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第6章企业所得税.ppt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204625 上传时间:2024-08-23 格式:PPTX 页数:101 大小:236.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6章企业所得税.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101页
第6章企业所得税.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101页
第6章企业所得税.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101页
第6章企业所得税.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101页
第6章企业所得税.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10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2007年3月16日,十届五次人大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具有与商品劳务税不同的性质,其特点是:1、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2、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所得多的多缴税,所得少的少缴税,没有所得的不缴税。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办法。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2、1、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3、重点注意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方面的主要变化。(1)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

3、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2)判断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标准,一是成立(注册)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

4、0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2条)”。(4)分公司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境内所得和部分境外所得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

5、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境内所得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划分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

6、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税 率 (一)基本税率为25%适用对象为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二)低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7、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按这一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实际征税时又适用10%的优惠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

8、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前述八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款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额。新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属于广义概念,它不同于会计准则制度中规定的属于“收入”要素概念的收入。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方面最主要差异是“视同销售收入”。按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的,除另有规定者

9、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这些事项如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就属于差异项目。(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前者属非应税收入,后者属应税收入但给予税收优惠。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1)免税的

10、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收入给予免税的“非营利性组织”有七个方面严格的条件限制。(四)各项扣除 1、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2、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2)费用。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

11、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3、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注意: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12、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佣有关的其他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上述三费的标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3)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

13、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只要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准予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一般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利息支出及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首先应当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和借款费用,才准予在当期扣除。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如下: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

14、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而产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产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5)业务招待费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有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6)公益性捐赠支出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1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基数是“年度利润总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7)固定资产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问题是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初始计价、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新税法对固定资产不再规定价值标准、对预计净残值不再规

16、定统一比例,与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相同,但新税法对固定资产初始计价规定,以及对最低使用年限的统一规定,与会计准则制度不同,会形成差异项目。初始计价:外购的固定资产,购买价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

17、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预计净残值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只能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8)无形资产摊销 新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

18、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B、自创商誉;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D、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注意:对外购商誉,新税法允许扣除,但要求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这与会计准则要求有所不同。(9)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支出,下同);

19、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D、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发生的修理费用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10)投资资产 新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11)存货 新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方面

20、新老主要变化在存货计价方面。老税法允许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新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12)转让资产 新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可能不同于会计上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税法中的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是指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另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4、不得扣除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1、,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注:上述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5、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新税法规定:(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2、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6、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四、应纳税额计算 新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分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和税收优惠税额抵免。

23、其中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面的有关规定如下: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

24、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例题例题1 1: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2)销售成本110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解析】:(

25、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所得额=450-250015%=75(万元)(3)业务招待费应调增所得额=15-1560%=6(万元)25005=12.5(万元)(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例题例题2 2: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

26、彩色电视机,假定2008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采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5)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6)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7)财务费用80万元

27、,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8%);(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9)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转让费用;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计算回答总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2)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3)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企业2008

2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9)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0)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1)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解析】:(1)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860017%(8.55102307%)=1462534.6=927.4(万元)(2)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7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3)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

29、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27.410)(7%3%)=93.74(万元)(4)企业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8600700200508.53056601001650850803001093.74=9588.58743.74=844.76(万元)508.5的捐赠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不要忘记减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限额=(8600200)15%=132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4001320=80(万元)(6)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9060%=54(万元)(8600200)5=44(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044=46(万元)(7)财务费

30、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05005.8%=11(万元)(8)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工会经费限额=5402%=10.8(万元)职工福利费限额=54014%=75.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限额=5402.5%=13.5(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5821810.8 75.613.5=15.1(万元)(9)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50844.7612%=48.63(万元)(10)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44.76+80+46+11+15.1+48.63301015.49(万元)(11)技术转让所得700100=

31、6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10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15.49600)25%+10025%50%116.37(万元)五、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包括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一)税基式优惠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收入免税。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等四项,这部分前已涉及,不再重复。2、收入减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所得减免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蔬菜、谷物、油麻、水果坚果、中药材、林

32、木的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远洋捕捞,其所得可以免征;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33、、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实际支出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安置残人员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安置其他就业

34、人员的加计扣除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期限2年(含)以上。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6、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最短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方法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二)税率式优惠 主要有两项内容: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需按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35、制造业不超过100人,非制造业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制造业不超过3000万元,非制造业不超过1000万元)三个条件确认。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其他们条件。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

36、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三)税额式优惠 主要有一项投资抵免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实行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还有一项地区性税收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四)新老税法衔接的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37、,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具体规定如下:1、低税率优惠过渡。自200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

38、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

39、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5%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再减半执行)。4、其他事项 (1)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一经选择,不得改变。(3)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

40、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方交易 新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上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上述“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

41、受控制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可比非受控制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二)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

42、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三)关联方交易报告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

43、格的相关资料;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须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四)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税的方法有: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五)境外未分配利润征税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水平(指低于税法规定税率的5

44、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六)资本弱化应对措施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七)非合

45、理商业目的安排调整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八)特别调整补税加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加息标准分别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或者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七、征收管理 (一)源泉扣缴 1、对

4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3、依照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二)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

47、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八、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选择 2、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与不设立机构、场所的选择 3、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二)投资方面的筹划 1、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的选择 2、风险投资与非风险投资的选择 3、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选择 4、税收优惠产业投资与非税收优惠产业投资选择 (三)筹资方面的筹划 1、向权益性投资人借款与向非权益性投资人借款的选择 2、向金融企业借款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选择 (四)生产经营方面的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2、专用设备与非专用设备的选择 4、资产租赁方式的选择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6、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 7、境外所得分配方法的选择 8、对外捐赠方式的选择 9、关联方交易与非关联方交易的选择 10、纳税所得额实现时间的选择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税收/税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