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协议书。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长子县丹朱街世纪城一号楼5号商铺,建筑面积为270.45平方米。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经营门面房。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乙方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二)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第四条 租金租金标准: 万元/年,租赁协议签定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暖、卫生费用和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独立承担。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一)交付:甲方应于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但乙方装修的门窗、墙面、地面装饰应留给甲方。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
3、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因乙方经营需求需增大现有电力容量,更改现有电路,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四)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抵押,不得拖欠租金。乙方在装修时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装修。为保证该楼建筑结构坚固、耐用,乙方在装修时不得私自变更和损坏
4、主体结构,对地面不得进行破坏性装修,对装饰布局作到安全、合理、不得留下火灾隐患,装修垃圾必须放到指定地点,并及时运走,门前实行三包。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在租赁期内,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租赁问题,则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否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时间内租金20%的违约金。(三)如遇政府行为或甲方原因需提前收回或拆除房屋,协议即时停止执行,租金额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多收部分全部退还乙方。 (四)房屋租金及正常费用乙方应按协议规定按时支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电 话: 电 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