以以来来帐帐外外经经营营收收入入70万万元元,于于是是依依法法作作出出了了补补税税罚罚款款的的处处理理决决定定。何何某某气气急急败败坏坏,当当即即向向银银行行责责问问为为何何将将该该厂厂存存款款帐帐户户和和私私人人储储蓄蓄存存款款提提供供给给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检检查查,银银行行人人员员称称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提提供供了了检检查查存存款款帐帐户户的的许许可可证证明,有权进行检查。明,有权进行检查。问问: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是是否否有有权权检检查查该
21、该企企业业的的存存款款帐帐户户和和何何某某本本人人及及其其妻妻子子的的个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人储蓄存款?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本案中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的规定,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
22、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12、案案情情:某某服服装装厂厂逾逾期期未未缴缴纳纳税税款款,县县国国税税局局征征管管科科送送达达了了催催缴缴税税款款通通知知书书进进行行催催缴缴,服服装装厂厂依依然然未未按按期期缴缴纳纳税税款款,于于是是经经该该征征管管科科科科长长批批准准,扣扣押押了了服服装装厂厂价价值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服装。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服装。问:该征管科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问:该征管科的
23、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40条 本案中,该征管科科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征管科没有经县国税
24、局局长批准,而是经征管科科长批准就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13、案案情情:2001年年7月月12日日,某某厂厂张张会会计计在在翻翻阅阅5月月份份帐帐簿簿时时,发发现现多多缴缴税税款款15,000元元,于于是是该该厂厂向向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提提出出给给予予退退还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问问: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是是否否应应当当给给予予退退还还,如如果果可可以以退退还还税税款款,应应如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51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
25、第79条。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实施细则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有: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26、15、案案情情:某某税税务务稽稽查查局局工工作作人人员员张张某某,在在对对软软件件设设计计有有限限公公司司依依法法进进行行税税务务检检查查时时,调调阅阅了了该该公公司司的的纳纳税税资资料料,发发现现该该公公司司的的核核心心技技术术资资料料,正正是是其其朋朋友友李李某某所所在在的的电电脑脑网网络络有有限限公公司司所所急急需需的的技技术术资资料料,于于是是就就将将软软件件设设计计有有限限公公司司的的技技术术资资料料复复印印了了一一套套给给李李某某,张张某某的的这这一一做做法法给给公公司司造造成成了了无无可可挽挽回回的的经经济济损损失失。软软件件设设计计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发现现此此事事后后,认认为为
27、税税务务干干部部张张某某的的行行为为,侵侵害害了了企企业业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59条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
28、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案案情情:2001年年第第二二季季度度,某某税税务务所所在在调调查查摸摸底底的的基基础础上上,决决定定对对某某行行业业的的定定额额从从7月月起起至至12月月适适当当调调高高,并并于于6月月底底下下发发了了调调
29、整整定定额额通通知知。某某纳纳税税户户的的定定额额由由原原来来的的4万万元元调调整整为为5万万元元。该该纳纳税税户户不不服服,说说等等到到7月月底底将将搬搬离离此此地地,7月月份份的的税税款款不不准准备备缴缴了了。7月月17日日税税务务所所得得知知这这一一情情况况后后,书书面面责责令令该该纳纳税税户户必必须须于于7月月25日日前前缴缴纳纳该该月月份份税税款款。7月月20日日,税税务务所所发发现现该该纳纳税税户户已已开开始始转转移移货货物物,于于是是责责令令该该纳纳税税户户提提供供纳纳税税担担保保,该该纳纳税税户户没没有有提提供供纳纳税税担担保保,于于是是税税务务机机关关书书面面通通知知该该纳纳
30、税税户户的的开开户户银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月份的税款。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请你提出处理意见。、请你提出处理意见。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38条 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31、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而且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显然是不合法的。处理意见: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17、案案情情:个个体
32、体工工商商户户王王某某于于2001年年5月月10日日领领取取营营业业执执照照,并并开开始始从从事事生生产产经经营营活活动动,同同年年8月月25日日,该该县县地地税税局局在在漏漏征征漏漏管管户户清清理理工工作作中中,发发现现王王某某未未向向地地税税机机关关申申请请办办理理税税务务登登记记,也也未未申申报报纳纳税税(应应纳纳税税款款共共计计5000元元)。该该县县地地税税局局于于是是对对王王某某未未按按规规定定期期限限办办理理税税务务登登记记的的行行为为,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依依照照法法定定程程序序作作出出罚罚款款1000元元的的决决定定;对对未未申申报报纳纳税税的的行行为为,责责令令限限期
33、期改改正正,同同时时依依照照法法定定程程序序作作出出追追缴缴税税款款及及加加收收滞滞纳纳金金、并并处处未未缴缴税税款款3倍倍即即15,000元元罚罚款款的的决决定定。王王某某对对此此不不服服,于于是是在在接接到到税税务务处处理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问:、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问:、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64条、第88条 1、该县地税局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
34、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的。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本案中对王某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期限,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35、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比较多,除偷税外,基本上都使用这一条。、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申请的复议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
36、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8、案案情情:2001年年6月月20日日,县县地地税税局局查查实实某某建建筑筑企企业业5月月份份采采取取虚虚假假的的纳纳税税申申报报偷偷税税20万万元元,依依法法定定程程序序分分别别
37、下下达达了了税税务务处处理理决决定定书书和和税税务务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决决定定书书,决决定定补补缴缴税税款款20万万,按按规规定定加加收收滞滞纳纳金金,并并处处所所偷偷税税款款一一倍倍的的罚罚款款。该该企企业业不不服服,在在缴缴纳纳10万万元元税税款款后后于于6月月25日日向向市市税税务务局局申申请请行行政政复复议议,市市地地税税局局于于收收到到复复议议申申请请书书后后的的第第8天天以以“未未缴缴纳纳罚罚款款为为由由”决决定定不不予予受受理理。该该纳纳税税人人在在规规定定时时间间内内未未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上上诉诉,又又不不履履行行,县县地地税税局局在在屡屡催催无无效效的的情情况况下下,申申请请
38、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扣扣押押、依依法法拍拍卖卖了了该该企企业业相相当当于于应应纳纳税税款款、滞滞纳纳金金和和罚罚款款的的财财产产,以以拍拍卖卖所所得得抵抵缴缴了了税税款款、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和罚款。问:、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问:、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县县地地税税局局、市市地地税税局局在在案案件件处处理理过过程程中中有有哪哪些些做做法法是是不不符符合合规规定的?定的?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88条和行政复议法第17条。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
39、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40、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
41、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案案情情:某某从从事事生生产产的的个个体体工工商商户户杨杨某某,2001年年3月月1日日
42、领领取取营营业业执执照照并并办办理理了了税税务务登登记记。但但杨杨某某一一直直未未向向税税务务机机关关申申报报纳纳税税。同同年年6月月1日日,主主管管税税务务所所对对杨杨某某的的生生产产经经营营情情况况进进行行调调查查核核实实,认认定定杨杨某某取取得得应应税税收收入入未未申申报报纳纳税税,共共计计应应缴缴纳纳税税款款6000元元。该该所所当当即即下下达达税税务务处处理理决决定定书书和和税税务务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决决定定书书:补补缴缴税税款款6000元元,加加收收滞滞纳纳金金500元元,按按税税收收征征管管法法第第64条条第第2款款规规定定对对未未申申报报纳纳税税行行为为处处以以未未缴缴税税款款5
43、0%即即3000元的罚款。元的罚款。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74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
44、程序。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20、案案情情:某某县县国国税税局局集集贸贸税税务务所所在在2001年年12月月4日日了了解解到到其其辖辖区区内内经经销销水水果果的的个个体体工工商商业业户户B(定定期期定定额额征征收收业业户户,每每月月10日日缴缴纳纳上上月月税税款款)打打算算在在12月月底底收收摊摊回回外外地地老老家家,并并存存在在逃逃避避
45、缴缴纳纳2001年年12月月税税款款1200元元的的可可能能。该该税税务务所所于于12月月5日日向向B下下达达了了限限12月月31日日缴缴纳纳12月月份份税税款款1200元元的的通通知知。12月月27日日,该该税税务务所所发发现现B正正在在联联系系货货车车准准备备将将其其所所剩剩余余的的货货物物运运走走,于于是是当当天天以以该该税税务务所所的的名名义义由由所所长长签签发发向向B下下达达了了扣扣押押文文书书,由由税税务务人人员员李李某某带带两两名名协协税税组组长长共共三三人人将将B价价值值约约1200元元的的水水果果扣扣押押存存放放在在借借用用的的某某机机械械厂厂仓仓库库里里。2001年年12月
46、月31日日11时时,B到到税税务务所所缴缴纳纳了了12月月份份应应纳纳税税款款1200元元,并并要要求求税税务务所所返返还还所所扣扣押押的的水水果果,因因机机械械厂厂仓仓库库保保管管员员不不在在未未能能及及时时返返还还。2002年年1月月2日日15时时,税税务务所所将将扣扣押押的的水水果果返返还还给给B。B收收到到水水果果后后发发现现部部分分水水果果受受冻冻,损损失失水水果果价价值值500元元。B向向该该所所提提出出赔赔偿偿请请求求,该该所所以以扣扣押押时时未未开开箱箱查查验验是是否否已已冻冻,水水果果受受冻冻的的原原因因不不明明为为由由不不予予理理受受。而而后后B向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县
47、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讨论问题与要求讨论问题与要求(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2)个体工商业户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获得赔偿能否获得赔偿?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37条、第39条、第43条,实施细则第63条、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4条。税收征管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征管法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
48、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细则第63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实施细则第68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49、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首先是责令限期缴纳,其次是纳税担保,然后是税收保全措施。该税务所未要求个体工商业户B提供纳税担保就直接进行扣押,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违反了法定程序。第二,越权执法。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执
50、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三,执行不当。其一,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实施细则第58条关于对扣押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