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云厅字【2009】1号)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发至县) 2009年1月18日
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养锻炼,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47号)和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组通〔2008〕47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坚持培养锻炼与使用监督相结合,坚持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责任义务
第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纪委、宣传、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组成,由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合作,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选派工作。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选聘管理服务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定期总结、上报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研究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州县组织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副部长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工作,协同组织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指导开展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财政保障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经费、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障并及时拨付,确保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时发放。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具体优惠和加分办法。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条 各级纪委、宣传、农办、公安、民政、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支持配合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所管理的项目、资金、技术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村倾斜。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努力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安排布置工作任务,提供发挥作用的舞台,使其有效参与村内有关工作,有意识地进行培养锻炼,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合同、岗位职责和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参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村级青年、共青团、青少年、妇女、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四)、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五)、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农村科技、法律知识,加强农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州市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级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州(市)、县(市、区)、乡镇每年对选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章 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拟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人事部门(甲方)与高校毕业生(乙方)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 , 以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派往所辖乡镇。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及其条件,按照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云组通〔 2008 〕47 号 ) 精神 , 提出职务安排意见 , 并行文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限为3 年。聘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经双向选择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 2 个聘期。不再续聘的,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聘任职位工作 , 其他机构不得借调使用。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文本样式全省统一,各州市可依照有关法规政策, 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增加约定条款。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 聘用岗位与合同期限 ;
( 二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三 ) 工作生活补贴和保险 ;
( 四 ) 合同解除与终止 ;
( 五 ) 双方约定条款 ;
( 六 ) 违约和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 工龄职称等人事代理服务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聘任期间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转接程序转至任职村的党、团组织,并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 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或工作地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不再继续享受选聘人员相关待遇 :
( 一 ) 受刑事处罚的 ;
( 二 ) 擅自离职的 ;
( 三 ) 有重大工作过错 , 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四 )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的 ;
( 五 ) 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属于下列情形的 , 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
( 一 )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
( 二 ) 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 一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作生活补贴 , 或者甲方、乡 ( 镇 ) 及任职村未按合同提供基本工作生活条件的 ;
( 二 ) 经甲方同意 , 工作发生变动 , 不在原任职村工作的 ;
( 三 ) 服务满 2 年后报考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高校研究生,被录用、聘用或录取的 ;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
( 一 ) 聘用合同期满的 ;
( 二 )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 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 ( 终止 ) 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保险关系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
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其人事档案按相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或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依据本人意愿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托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 ,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 ( 市、区 ) 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纪律规定、考勤记录、工作记实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则,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安全工作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好选聘生的食宿场所,加强对选聘生的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实行一对一帮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指导帮助开展工作,促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帮助选聘到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听取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和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作用。
第三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州( 市 ) 组织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乡镇村情、农村工作基本知识和法规政策。
各级培训主管机关要将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列入培训中长期规划,结合工作和未来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不同区域间的选聘高校毕业生进行考察交流。
第三十三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当选后继续享受合同待遇,聘用期满后解除合同。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届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级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平时考核结合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进行,以工作日志、考勤登记、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绩登记及每月每季工作小结等形式,真实记录平时工作表现。村和乡镇帮带领导要定期评鉴并提出改进意见。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依据。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自订立聘用合同起,聘期满一年时进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当年适当提前。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重点,采取自我评价、村民代表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适应性、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勤奋程度、工作业绩、廉洁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优秀等次以县级为单位计算不超过考核人数的 20% 。考核情况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记录表》。
第三十七条 聘期届满考核在临近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依据各年度考核结果 , 对聘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
第三十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奖励。
各州 ( 市 ) 、县 ( 市、区 ) 、乡镇要重视培养、发现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表彰,树立榜样,鼓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建功立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县 ( 市、区 ) 、州( 市 ) 和省级先进个人评选,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的,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时,按规定给予加分。
全省每 3 年组织开展一次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成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和聘用。
第三十九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违反合同约定和纪律,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解除合同后 ,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订立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因乙方过错解除合同的,应退回一次性安置费。
因乙方过错解除合同、乙方弄虚作假欺骗解除合同和聘期未满两年解除合同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人员的考核、奖励、惩处情况,应当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四十一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从订立聘用合同的当月起向服务县 ( 市、区 ) 的社保部门缴纳。
第四十三条 到村任职 2 年后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文件的通知》执行;聘用期满后,被企业录用的由企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商业人身综合保险,由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保险公司统一购买。
第七章 争议协商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州 ( 市 ) 人事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十六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 可向州 ( 市 )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具体办法参照《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州可结合自治地方实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管理服务政策,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州 ( 市 ) 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目前,我省首批大学生“村官”到村工作已近6个月,驻村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驻村工作,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服务和培养使用,经与教育、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大学生“村官”补贴标准及发放
1、补贴标准:省委组织部等几部门《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08〕47号)规定:“我省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约1.5万元的标准,用于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即:补贴标准=工作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月工作生活补贴=(总补贴标准-养老保险-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元/12月。
2、发放办法:大学生“村官”下派后,由省财政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承担资金,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完成相应的资金配套,并及时核拨给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扣除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月定期给每位大学生“村官”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二、关于大学生“村官”的保险
1、保险内容
(1)养老保险:每年根据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测算。
缴纳标准:2010年前,大学生“村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费率为20%。
计算公式: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12月=当年应缴纳老保险费。
从2011年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执行,缴费费率为20%。
计算公式: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20%×12月=当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9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为:2003元×60%×20%×12=2884.32元。
(2)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标准:两项保险合计每人每年250元。
2、交纳办法
(1)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选聘办统一办理并交中国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承保,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到省选聘办,不再下达到各州市。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办法和标准可拨打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统一咨询服务电话:95519。
(2)养老保险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所需经费和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一起,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最终下达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
三、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为避免因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增加致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增加,以及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高,造成大学生“村官”每月领取的工作生活补贴逐年递减的情况,经研究,从2009年起,确保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固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
如:2009年补助标准=工作生活补贴(1000元/人×12月)+养老保险(2884元/年)+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50元)=15134元/人·年。
2009年,我省选聘人数为10000名,其中,中央补助人数为414名(中央补助标准为1.5万元/人·年,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其余9586名大学生“村官”1.5万元的补贴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一次性安置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云组通〔2008〕47号规定的六类地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同时承担因养老保险逐年增加而产生的新增经费。
四、关于大学生“村官”助学贷款代偿问题
在我省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毕业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且在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和代偿;毕业于地方所属院校的,且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聘期考核合格的,给予助学贷款代偿。具体代偿办法和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代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执行。该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目前,我省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我省最新规定执行。
五、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研究生的问题
我省任职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研究生的,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任职未满2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研究生考试且被确定为拟录用或聘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州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关于大学生“村官”户口问题
对大学生“村官”实行较宽松的户籍政策。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可转至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留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院校所在地或往届毕业生目前户籍所在地,或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七、关于聘用期间合同解除的问题
大学生“村官”原则上根据《聘用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合同的解除。解聘程序为: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申请,县人事部门报州(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因解除合同出现的职位空缺,要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关于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
省委出台了《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云厅字〔2009〕1号),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责任部门看,大学生“村官”的管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各级宣传、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形成合力,统筹管理。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均要明确一名副部长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做好具体指导。乡镇党委、政府是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的主体,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干事)是“直接责任人”;村“两委”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安排、工作考勤和日常安全工作。在村工作期间,大学生“村官”请假1天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乡镇及以上部门,严禁长期调用大学生“村官”;确因工作需要的,一般不超过1个月,并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大学生“村官”聘期未满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参加选聘到村任职考试。
九、关于大学生“村官”的培训
根据省委领导指示,组织部门将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制度: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适时组织大学生“村官”骨干培训,每期培训不低于10天;由州市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实施大学生“村官”岗前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由县级组织部门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7天;由县级组织部门统筹,乡镇具体负责,开展经常性培训,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十、关于大学生“村官”任期结束后的出路问题
省委组织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建立起大学生“村官”的正常流动制度。一是鼓励大学生“村官”长期在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上建功立业。对被选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可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二是积极鼓励聘用期满且聘期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及国有企业招聘等考试。鼓励和引导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用人单位,优先招录具有2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岗位将主要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考,并在当年招录政策中明确考录的比例。三是积极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逐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和支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积极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辅导等工作。四是引导大学生“村官”另行择业。对聘期考核称职,不再续聘或未参加公务员考录的,帮助和支持他们另行择业;对于素质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引导另行择业。五是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鼓励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硕士研究生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陆良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激励其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干事创业,根据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组通[2008]47号)和《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学生村官,是指经云南省统一选聘、省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到我县农村任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应明确大学生村官具体分工。大学生村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协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围绕以下重点积极开展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理清本村经济发展思路,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引导广大村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四)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居规划,积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五)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加强远程教育的播放和收看组织工作,做好远程教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远程教育各项工作取得成效。
第四条 鼓励大学生村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致富项目,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村党组织书记直接负责本村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选聘办负责管理本县大学生村官工作。
(一)制定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二)落实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关政策及各项待遇;
(三)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资金、项目帮扶;
(五)宣传大学生村官优秀典型及先进事迹。
第七条 乡镇党委负责本乡镇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县选聘办出台的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指导大学生村官制定工作计划;
(三)乡镇领导干部、村干部要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帮带,对大学生村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培养;
(四)检查督导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安排好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期间的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在本地积极营造大学生村官创业的良好环境;
(六)及时做好大学生村官台帐登记、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村“两委”对在本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进行直接管理。村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要明确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大学生村官列席村“两委”工作会议,参与村“两委”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专门管理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党、团关系应及时转至所在村。
第四章 制度
第十条 请销假制度。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原则上全部吃住在村,或集中在乡镇安排的地方。工作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1天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批准;请假2—3天,报乡镇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逐级报县选聘办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大学生村官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管理,严守工作纪律,在工作和生活上严格要求,坚守工作岗位。坚持自带行李,单独起灶(或妥善安排生活),做到不吃请、不扰民、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撰写1—2篇切合乡情村情的调研报告。实行定期述职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大学生村官要向所任职的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党员进行一次述职,并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党员的评议。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度。大学生村官每年都要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和所任职务,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由村“两委”和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县选聘办备案,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工作日志制度。大学生村官要建立和完善到村任职工作日志,对每天工作的内容、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详细记录。乡镇每月要检查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日志1次;县选聘办每 半年要调阅或检查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日志1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考勤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大学生村官本身及所在村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县选聘办和乡镇党委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逐级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乡镇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县选聘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安排工作,完善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结对帮扶制度。各乡镇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帮扶指导工作。各村明确一名村“两委”主要干部对本村的大学生村官进行帮带,帮助他们尽快熟悉本村村情和农村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管理台帐制度。乡镇要建立大学生村官管理台帐,健全目标责任、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等资料,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实行一人一档、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政绩档案管理制度。县选聘办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
(三)年度评议考核情况及奖惩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个人培养制度。县选聘办要根据大学生村官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为每个人制度详细的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督查制度。县选聘办要建立督查机制,主要督查大学生村官的上岗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生活补贴兑现情况、保险办理情况及生活安排情况;乡镇、村两级管理情况。乡镇每月督查一遍,督查结果及时报县选聘办;县选聘办每季度对乡镇的管理工作督查一遍,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原则上占大学生村官总数的30%左右。督查结果要内部通报,资料要归档保存。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业产业机构调整、农业科技知识、农村实用技术和农村工作方法、领导艺术,以及其它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的知识和技能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大学生村官到先进地区或先进村进行考察学习。
第二十二条 将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纳入全县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县选聘办每年适时举办短期培训班或专题培训班,培训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要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培训方案,精选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保障机制,确保大学生村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学习心得。要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撰写符合乡情村情的调研文章。要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做“学习型”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典型培养机制。要选出一定数量事业心强、工作比较出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大学生村官,进行重点培养,重点帮扶,争取在2-3年内培养成为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县选聘办每年对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着重了解大学生村官发挥作用情况,并对乡镇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做出综合评价。乡镇党委负责大学生村官的日常考核工作,考核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我县大学生村官总数的15%,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报县选聘办备案。
(一)优秀等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乡镇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县选聘办。
1、无正当理由累计超过一个月不参与村里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
3、参与农村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含)以上的;
5、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村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7、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8、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大学生村官奖励、提拔重用、辞退的重要依据。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每年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组通[2008]49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经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江苏省委
2008年7月17日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查指导。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党政(自治)组织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录 用
第四条 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确定录用人员,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填写录用意见、加盖印章,向学校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接收函。
第五条 经任职高校毕业生确认后,学校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接收函办理《报到证》。任职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职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任 职
第六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任命为村党组织副书记或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任命为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手续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党员和干部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需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合同样本由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任职高校毕业生(乙方)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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