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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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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习题【案例一】厂二期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拟定招标的设备为高压系统中的大型设备压力容器,计六种47台。为使材质、制造工艺能满足制造标准,厂决定所有军体设备的密封头毛坯、钢板、管材以及制造时需用的焊条焊丝、焊剂均由厂方进口,按工单核定的数量无偿提供应中标人。按照国家规定,制造压力容器的公司必须持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在资格预审时发现,一个没有许可证的公司与具有许可证的公司组成了投标联合体(简称A联合体),双方协议联合生产压力容器,由无证公司加工制造,由有证公司监督、检查、验收。预审评审人员对该联合体,能否通过资格预审,发生了争论,有的认为可以让其通过资格有的认

2、为不行。最后,通过投票,决定让该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同时,尚有一些正在日可证的公司(简称B类公司),也通过了资格预审。问题:1A联合体的资格是否符台规定2B类公司能否购买招标文献参与投标分析:A联合体的资格不符合规定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是合法行为在招标投标中,联合体是经常被采用的投标形式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参与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应分别填写完整的资格预审表格,且不允许任何单位提交或参与一个以上的投标:2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须指明为首的主

3、办人,招标人与联合体之间的任何联系将通过为首的主办人进行:3申请书必须确认,假如资格预审合格后联合体参与投标,投标文献及此后也许被授予的协议都将由所有合作人签署,以便使法律对全体合作人共同并分别具有约束力:4.申请书必须说明拟议中每个合作人的参与情况及其责任:5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必须都要具有相应资格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拟定资质等级作为压力容器的制造公司必须有国家认证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而无证公司的加工制造条件,手段

4、尚未被认为是合格的,因此不能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A联合体中的一家没有许可证,也就是不具有压力容器的制造资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联合体相称于没有资质,因而,厂方决定让该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是错误的B类公司属于正在申请许可证的公司,一般而言,在资格预审截止日期后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应成为合格投标人但假如在资格预审文献中规定了,可以有条件认可其资格如在招标文献发放截止日(或投标截止日)前取得了相应资格,也可以成为合格投标人,那么,B类公司也能购买招标文献参与投标,但在投标后需确认资质情况,并且不可因资质问题而规定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参考答案:A联合体的资格不符合规定作为压力容器的制造公司必须

5、有国家认证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而无证公司的加工制造条件,手段尚未被认为是合格的,因此不能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A联合体中的一家没有许可证,也就是不具有压力容器的制造资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联合体相称于没有资质,因而,厂方决定让该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是错误的假如该公司在资格预审截止日期后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应成为合格投标人;假如资格预审文献中有相应规定的,可以有条件认可其资格,但在投标后需确认其资质情况,并且不可因资质问题而规定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案例二】在某水电工程中,业主作了地质勘察,发现地质情况复杂,但业主紧张承包商假如知道地质情况复杂投标时会提高报价,故在招标时将一些复杂的地

6、质报告隐瞒起来,不向承包商提供。随招标文献提供应投标人的地质报告给人的印象是“地质情况不复杂”,导致承包商的错觉。结果在施工中出现了十分复杂的地质条件,中标承包商的原施工方案无效,必须实行新的方案。原施工计划出现了大的调整,工期出现大幅度迟延。业主引用招标文献及协议文献中“承包商应对业主所提供的水文和地下情况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的规定,不批准承担工期和费用的补偿。承包商则引用协议中“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在现场碰到了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或外界障碍,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因此条件而加给承包商的额外费用”的规定予以辩驳。问题:你认为业主应承担工期和费用的补偿责任吗?参考答案:业主应承

7、担工期和费用的补偿责任是拟定无疑的。一方面,承包商本来的施工方案是建立在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之上的。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表白“地质情况不复杂”,承包商本来的施工方案对地质报告的理解也是基于“地质情况不复杂”而作出的,其对地质报告的理解没有错。承包商有权相信业主所提供的勘察钻探资料。现实情况并不是承包商“对业主所提供的水文和地下情况资料的理解”发生了偏差,而是承包商依据的地质报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一般而言,业主应对其所提供的水文和地下情况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这是一般台同条件对业主责任的最基本约定。另一方面,实际地质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见的。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表白“地质情况不复杂”,而实际

8、地质十分复杂,承包商碰到了与业主提供的资料中完全不同的情况,承包商在投标期间主线无法合理预测此类情况的发生,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见的”,所以按照协议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在现场碰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或外界障碍,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因此条件而加给承包商的额外费用”,经工程师证明后,业主应当补偿承包商由此导致的损失,这是业主的协议责任。第三,业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业主把本来十分清楚的“地质情况复杂”的实情“隐瞒起来”,这种自作聪明的手段纯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地质情况复杂的状况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不让承包商知道,施工中就不会出现了。承包商对地质情况的

9、了解,只能通过地质报告获得,不也许通过一般的现场考察或市场调查方式,自行拟定。向投标人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招标项目情况是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应承担因所提供资料缺少真实准确性给投标人导致的损失。问题还在于,业主假如将复杂的地质条件告诉承包商,则承包商可以做合用、科学的计划。当然由于地质复杂,方案会比较复杂,报价会有所提高。而现在由于异常地质条件,不仅原方案的准备(如设备、材料、措施)无效,并且新的方案要重新考虑和准备,不仅费用会大幅度上升,并且工期会大幅度地迟延。这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本案例业主的做法事实上是一种不诚信行为,也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投标

10、人的欺诈行为方面,而对招标人的欺诈关注不多。当然在现实中也有一些欺诈行为属于对手钻空子、设圈套,而自己疏忽大意,盲目相信对方或对方提供的信息,这些都无法责难对方,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经营风险,需要当事人细心处置。【案例三】今年2月,某招投标代理公司接受采购人某福利院委托,在指定的媒体及网站上发布“福利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3月24日上午,投标人某科贸公司向代理公司交纳3万元投标保证金。4月3日,代理公司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科贸公司未中标。次日,科贸公司提出质疑。4月20日,科贸公司未按受代理公司的质疑答复,向市财政局投诉。6月6日,财政局做出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决定书,责令

11、修改采购文献,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6月9日,代理公司收到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决定书,至今拒绝退还科贸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科贸公司诉至法院,规定偿还投标保证金。8月8日11时,在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问题:1 此案中招标代理机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2 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此案应如何解决?参考答案:1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2.根据2023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等七部委公布的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

12、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案例四】以下为某招标公司发布的一份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XTc0101008一l拉萨贡嘎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拉萨贡嘎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委托,对该项目的新航站楼土建工程施工(建筑规模约l 5万m2)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投标意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并最佳拥有高寒地区施工经验和民用机场航站楼施工经验的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以上均需原件)按下述规定领取资格预审文献。1资格预审文献售价:每套1500元人民币(限以钞票或支票支

13、付),售后不退。2.资格预审文献发放时间: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日止。天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照常办公)。3资格预审文献发放地点: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驻成都办事处。地址:成都双流机场往成都市方向约一公里处,路右手边距收费站约两百米。联系电话:(028)5861772联系人:李光4.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地点及时间:所有申请书必须于2023年6月4 日上午8:0012:oo之间送至成都双流机场民航巨龙酒店(双流机场出口正对面约二百米)二楼会议室。招标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22号房间邮编

14、:lO0032传真:(010)8808690l联系人:毛林联系电话:(010)88086880转226、208日期:2023年5月18日问题:1资格预审公告应发布哪些内容?2.哪些项目可以进行资格预审?3资格预审文献一般审查的内容涉及哪些?分析:l.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目前,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涉及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日的性质和数量;(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规定;(4)获取资格预审文献的办法、地点和时间:(5)对资格预审文献收取的费用;(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7)资格预

15、审的日程安排。2.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献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重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协议的权利;(2)具有圆满履行协议的能力,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

16、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4)没有处在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在最近几年内(如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协议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此外,假如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的规定。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国家规定一级施工公司才干承包,招标人就不能让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公司参与投标。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献或其他资料。参考答案:1略2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

17、资格预审文献一般审查的内容有:1)具有独立订立协议的权利;(2)具有圆满履行协议的能力,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4)没有处在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在最近几年内(如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协议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案例五】某大型工程项目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在刊出邀请资格预审通告后,有20家承包商按定期间和规定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机构采用“定项评分法”进行评分预审,结果有12承包商的总分达成最低标准。招标人认为获得投标资格的申请人太多,考虑到这些申请人后准备投标

18、的费用太高,遂决定再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6名的申请人前来购买招标文献,告知其他申请人未能通过资格预审。问题:该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适?分析:按照惯例,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标准的申请人都应允许购买招标文献参与投标。这12家申请人既然都已经达成最低分数标准,说明都具有投标承包工程的能力,因此应获得同等购买招标文献的资资格。若投标,这12家承包商都有中标的也许。因此,招标人假如要取前6名,就应事先规定,而不能事后做决定,否则是不公平的。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参考答案:该案例中招标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案例六】某培训中心办公楼招标,公告中表白选择7名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报名的投标申请人有12人。资格预审文献中规定资格评审分为“初审”和“综合评议”拟定投标人名单两步,但未规定具体的排序因素和排序方法,仅说“在对公司实力、技术装备、人员状况、项目经理的业绩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拟定投标人名单。”。在报名的12人中,仅有10人购买了资格预审文献,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组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递交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了初审结论均为合格。但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拟定7名投标人名单时,没有采用排序方法,而采用了去掉后三人

20、的方法(也可以!)。其中一家公司为区县级建筑公司,有评委认为其实力差;尚有一家公司据说爱打官司(评委认为),故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致批准将这两个人拿掉。评委会对后8个人找不出其他能拿掉哪个人的理由,最后一致意见采用抓阉的方式拟定拿掉的那个人。最后拟定7名投标人名单。整个去掉三个单位的决议过程没有任何记录。由于招标人未对报名公司进行考察就拟定了投标人名单,引起了三个被去掉的申请人到该信息中心的上级单位投诉,使得整个招标工作被迫停止并于半年后重新招标,同时使招标人处在不利地位。分析:采用综合评议法拟定申请人排序时,应有专人将排序因素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情况绘制成表格,以便进行互相比较,进而拟定申请人

21、的排序结果。【案例七】某省级一级公路工程分为8个协议段发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组织工程施工招标。价格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标段报价最低的投标人s的报价中,其碎石项目的单项报价远较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低,其他投标人单方报价为40元(人民币) m3,投标人s仅为16元(人民币)m3。按照规定的程序,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s发出了质疑函。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s对其碎石项目单方报价为16元(人民币)m3的因素作出了书面解释,其理由为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在拟建公路的沿途两侧地表土30cmm下就是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碎石,并附有实验室检查合格单及单价组成分析表。评标委员会通过审查投标人s的书面材料,并到现场

22、实际踏勘,发现投标人s所述为实并据此完毕了“关于投标人s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决议”,接受了投标人s的投标。工程竣工验收时,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沿途留下了许多深度3米左右的大坑,同时沿途植被破坏严重。其沿途大坑的填平及植被恢复又需增长不少工程投资。通过进一步追查因素,才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作出“关于投标人s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决议”时,没有充足考虑其工程建设后期,比如土地平整、地貌、植被恢复等环境保护问题,从而导致了工程实际成本超过了批准的投资概算。分析: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审程序如下:(1)评标委员会怀疑报价也许低于其成本价;(2)分析因素,提出书面质疑;(3)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

23、或澄清;(4)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的解释,则认定该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否则,鉴定该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价。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评判能力,特别是依据国家政策、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技术装备、实力评判其本次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有较高的规定,许多评标专家距此规定尚有较大差距,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其进行专项培训:同时也需要从法规角度进一步明确其成本价的内含与外延,并结合国内工程计价管理体界定,以便于实际组织专家评审。招标人在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报价时,应规定评标委员会在作出决议前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充足论证,否则也许导致工程建设中一些无法填

24、补的缺陷。【案例八】某重点项目货品采购招标在投标文献接受时,招标人安排了经济、财务各一名人员分别负责接受投标文献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甲最先到达文献递交地点,将投标文献和投标保证金支票一并递交给了文献接受人,此时负责接受投标保证金的人员因临时事情没有赶到文献接受地点。于是投标文献接受人员告知该投标人等一会再接受其投标保证金,并在其投标文献上进行了编号。由于投标人多,待接受投标保证金的人员到达文献接受地点时,已有几个投标人在那里等候了。后续投标人陆续递交了投标文献和投标保证金,但招标人始终没有接受投标人甲的投标保证金。进入唱标程序后,主持人找不到投标人甲的投标保证金,于是询问其投标保证金是否递交。

25、投标人甲从包中拿出投标保证金支票,说“在这里”。主持人告知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已经截止,不能再递交,其投标视为无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甲申辩说,在递交投标文献的同时已经将投标保证金支票递交给了投标文献接受人员,是文献接受人员没有收而不是没递交,不能判其无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文献接受人员的失误直接导致了开标不能继续进行下去,现场负责稽查的同志直接宣布了本次招标无效,并责成招标人重新招标。分析:投标保证会作为投标文献的一部分,须在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时间前或与投标文献同时递交。招标人无需判断投标保证金是否有瑕疵,但应对投标文献的接受情况做好记录。投标文献接受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检查文献的外观情况是否符

26、合招标文献的规定,对投标文献内容对的与否招标人没有评判的权力。【案例九】某工程施工招标,其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文献包含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招标文献中同时规定,投标函部分须单独密封,递交投标文献的同时递交给招标人,否则按无效标解决。投标文献接受时,某一个投标人的投标函与其他投标文献封装在一个包装箱内,负责接受的工作人员由于不清楚招标文献中对投标文献外观及封装的规定,直接接受了下来。唱标时,由于该投标人的投标函封在了包装装箱内,招标人将该包装箱打开,取出投标函准备唱标。这时,有投标人提出异泌,认为该投标人的封装不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应为无效标。主持人解释说,该投标人的封装不符合

27、招标文献规定这件事情,将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解决,使得开标工作得以继续进行。评标时,招标人将该投标人投标文献封装不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及招标文献中的相应规定向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介绍,评标委员会对此又进行了查阅,在初步审查时,将该投标判为无效标。评标结果公示期内,该投标人得知了其投标判为了无效标及理由,向省执法大队进行投诉,其投诉的理由是:投标文献的封装是否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招标人最有发言权。我方投标文献在通过了招标人检查后进行了登记并进入了唱标程序,表白招标人已经认可投标文献的封装,而评标委员会鉴定我方投标为无效标的做法不符合现行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规定处罚招标人并重新进行评标。该投诉事件的解决历时

28、半年多,最后走到了建设部行政复议程序,并直接导致了该项目一年以后重新进行招标,影响了工程的正常开工建设和使用。分析:招标人安排的接受投标文献人员应熟悉招标文献中关于投标文献的封装、封面盖章规定等事项,必要时应专门组织培训,对不符合招标文献密封规定的投标文献,应在查验后告知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献中的密封规定,不得受理,同时允许其进一步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案例十】福建省某市第一中学科教楼工程为该市重点教育工程,2023年lO月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建筑面积为7800平方米,投资780万元,项目2023年3月12日开工。此项目施工单位由业主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奖励给某建设集团承建,

29、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问题:你认为该项目有哪些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之处?分析: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除此之外,找遍招标投标法,并无一条规定授权某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批准依法应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权利。因此。本案例中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的做法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我们发现,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涉及到了我们的政府和政府的重要领导

30、,说明一些领导依法办事的意识是比较淡漠的。参考答案:此案例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案例十一】2023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本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拟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告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

31、不批准拟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熏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双方闹到了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利丰公司中标后,阳光公司拒不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属于违约。法院应当拟定协议的效力或由阳光公司补偿因缔约过失给利丰公司导致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招投标活动应属协议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告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应当驳回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问题: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因素评析:1、招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协议签订的特殊方式和过程。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品、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规定,邀请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无论

32、是招标公告还是招标告知,都属要约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告知后,根据招标告知的规定填写招标文献(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即要约。根据协议原理,要想协议成立,必须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承诺。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这里的承诺是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承诺前的一切活动都仅仅是为签订协议而经历的必要过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与阳光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2、协议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告知书。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告知书,表白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协议也就成立。对中标人的拟定,招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

33、会直接拟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拟定中标人。本案中,阳光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拟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表白评标委员会拟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告知书超过了阳光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阳光公司核发了中标告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拟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该中标告知书不应视为阳光公司的承诺告知。3、阳光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协议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协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视为先协议义务);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损失。参考答案:应按第二种意见解决此案,即应当驳回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而评标委员会拟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告知书,系超过了招标人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拟定中标人”。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是错误的。因而,招标人通过考察,不批准评标委员会拟定的中标人、并拒绝与其签订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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