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ppt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172102 上传时间:2024-08-11 格式:PPTX 页数:28 大小:112.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专题3股东资格确认诉讼.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专题三、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专题三、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前提性诉讼前提性诉讼一、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意义与问题一、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意义与问题1.1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可以说正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可以说正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件。1.2解释第解释第14-21条以八条试

2、图回答:条以八条试图回答:1)股东资)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格的确认标准;2)隐名投资的法律解决规则;)隐名投资的法律解决规则;3)冒名股东的责任承担。)冒名股东的责任承担。【案例【案例【案例【案例3.13.13.13.1】隐名投资中的股权确认纠纷案】隐名投资中的股权确认纠纷案】隐名投资中的股权确认纠纷案】隐名投资中的股权确认纠纷案上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简称“外服公司外服公司”)上诉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静安商楼上海静安商楼(简称简称“静安商楼静安商楼”)被被上上诉诉人人(原原审审原原告告)上上海海百百乐乐门门经经营营服服

3、务务总总公公司司(简简称称“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简称简称“宝城公司宝城公司”)【案情】【案情】“静安商楼静安商楼”系系“宝城公司宝城公司”与与“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虽然的联营企业,虽然“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对其具有投资,但该投资系以对其具有投资,但该投资系以“宝宝城公司城公司”名义投入,名义投入,“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系通过系通过“宝城公司宝城公司”间接享有间接享有“静安商楼静安商楼”的股权。的股权。“静安商楼静安商楼”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股东

4、名册均无均无“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投资记载,投资记载,“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的权利义务是通过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与“宝城公司宝城公司”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宝城公司宝城公司”因自身债务因自身债务而危及在而危及在“静安商楼静安商楼”中的中的40%40%股权,进而影响到股权,进而影响到“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的的隐名投资,隐名投资,“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要求确认其在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静安商楼”中中20%20%股权,股权,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隐名投资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1 1、什么是隐名投资?、什么是隐名投资?2 2、

5、隐名投资协议可以对抗公司吗?、隐名投资协议可以对抗公司吗?3 3、如何判定隐名投资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如何判定隐名投资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联?联?4 4、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际,追究实、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际,追究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还是共同追诉?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还是共同追诉?【案例【案例【案例【案例3.23.23.23.2】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付对价的股

6、东地位如何认定?【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民二他字第4号号1993年,思达设备公司的原始股东胡克和科技公司将部分年,思达设备公司的原始股东胡克和科技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李欣等原经理层,但未约定如何支付股份对价,股权转让给李欣等原经理层,但未约定如何支付股份对价,也从未主张过。公司变更了章程、通过股东会决议,工商也从未主张过。公司变更了章程、通过股东会决议,工商年检报告中的年检报告中的“投资者投资情况投资者投资情况”也予以记载。也予以记载。2001年,年,胡克起诉请求确认李欣等自始不具备股东资格,

7、要求判令胡克起诉请求确认李欣等自始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判令恢复公司股东原状。恢复公司股东原状。河南省高院的三种意见河南省高院的三种意见意见意见1,1,李欣等未实际出资,也没有支付对价,不具备法律李欣等未实际出资,也没有支付对价,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应判决予以否定;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应判决予以否定;意见意见2,2,股东出资瑕疵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必然股东出资瑕疵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以股东出资瑕疵否定股东资格,对社会否定其股东资格,以股东出资瑕疵否定股东资格,对社会经济稳定和交易安全不利。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属另一法经济稳定和交易安全不利。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属

8、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诉处理。律关系,可另诉处理。意见意见3,3,不应否定出资瑕疵股东资格。但考虑到在李欣等未不应否定出资瑕疵股东资格。但考虑到在李欣等未出资之际,公司出资之际,公司19931993年已经实现利润,在公司增资之际,年已经实现利润,在公司增资之际,李欣等也未出资,受让股权也未支付对价,基于公平原则,李欣等也未出资,受让股权也未支付对价,基于公平原则,可判决调整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多数审委会委员支持第可判决调整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多数审委会委员支持第三观点。三观点。二、认定股东资格的原则二、认定股东资格的原则2.1 2.1 保保持持各各方方主主体体的的利利益益平平衡衡:维维护护交交易易

9、制制度度(债债权权人人与与公公司司之之间间)与与公公司司制制度度(股股东东与与公公司司之间)。之间)。2.2 2.2 维维护护社社团团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稳稳定定性性:不不轻轻易易否否定定公公司成立、否定行为的效力或股东的资格;司成立、否定行为的效力或股东的资格;2.3 2.3 优优先先保保护护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的的利利益益:当当涉涉及及第第三三人人、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之际;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之际;2.4 2.4 体体现现商商法法的的公公示示主主义义和和外外观观主主义义:相相对对人人不不应为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承担交易成本和风险;应为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承担交易成本和风险;2.5 2

10、.5 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劝诱从事合法行为。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劝诱从事合法行为。三、认定股东资格的思路三、认定股东资格的思路首首先先,分分析析争争议议的的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是是属属于于个个人人法法调调整整还还是是属属于于团团体体法法调调整整。个个人人法法注注重重行行为为人人的的真真实实意意思思表表示示,团团体体法法强强调调行行为为的的外外观观特特征征。如如名名义义股股东东、实实际际股股东东、隐隐名名股股东东之之间间发发生生的的股股权权确确权权争争议议,属属于于个个人人法法的的调调整整范范围围,应应当当根根据据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的的约约定定探探究究其其真真实实意意思思表表示示,对对股股东东资资格格

11、据据实实作作出出认认定定。而而股股东东与与公公司司之之间间、股股东东与与公公司司以以外外的的第第三三人人(包包括括股股权权受受让让人人、公公司司债债权权人人、股股权权质质权权人人等等)之之间间就就股股东东资资格格发发生生的的争争议议,则则属属于于团团体体法法的的调调整整范范围围,无无需需探探究究公公司司股股东东行行为为的的真真实实意意思思,可可直直接接按按公公示示(如如工工商商登登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资格。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资格。其其次次,分分析析公公司司或或第第三三人人是是否否为为善善意意。在在公公司司或或第第三三人人对对究究竟竟谁谁是是公公司司的的实实际际股股东东是是明明知知或或应应知知的的

12、情情况况下下,公公司司或或第第三三人人不不能能选选择择对对其其有有利利的的标标准准来来认认定定股股东东资资格格的的有有无无,而而应应不不囿囿于于公公示示主主义义与与外观主义之限制,据实认定股东资格。外观主义之限制,据实认定股东资格。四、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四、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股股东东是是依依照照公公司司法法和和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规规定定对对公公司司享享有有一一组组权权利利、承承担担一一组组义义务务的的人人。严严格格地地说说,一一个个股股东东既既要要有有作作股股东东的的真真实实意意思思表表示示,又又要要履履行行对对公公司司的的义义务务,主主要要是是出出资资义义务务。就就公公司司法法的的规规定定

13、来来看看,一一个个标标准准意意义义上上的的股股东东要要具具备备下下列列特特征征:()在在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上上被被记记载载为为股股东东,并并在在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包包括括公公司司设设立立协协议议,下下同同)上上签签名名盖盖章章,表表明明自自己己受受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约约束束;()向向公公司司投投入入在在章章程程中中承承诺诺投投入入的的资资本本,实实际际履履行行了了出出资资义义务务;()在在公公司司注注册册登登记记机机关关登登记记的的文文件件中中列列名名为为股股东东;()在在公公司司成成立立后后取取得得公公司司签签发发的的出出资资证证明明书书;()被被载载入入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名名册册;()在在公

14、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认定股东资格的具体规则认定股东资格的具体规则1 1)关关于于签签署署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签签署署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对对股股东东资资格格的的认认定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股股东东签签署署并并经经工工商商登登记记的的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对对内内是是确确定定股股东东及及其其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的的主主要要根根据据,具具有有对对抗抗股股东东之之间间其其他他约约定定的的效效力力;对对外外具具有有公公示示的的效效力力,是是相相对对人人据据以以判判断断公公司司股股东东的依据。的依据。(江江苏苏)26公公司司或

15、或股股东东(包包括括挂挂名名股股东东、隐隐名名股股东东和和实实际际股股东东)与与公公司司以以外外的的第第三三人人就就股股东东资资格格发发生生争争议议的的,应应根根据据工工商商登登记记文文件件的的记记载载确确定定有有关关当当事事人人的的股股东东资资格格,但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被冒名登记的除外。(江江苏苏)27股股东东(包包括括挂挂名名股股东东、隐隐名名股股东东和和实实际际股股东东)之之间间就就股股东东资资格格发发生生争争议议时时,除除存存在在以以下下两两种种情情形形外外,应应根根据据工工商商登登记记文文件件的的记记载载确确定定有有关关当当事事人人的的股股东东资资格格:(1)当当事事人人对对股股东

16、东资资格格有有明明确确约约定定,且且其其他他股股东东对对隐隐名名者者的的股股东东资资格格予予以以认认可可的的;(2)根根据据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签签署署、实实际际出出资资、出出资资证证明明书书的的持持有有以以及及股股东东权权利利的的实实际际行行使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关于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认定的关联关于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认定的关联关于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认定的关联关于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认定的关联2 2)关关于于实实际际出出资资:是是否否实实际际出出资资,不不是是股股东东资资格格的的决决定定性性条条件件,不不能能以以未未出出资资否否定定股股东东资资格格,也也不不能能

17、简简单单地地认认定定实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际出资者就是股东。是是否否足足额额出出资资,不不影影响响股股东东资资格格的的取取得得,仅仅影影响响到到股股东东权权利利的的行行使使,股股东东是是否否对对公公司司承承担担差差额额补补偿偿责责任任,对对其其他履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他履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江江苏苏)27.2实实际际出出资资并并持持有有出出资资证证明明书书,且且能能证证明明是是由由于于办办理理注注册册登登记记的的人人的的过过错错致致使使错错误误登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3 3

18、)关关于于工工商商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对对公公司司股股东东的的登登记记:工工商商部部门门对对公公司司股股东东的的登登记记在在股股东东资资格格认认定定上上,具具有有相相对对优优先先的的效效力力。并并无无创创设设股股东东资资格格的的设设权权性性功功能能,本本质质上上属属于于证证权权性性登登记,只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性登记。记,只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性登记。新新公公司司法法第第33.333.3条条:公公司司应应当当将将股股东东的的姓姓名名或或者者名名称称及及其其出出资资额额向向公公司司登登记记机机关关登登记记;登登记记事事项项发发生生变变更更的的,应应当当办办理理变变更更登登

19、记记。未未经经登登记记或或者者变变更更登登记记的的,不不得得对对抗抗第三人。第三人。4 4)关于出资证明书:仅为一种类似股票的)关于出资证明书:仅为一种类似股票的物权性凭证,对认定股东资格不具有决定物权性凭证,对认定股东资格不具有决定性效力,是一种初步的证明。性效力,是一种初步的证明。5 5)关关于于股股东东名名册册:具具有有权权利利推推定定力力。将将股股东东记记载载在在股股东东名名册册之之上上,对对公公司司,是是义义务务,对对股股东东,是是权权利利。否否定定股股东东名名册上的股东资格的主体,须负担举证责任。册上的股东资格的主体,须负担举证责任。新新公公司司法法第第33.233.2条条:记记载

20、载于于股股东东名名册册的的股股东东,可可以以依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江江苏苏)30股股权权转转让让人人、受受让让人人以以及及公公司司之之间间因因股股东东资资格格发发生生争争议议的的,应应根根据据股股东东名名册册的的变变更更登登记记认认定定股股东东资资格格。公公司司未未办办理理股股东东名名册册变变更更登登记记前前,受受让让人人实实际际已已参参与与公公司司经经营营管管理理,行行使使股股东东权权利利的的,应应认认定定受受让让人人具具有有股股东东资资格格,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股股权权转转让让合合同同约约定定办办理理完完毕

21、毕工工商商和和(或或)股股东东名名册册变变更更登登记记手手续续股股权权方方发发生生转转移移的的,未未办办理理完完毕毕工工商商和和(或或)股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6 6)关关于于实实际际享享有有股股东东权权利利:原原则则上上,实实际际享享有有股股东东权权利利的的主主体体,应应该该认认定定为为股股东东。但但,享享有有股股东东权权利利是是取取得得股股东东资资格的结果,而非前提。格的结果,而非前提。(江苏)28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章程

22、、名册未记载但已依约定实际出资并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隐名投资案的一审判决】一一审审法法院院认认为为,“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作作为为“静静安安商商楼楼”的的原原投投资资者者之之一一,在在其其以以投投资资人人名名义义实实施施筹筹建建工工作作过过程程中中,依依据据政政府府行行政政的的决决定定,变变更更为为隐隐含含于于“宝宝城城公公司司”名名下下的的实实际际投投资资人人,该该行行为为发发生生于于公公司司法法实实施施前前,并并不不违违反反当当时时的的法法律律和和行行政政法法规规的的强强制制性性规规定定。“宝宝城城公公司司”、“外外服服

23、公公司司”对对“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隐隐名名投投资资均均是是明明知知的的,三三方方在在此此基基础础上上,分分别别自自愿愿签签订订了了两两份份目目标标一一致致的的合合资资协协议议,且且各各方方均均依依约约履履行行了了投投资资义义务务和和享享受受利利润润分分配配的的权权利利,因因此此,不不能能简简单单地地以以隐隐性性投投资资未未经经工工商商登登记记而而否否定定“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的的投投资资人人资资格格,也也不不能能简简单单地地认认为隐名投资为无效行为。为隐名投资为无效行为。“外外服服公公司司”明明知知“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对对“静静安安商商楼楼”投投资资而而予予以以接接受受,明明知知其其

24、向向“静静安安商商楼楼”派派遣遣董董事事、享享受受利利润润而而不不予予阻阻止止,应应视视为为默默认认。一一审审法法院院据据此此判判决决:一一、“宝宝城城公公司司”持持有有的的“静静安安商商楼楼”中中的的4040股股权权中中的的一一半半属属“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二二、“静静安安商商楼楼”应应在在判判决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生效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隐名投资案的二审判决隐名投资案的二审判决 二二审审法法院院认认为为:“静静安安商商楼楼”系系“宝宝城城公公司司”与与“外外服服公公司司”共共同同投投资资设设立立的的联联营营企企业业,虽虽然然“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对对其其

25、具具有有投投资资,但但该该投投资资系系以以“宝宝城城公公司司”名名义义投投入入,“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系系通通过过“宝宝城城公公司司”间间接接享享有有“静静安安商商楼楼”的的股股权权。由由于于“静静安安商商楼楼”的的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及及工工商商登登记记的的股股东东名名册册均均无无“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投投资资记记载载,故故“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的的投投资行为属隐名投资。资行为属隐名投资。“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是是通通过过与与“宝宝城城公公司司”的的隐隐名名投投资资协协议议来来实实现现的的,而而该该协协议议的的效效力力仅仅限限于于“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与与“宝宝城城

26、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不不能能以以此此协协议议对对抗抗第第三三人人,故故“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要要求求变变隐隐名名股股东东为为显显名名股股东东缺缺乏乏法法律律依依据据。二二审审法法院院据据此此判判决决:一一、撤撤销销原原判判;二二、对对“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要要求求确确认认“静静安安商商楼楼”20%20%股股权权的的诉诉讼讼请求不予支持。请求不予支持。隐名投资的分析隐名投资的分析1、隐名投资又称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订立契约隐名投资又称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进行投资,分享利益,的方式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进行投资,分

27、享利益,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伙。“静安商楼静安商楼”系系“宝城公司宝城公司”与与“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共同投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其中资设立的联营企业,其中“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占占60%股份,股份,“宝宝城公司城公司”占占40%股份,双方的投资份额在联营企业章程中股份,双方的投资份额在联营企业章程中写明,在验资报告和年检报告中均有记载。写明,在验资报告和年检报告中均有记载。“宝城公司宝城公司”又与又与“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签订协议,约定:“宝城公司宝城公司”与与“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关于关于“静

28、安商楼静安商楼”的联营合同中属于的联营合同中属于“宝城公宝城公司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和和“宝城公司宝城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共同享有和承担;“宝城公司宝城公司”向向“静安静安商楼商楼”投资的资产由双方共同承担;投资的资产由双方共同承担;“宝城公司宝城公司”从从“静安商楼静安商楼”所得利润由双方各半分享。从协议中双方的权所得利润由双方各半分享。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利义务来看,“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的这一投资行为符合隐名投的这一投资行为符合隐名投资的特征。资的特征。2、隐名投资中,隐名合伙人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隐名投资中

29、,隐名合伙人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分担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隐名合伙人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亏损,隐名合伙人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其一经出资,出资财产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其一经出资,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就归显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对隐名投资支配权就归显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对隐名投资的财产没有共有权。他与一般的合伙投资的区别的财产没有共有权。他与一般的合伙投资的区别在于:在于:(1)隐名合伙人只出资而不具名,显名合伙隐名合伙人只出资而不具名,显名合伙人一方负责经营;人一方负责经营;(2)隐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权利

30、隐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合伙人名义对外行使权利;主体,不能以合伙人名义对外行使权利;(3)合伙合伙财产支配权属显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享有收财产支配权属显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享有收益权。益权。结论:“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的的权权利利是是仅仅通通过过与与“宝宝城城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的的隐隐名名投投资资协协议议保保证证实实现现的的,该该协协议议的的效效力力限限于于隐隐名名合合伙伙人人和和显显名名合合伙伙人人双双方方之之间间,“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不不能能以以该该协协议议对对抗抗第第三三人人。“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由由于于不不具具备备“静静安安商商楼楼”股股东东地地位位,如如要要

31、成成为为“静静安安商商楼楼”的的股股东东,必必须须征征得得联联营营另另一一方方“外外服服公公司司”的的同同意意,否否则则无无异异于于将将新新的的股股东东强强加加给给“静静安安商商楼楼”,有有悖悖于于“静静安安商商楼楼”作作为为联联营营企企业业本本身身具具有有的的“人人合合性性”,也也违违背背当当初初要要求求“百百乐乐门门公公司司”隐名的初衷。隐名的初衷。虽然虽然“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在与在与“宝城公司宝城公司”共同经营共同经营“静安商楼静安商楼”过程中,知道过程中,知道“宝城公司宝城公司”投资中部分是投资中部分是“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所出,及所出,及“宝城公司宝城公司”推举推举“百乐门公司百乐

32、门公司”毛申媚为董毛申媚为董事,或者将利润再分配给事,或者将利润再分配给“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但也仅是明知,但也仅是明知“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隐名投资,不能视为认可隐名投资,不能视为认可“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股东地位,即股东地位,即“外服公司外服公司”的的“默认默认”行为不具有法律上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不因此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况且的效力,并不因此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况且,“宝城公司宝城公司”上述行为的实施均是上述行为的实施均是“宝城公司宝城公司”作为股东的单方面权作为股东的单方面权利,利,“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并无权拒绝和阻止。本案中并无权拒绝和阻止。本案中“宝城公司宝城公司”因自身

33、债务而危及在因自身债务而危及在“静安商楼静安商楼”中的中的40%40%股权,进而股权,进而影响到影响到“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的隐名投资,的隐名投资,“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只能只能依隐名投资协议向依隐名投资协议向“宝城公司宝城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成为主张权利,而不能成为“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转变为显名股东的理由。因此,二审法院对转变为显名股东的理由。因此,二审法院对“百乐门公司百乐门公司”要求确认其在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静安商楼”中中20%20%股权的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案【案4-4-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思路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思路】1

34、1、李欣等人通过受让股份成为公司股东。股东身份的取、李欣等人通过受让股份成为公司股东。股东身份的取得有两个基本途径:一个是公司设立时出资,一个是公司得有两个基本途径:一个是公司设立时出资,一个是公司成立后受让股份。受让股份有两个基本环节,一个是新老成立后受让股份。受让股份有两个基本环节,一个是新老股东之间就股份的转让达成意思一致,另一个是公司对新股东之间就股份的转让达成意思一致,另一个是公司对新股东的加入予以认可。本案中,新股东身份既经公司认可,股东的加入予以认可。本案中,新股东身份既经公司认可,又因年检报告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公信力。又因年检报告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公信力。2 2、李欣等受让股份

35、是否支付对价以及如何支付对价没有、李欣等受让股份是否支付对价以及如何支付对价没有约定,但该事实不构成对李欣等人股东身份的否定因素。约定,但该事实不构成对李欣等人股东身份的否定因素。“出资方能取得股权出资方能取得股权”的观点,未被最高院所接受,理由的观点,未被最高院所接受,理由:其一,股东出资瑕疵对内须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一,股东出资瑕疵对内须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工商部门可施加行政处罚,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工商部门可施加行政处罚,但不必然导致否定其股东身份;其二,出资是股东法定义但不必然导致否定其股东身份;其二,出资是股东法定义务,但受让股份而支付对价是

36、合同义务,不影响资本充实。务,但受让股份而支付对价是合同义务,不影响资本充实。其三,受让股东支付对价是一般规则,但经赠与或继承而其三,受让股东支付对价是一般规则,但经赠与或继承而受让,则无须支付对价。受让,则无须支付对价。具体到本案,可能性有三:具体到本案,可能性有三:1)公司需要特定技能和身份)公司需要特定技能和身份者,对价问题待协商后确定;者,对价问题待协商后确定;2)为激励特殊员工,而增)为激励特殊员工,而增赠与股份;赠与股份;3)新股东以技术入股,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应)新股东以技术入股,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减少。减少。3、新股东受让十年,以其未支付对价为理由主张否认其、新股东受让十年,以其

37、未支付对价为理由主张否认其股东资格,缺乏依据。股东资格,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胡克作为股份转让人,仅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胡克作为股份转让人,仅以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为由主张否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缺乏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为由主张否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缺乏依据。当事人在股份转让时对于受让人应该支付的对价没依据。当事人在股份转让时对于受让人应该支付的对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与股权归属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与股权归属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应不予审理,原始股东作为转让人可就此另外提起诉讼。案应不予审理,原始股东作为转让人可就此另外提起诉讼。小结小结通过本案的答复,可以得

38、出结论如下:通过本案的答复,可以得出结论如下:1 1、确确认认股股东东权权的的归归属属须须综综合合考考虑虑多多种种因因素素,而而在在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最最关关键键的的是是公公司司对对股股东东的的承承认认或或认认可可。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作作为为一一种种具具备备人人合合性性质质的的团团体体,其其对对某某一一公公司司成成员员股股东东身身份份的的承承认认意意味味着着所所有有其其他他股股东东作作为为一一个个团团体体对对该该成成员员股股东东资资格格的的认认可可,其其他他个个别别成成员员的的异异议议不不能能与与之之对对抗抗。公公司司对对股股东东身身份份承承认认的的形形式式是是股股东东名名册册登

39、登记记和和(或或)公公司司章章程的记载。程的记载。2 2、通通过过出出资资而而成成为为股股东东的的,其其出出资资瑕瑕疵疵并并不不必必然然导导致致股股东东身身份份的的丧丧失失;通通过过受受让让股股份份而而成成为为股股东东的的,其其未未支支付付股股份份对对价价也也不不能能成成为为直直接接否否认认其其股股东东资资格格的的理理由由。对对于于出出资资瑕瑕疵疵或或未未支支付付对对价价的的受受让让人人,其其他他股股东东或或转转让让股股份份的的原原股股东东作作为为权权利利人人可可以以向向其其主主张张违违约约责责任任;其其在在合合理理期期限限内内仍仍不不履履行行出出资资义义务务或或支支付付对对价价义义务务的的,其其他他股股东东或或原原股股东东可可依依照照合合同同法法第第9494条条的的规规定定,主主张张解解除除合合同同,进进而而出出资资瑕瑕疵疵者或未支付对价的受让人的股东身份。者或未支付对价的受让人的股东身份。3 3、无无论论是是对对于于出出资资瑕瑕疵疵,或或是是对对于于未未支支付付对对价价的的受受让让人人,权利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为之。权利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为之。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