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平等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人物采访、拍摄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面积平方米,用途以采访、拍摄为主。第二条 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一次性结清方式,需拍摄20次,每次租金1000元,总计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租金支付方式为(支票)。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在拍摄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出入,保持场地安静,保障乙方正常拍摄。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应按照约定的用途组织拍摄、采访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
2、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需要拍摄时,应提前3天进行预约。第五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2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纠纷解决 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其他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签字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约人(签字): 或授权签约人(签字):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