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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TLD-HRD-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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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编审: 批准: (试 行) 1. 0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 工作,保护员工与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所有与深圳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3.0职责和权限 3.1. 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监督执行、解释,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组织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公司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事宜。 3.2.其他部门负责劳动合同有关材料的提供,并按照程序上报行政部。 4.0定义 无 5.0管理程序 5.1.原则: 5.1.1.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原则。 5.1.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2.劳动合同的内容: 5.2.1.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组成。 5.2.2.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各类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5.2.3.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5.2.3.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2.3.2.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2.3.3.劳动合同的期限; 5.2.3.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2.3.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2.3.6.劳动报酬; 5.2.3.7.社会保险; 5.2.3.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5.2.3.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2.3.10.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约定。 5.2.4.专项协议书的种类: 5.2.4.1.保密协议:限于需要保密的岗位与工种; 5.2.4.2.竞业禁止协议:限于需要进行竞业禁止的岗位与工种; 5.2.4.3.服务期协议; 5.2.4.4.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他协议。 5.2.5.劳动合同的种类与期限: 5.2.5.1.劳动合同的分类: (1).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共分为《劳动合同书》、《特聘合同》、《返聘协议》、《实习协议》四类。 (2).《劳动合同书》适用对象: A.公司常规性工种和岗位。 B.因经营需要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用工。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 (3).《特聘合同书》适用对象: A.特殊专业人才。 B.国际化人才。 (4).《返聘协议书》适用于离退休返聘人员。 (5).《实习协议》主要适用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等在校的实习学生 5.2.5.2.劳动合同的期限: (1).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岗位特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三种。 (2).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3年,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5年,具体签订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3).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4).因经营需要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用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5).公司特聘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期限。 (6).退休返聘人员合同期限为1-3年,续订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实习学生的实习期限为6个月-1年。 5.2.5.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除特殊情况可免予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一般职位的员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经理级(含)以上管理职位及特殊技术性岗位的员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上)。 (4).固定期限的临时性用工,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下的无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含)的,试用期为1个月。 (5).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用工,无试用期。 (6).特聘人才及退休返聘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不超过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三年(含)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7).试用期的约定以行政部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为准。 5.3.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5.3.1.劳动合同的签订: 5.3.1.1.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3.1.2.新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在员工入职之日提供前任职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相关个人资料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 5.3.1.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行政部与员工各持一份。 5.3.1.4.劳动合同签订的书面要求: (1).签订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必须将《劳动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整。 (2).员工的亲笔签名,同时签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必须及时订立的紧急情况下,员工无法亲自签名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5.3.2.劳动合同的续订: 5.3.2.1.劳动合同期满及因经营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5.3.2.2.续订流程: (1).行政部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其上级或部门经理发送《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部门10日内签署续签或终止意见并交还行政部。 (2).行政部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3).公司同意续订的,由行政部提前20日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交员工签收;员工若同意续订,员工应于接到通知后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于合同期满前15日至行政部办理续订手续;5日内员工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员工不同意续订,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续签后,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办理续订备案手续。 (4).已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或其他专项协议后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迟于部门拟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以原续订的服务协议的终止日为准。 5.3.2.3.审批权限: <表1> : 劳动合同续订审批权限表 审批人 职级 厂长(经理) 行政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主任级以下 初审 复审 批准 / 主任级(含)以上 初审 复审 批准 5.3.3.劳动合同的变更: 5.3.3.1.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及机构调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5.3.3.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7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5.3.3.3.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变更,其他部分内容依然有效。 5.3.3.4.《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持一份;需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5.3.4.劳动合同的终止: 5.3.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并签字确认: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4.2.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5.劳动合同的解除: 5.3.5.1.劳动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予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3.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采取虚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入司的; (3).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无故连续旷工3天(包括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包括15天)的; (5).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工作内容与岗位调整而本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并且不服从工作安排; (6).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7).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8).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危害的; (9).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0).盗窃公司财物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11).员工服兵役或因考取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12).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3.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并签字确认: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按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4).劳动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3.5.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备注:员工如出现5.3.5.2.条款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依法解除与上述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5.3.5.5.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行政部,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员工在30日内的具体离职日期。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行政部。 5.3.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公司以暴利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5).依法服兵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4.违约赔偿: 5.4.1.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5.4.2.公司违反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4.3.员工因下列原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4.3.1.凡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和协议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招收费用以及违约金; 5.4.3.2.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赔偿; 5.4.3.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3.4.员工不辞而别或未按规定提前申请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4.3.5.员工因失职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因徇私舞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额的100%进行赔偿; 5.4.3.6.员工离司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和财务手续,交还属于公司的工具、材料、资料、文件、证件等所有物品;不主动办理手续而擅自离职者,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4.4.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的相关约定,依法支付违约金。 5.4.5.其他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5.4.6.员工所欠公司债务未还的,从离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期未还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4.7.员工应该支付给公司的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公司有权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作为员工债务,公司有权随时追偿。 5.5.劳动合同管理: 5.5.1.行政部应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手续。 5.5.2.用人部门应给予行政部积极的配合,以达到在规定的期限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手续,确保公司用工的合法性。 5.5.3.行政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账。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有(包括但不限于): 5.5.3.1.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 5.5.3.2.员工培训记录台账; 5.5.3.3.员工考勤统计台账; 5.5.3.4.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 5.5.3.5.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账等。 5.5.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5.5.5.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兼并、合并、分立、单位名称变更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5.5.6.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更换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5.5.7.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保等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5.5.8.在职人员劳动合同永久保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劳动合同保存期限为二至五年。 5.6.效力及其它: 5.6.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书除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在合同书的补充条款中具体规定。 5.6.2.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与修订工作,本规定与公司之前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0相关表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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