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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营业保险费人身保险的营业保险费 和责任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 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当被保险人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当被保险人发生生存、死亡、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发生生存、死亡、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约定的保险金。(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1.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的确定 2.2.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的确定 3.3.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4.4.保险风险的变动性保险风险的变动性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险和健康保险。(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死亡。可以是生存、死亡。(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医疗、疾病致残、生育或保险人医疗、疾病致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减少收入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减少收入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三、人寿保险三、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险种的分类,从各个人寿保险险种的分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可以有许多不同的不同的角度,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传统的人寿保险通常划分方法。传统的人寿保险通常按照保障范围可分为死亡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一)死亡保险(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则保险人给付保险合期间内死亡,则保险人给付保险合同所约定金额的一种人寿保险。同所约定金额的一种人寿保险。其特征:其特征:只对死亡事故给付。只对死亡事故给付。保险费比较低。保险费比较低。死亡保险是利他型保险。死亡保险是利他型保险。1.1.定期寿险。所谓定期寿险,是指定期寿险。所谓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明确的保险期限,在保险合同有明确的保险期限,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以被保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通常视作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通常视作定期寿险的特殊形式。它提供被定期寿险的特殊形式。它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 。(二)生存保险(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年年金金:按按照照一一定定的的时时间间间间隔隔有有规规则则发发生生的的收收付付款款项项。有有确确定定年年金金和和生生命命年年金金之分。之分。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中的一类特殊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中的一类特殊的险别的险别 ,是指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时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间隔给付保险金。间间隔给付保险金。1.1.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分为即期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年金和延期年金。2.2.按照给付的条件,分为生存年金和确按照给付的条件,分为生存年金和确定年金。定年金。3.3.按照被保险人数的不同,分为个人年按照被保险人数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4.4.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5.5.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和变额年金。(三三)生死两全保险生死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又称“生死合险生死合险”或或“储蓄保险储蓄保险”,指无论被保,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从保险责任来看,两全的保险。从保险责任来看,两全保险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叠保险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叠加。加。基本用途:基本用途:一是提供老年退休基金一是提供老年退休基金 二是为遗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二是为遗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 三是作为投资工具三是作为投资工具 *新型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1.1.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订的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规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金给付。金给付。其特点:其特点:(1 1)保费固定,保额可以变动。)保费固定,保额可以变动。(2 2)保费分帐管理。)保费分帐管理。(3 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2.2.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综合人综合人寿保险寿保险”,也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也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主流产品。它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主流产品。它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时间、交费期限、每次交费数额、时间、交费期限、每次交费数额、交费方式、给付方式和时间等方交费方式、给付方式和时间等方面都富有弹性。面都富有弹性。3.3.万能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变额寿险是在变额寿险产品万能变额寿险是在变额寿险产品的基础上又吸收了万能寿险产品的弹的基础上又吸收了万能寿险产品的弹性交费等优点而设计的创新产品,它性交费等优点而设计的创新产品,它改变了变额人寿保险缴费固定的特点,改变了变额人寿保险缴费固定的特点,死亡给付金额、保费、保险期限在一死亡给付金额、保费、保险期限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都可以变动,因而产定的限制条件内都可以变动,因而产品的灵活性大大增加。品的灵活性大大增加。四、意外伤害保险四、意外伤害保险 意意外外伤伤害害保保险险,是是指指以以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的的身身体体或或劳劳动动能能力力为为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保保险险,在在保保险险期期间间内内当当被被保保险险人人遭遭受受非非本本意意的的、外外来来的的、突突然然的的意意外外事事故故,以以致致死死亡亡、身身体体残残废废、暂暂时时或或永永久久丧丧失失劳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的界定(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1.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2.2.是外来的。是外来的。3.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及预防。及预防。(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2.2.费率的计算费率的计算 3.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4.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5.5.赔偿方式赔偿方式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保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致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履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一)健康保险的主要特征(一)健康保险的主要特征1.1.承保风险承保风险 2.2.补偿性质补偿性质 3.3.承保标准承保标准 4.4.成本分摊成本分摊 5.5.特殊条款特殊条款 6.6.不指定受益人不指定受益人 (二)健康保险的分类(二)健康保险的分类 1.1.按承保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医疗按承保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保险保险和残疾收入保险 2.2.按投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按投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 3.3.按险种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健按险种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健康保险主险和健康保险附加险康保险主险和健康保险附加险 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的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的总称,是以保险当事人之间就保总称,是以保险当事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的关于确立、变更或险事项达成的关于确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议。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二)(二)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三)(三)人身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四)(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附合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附合合同。(五)(五)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六)(六)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一)(一)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二)合同的客体(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根据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双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即保险条款,是当事人的文字条文,即保险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特殊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特殊条款:1.不可抗变条款。即是指当人身保险不可抗变条款。即是指当人身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满一定时期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满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文(通常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或被保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险人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来否定漏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2.2.年龄误告条款。即年龄误告条款是年龄误告条款。即年龄误告条款是用于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用于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不实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申报不实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合同内容的规定。保险合同内容的规定。3.3.宽限期条款。即宽限期条款是分期宽限期条款。即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必备的一缴费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必备的一项保险条款。投保人在缴纳续期保项保险条款。投保人在缴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一般为一般为30-6030-60天天)4.复效条款。即复效条款适用于因投保人欠复效条款。即复效条款适用于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导致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效力,缴保费而导致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效力,投保人在两年内申请恢复该合同法律效力投保人在两年内申请恢复该合同法律效力的情况。的情况。5.自杀条款。即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自杀条款。即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因自杀人在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因自杀身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身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保费,如果自杀发生险金的责任,只退还保费,如果自杀发生在两年以后,则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在两年以后,则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6.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是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长期人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指长期人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合同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而丧失。效力终止而丧失。7.抵押借(贷)款条款。根据保险合抵押借(贷)款条款。根据保险合同抵押借(贷)款条款的规定,人寿同抵押借(贷)款条款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时间以上,投保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时间以上,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合同作为抵押向保险人人可以以保险合同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借(贷)款。申请借(贷)款。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保费自动垫缴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是指,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在保险条款是指,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满两年以上,如果没有按合同有效期满两年以上,如果没有按约定如期缴纳保险费,或者超过宽限约定如期缴纳保险费,或者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而保险合同当时的保单期仍未缴纳,而保险合同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纳应缴保险费及利现金价值足以垫缴纳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息时,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三、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失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失效、终止效、终止(一)(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的变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的变更、交更、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的变更、交费方式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投保费方式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人的变更。(三)中止和终止(三)中止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的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效或停顿法律效力暂时失效或停顿。保险合同的终止,即指保险合同法律保险合同的终止,即指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义务履效力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协议注销、违约失效行完毕而终止、协议注销、违约失效。(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2.暂保单暂保单3.保险单保险单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 5.其它有关凭证其它有关凭证 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营业保险费人身保险的营业保险费 和责任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 一、人身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一、人身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人身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纯保险人身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前者用于保险金费和附加保险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业务经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二者的总和就是营营费用的开支。二者的总和就是营业保险费,也称毛保险费。业保险费,也称毛保险费。纯保费部分,又可以分解为危纯保费部分,又可以分解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其中危险保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其中危险保费是用来支付当年保险金的给付,费是用来支付当年保险金的给付,储蓄保费则是纯保费扣除危险保储蓄保费则是纯保费扣除危险保费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保费逐费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保费逐年以复利累积,用来弥补未来年年以复利累积,用来弥补未来年份保费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份保费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保险公司经营寿险业务还需要一保险公司经营寿险业务还需要一些必要的营业费用,如业务人员招些必要的营业费用,如业务人员招揽新合同、签发保单、合同成立后揽新合同、签发保单、合同成立后的维持、保金、及催收保费等项工的维持、保金、及催收保费等项工作,均需要支出相当的费用。这部作,均需要支出相当的费用。这部分于纯保费之外而为经营寿险业务分于纯保费之外而为经营寿险业务所必需的费用,就是所谓的附加保所必需的费用,就是所谓的附加保费。费。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一)生命表一)生命表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指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指在一定的国家或区域内,由一定在一定的国家或区域内,由一定数量(通常为数量(通常为1010万)的万)的 零岁人零岁人所组成的集合,在从零岁起一直所组成的集合,在从零岁起一直到所有生存人数为零的这段时间到所有生存人数为零的这段时间内,以统计数字表明其每年生存内,以统计数字表明其每年生存死亡状态的表格。死亡状态的表格。(二)利息的计算(二)利息的计算 1.1.单利和复利单利和复利2.2.终值与现值终值与现值3.3.年金的终值与现值年金的终值与现值(1 1)期末付年金的终值与现值)期末付年金的终值与现值(2 2)期首付年金的终值与现值)期首付年金的终值与现值4.4.延期付年金的终值与现值延期付年金的终值与现值(三三)营业费用营业费用1.1.三元素法三元素法(1)(1)新契约费新契约费(2)(2)契约维持费契约维持费(3)(3)收费费用收费费用2.2.固定比例分摊法固定比例分摊法(1)(1)毛保费固定比例分摊法毛保费固定比例分摊法(2)(2)保险金额固定比例分摊法保险金额固定比例分摊法(三)营业费用(三)营业费用附加保费附加保费 保险公司经营寿险业务,所必须保险公司经营寿险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费用一般包括以下三项:新合的营业费用一般包括以下三项:新合同费、维持费和收费费用。同费、维持费和收费费用。1.1.新合同费,也称新契约费,指保险新合同费,也称新契约费,指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出的原始费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出的原始费用。2.2.契约维持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契约维持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内务管理费、职工工资。内务管理费、职工工资。3.3.收费费用,收取保险费的劳务支出收费费用,收取保险费的劳务支出费用、奖金、代收费用。费用、奖金、代收费用。三、人身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三、人身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一)含义(一)含义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将来要发生斡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将来要发生斡债务而提存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债务而提存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的已收保费。(二)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式(二)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式 1.1.理论责任准备金理论责任准备金2.2.修正责任准备金修正责任准备金(也称实际责任准备金也称实际责任准备金)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的依据不同,理论责任准备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的依据不同,理论责任准备金是以年缴均衡净保费为依据计算的;修正准备金则金是以年缴均衡净保费为依据计算的;修正准备金则是根据修正的净保费计算的。是根据修正的净保费计算的。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1.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大规模经济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大规模经济 2.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3.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 4.市场经济是以应用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经市场经济是以应用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经济济5.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其他原因需要给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其他原因需要给予帮助的人予帮助的人 社会保障制度在自身发展中相继社会保障制度在自身发展中相继出现了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出现了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几种形式。这几种不同的保福利等几种形式。这几种不同的保障形式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障形式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成部分,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这几种不同的保障形式,本内容。这几种不同的保障形式,主要是在保障对象、保障目标、资主要是在保障对象、保障目标、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支付方式等方金来源和筹集方式、支付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它们各司其职,共同面有所不同。它们各司其职,共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1.1.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亦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低生活水平的制度。2.2.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指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指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如教育、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如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设施。3.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赈恤性质的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社会保障措施。二、社会保险的作用二、社会保险的作用 (一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和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二)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三)调节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分配调节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四四)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社会保险的特征三、社会保险的特征(一)强制性(一)强制性 (二二)互助共济性互助共济性 (三三)基本保障性基本保障性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一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1.二者的目的与性质不同。二者的目的与性质不同。2.2.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3.3.二者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二者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4.4.二者的保障水平不同。二者的保障水平不同。5.5.二者的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二者的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6.6.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二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二者在保障社会成很大区别,但二者在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员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上是相同的。从它本目的和作用上是相同的。从它们的社会角色来看,既有明确分们的社会角色来看,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合作。工,又有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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