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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之间谈恋爱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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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开放程度的加大,办公室恋情越来越多,但不少企业尤其是外资性质的企业,并不允许办公室恋情,尤其是对中高层领导,有些企业甚至把禁止办公室恋情写进了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那么企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合法呢?作为员工,谈恋爱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是否只能二者取其一呢? 案例简述 王光明2004年大学毕业之后进入了上海某快消品工厂做销售,一做就是10年,在这10年中王光明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工作能力也得到了老板的赏识。2013年王光明被任命为该司销售部经理,但工作的繁忙也让王光明的个人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眼看快35岁了,自己和家里人都开始着急。同年,公司财务新来了一位财务经理李思思,30岁,也是单身。由于两人在工作上的接触频繁且都是单身,很快发展成了恋人关系。沉浸在热恋的喜悦中的他们万万没想到,公司人事部经理找他们谈话,要求两人中必须有一个自动离开公司,因为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为防止夫妻或恋人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本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一旦发现必须有一人要自动离职,不主动离职的或者情节严重公司可与两者一并解除劳动合同”。王光明和李思思无法理解公司的做法,都没有主动离职,于是公司在谈话的第三天正式书面通知其二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强制干涉。 第二、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条规章制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三、综合以上两点,既然用人单位制定的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章制度无效,那么就不能以员工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的两位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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