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 抚顺东拓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8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2 沈阳市菩遥山墓园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及撤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 原告陈德彬诉被告铁岭市国家税务稽查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4 原告刘春国诉被告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营口市大酱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判决书.30 被上诉人缪阳诉
2、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3 胡春远、卢赫与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凤城市税务局因税务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37 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与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42 刘军河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盘锦市税务局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45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某局、辽宁省铁岭市某局税务行政处理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49 被上诉人刘丽娜诉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50
3、 刁新路与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54 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凌源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56 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59 于某与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64 国家税务总局建昌县税务局诉田惠山诉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68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黑龙江省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
4、与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判决书.72 王天宇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77 徐秋凤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撤销行政告知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80 原告铁岭市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某局、辽宁省铁岭市某局税务行政处理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84 本溪市诚信筛片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85 卜凡宝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88 陈德彬诉铁岭市
5、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行政判决书.92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刘丽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审行政判决书.97 史相杨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辽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00 大连保税区东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不服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103 丹东颐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地方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不服税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二审行政判决书.107 刘国君与抚顺市新抚区地方税务局因不予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110 沈阳市菩遥山墓园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
6、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12 史相杨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辽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119 被上诉人杨玉辉诉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21 姜焕文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求履行查处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125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杉松村福利硼粉厂与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不服税务局通知行政行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127 李朝东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皇姑区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133 获
7、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王宝华、国家税务总局黑山县税务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137 刘宇与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139 卢赫、胡春远诉凤城市地方税务局、凤城市地方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144 沙永波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二审判决书.150 上诉人刘宗仁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皇姑区税务局、第三人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履行征缴社会保险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二审判决
8、书.152 沈阳市菩遥山墓园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撤销纳费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155 陈某某诉被告铁岭市某局、辽宁省某局税务行政强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160 抚顺东拓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服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161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与杨玉辉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审行政判决书.166 上诉人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169 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
9、)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审行政判决书.176 抚顺丰洲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服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182 李洪斌诉被上诉人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187 彭海亮与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营口市大酱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190 新宾满族自治县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92 原告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96 被上诉人吕娜诉上诉人国家
10、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5 本溪融基矿业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09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13 铁岭市和谐建材有限公司诉铁岭市国家税务稽查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220 营口超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228 被上诉人杨玉
11、辉诉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32 陈素明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行政判决书.234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39 刘宝玉与国家税务总局凌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42 原告佟兰诉被告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人营口市大酱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判决书.245 本溪市诚信筛片有限公司与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48 丹东颐龙汽车交易
12、市场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地方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税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二审行政判决书.252 郭秀娟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56 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因税务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62 铁岭市和谐建材有限公司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265 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判决书.273 刘宇与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劳动和社
13、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278 沈阳东管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书.283 于晶、国家税务总局黑山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86 原告铁岭市某公司 2 诉被告铁岭市某局、辽宁省某局税务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89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抚顺丰洲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9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大连诚信
14、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94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与缪阳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审行政判决书.29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300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凯利物资经销处与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撤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306 丹东颐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元宝区地方税务局与丹东市地方税务局不服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一审行政判决书.310 上诉人马永福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原审第三人辽阳市白塔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16 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诉铁岭市国家税务稽查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
15、判决书.319 王耀宇与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26 杨素琴因被上诉人辽中县国家税务局不予退税行政决定一案.331 被上诉人吕娜诉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33 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凌源市国家税务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35 邱玉英与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缴销发票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338 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判决书.340 郑钰宝、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
16、行政判决书.348 被上诉人刘丽娜诉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52 李卫峰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54 田惠山与建昌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358 铁岭市长兴荣建材有限公司诉铁岭市国家税务稽查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判决书.362 周德礼与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370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国家税务总局兴城市税务
17、局、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373 上诉人陈德彬诉被上诉人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铁岭市税务局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案判决书.378 原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答复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82 原告铁岭市某公司 1 诉被告铁岭市某局、辽宁省某局税务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84 原告郑某诉被告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85 被告辽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原告辽阳县集刚轧钢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391 被上诉人缪阳诉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
18、书.394 盘锦盛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396 原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凯利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99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404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抚顺东拓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抚顺东拓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9、书二审行政判决书处罚决定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6)辽 04 行终 106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东拓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大苏河村后街。法定代表人臧佩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伏,系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北段 1 号。法定代表人高斌,系该局局长。负责人:刘伟刚,系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时阳,系辽宁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抚顺东拓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拓公司”)因不服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抚顺国税
20、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5)新抚行初字第 00013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伏,被上诉人抚顺国税局负责人刘伟刚及委托代理人黄海、时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13 年 10 月 9 日抚顺市公安局作出提请税务机关联合办案申请:根据辽宁省税警协作办案制度(辽公通【2010】88 号)文件,鉴于东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以下案情,特申请,市国税局联合查办该案。被告立案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对原告作出抚国税稽检通一20
21、142 号税务检查通知书。2014 年 3 月20 日被告作出税务稽查报告(案件编号:5210400171400001),报告中记载了被告经检查发现,东拓公司实际经营人为马金伟、韩龙,及其二人利用东拓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牟取暴利的具体情况。2014 年 5 月 16 日被告作出抚国税罚告20143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马金伟。2014 年 5 月 27 日被告收到马金伟于 2014 年 5 月 22日书写的申请书,要求对东拓和丰洲公司被税务行政处罚一事申请听证。2014 年 5 月 29 日被告作出抚国税通2014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考虑你公司的具体情
22、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税收法律救济。抚顺国税罚20143 号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作废,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当日被告又作出抚顺国税听通20142 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该通知记载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人,次日被告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给马金伟。2014 年 6 月 10 日,被告按照听证通知书中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组织了听证会,原告方没有到达听证会场。2014 年 6 月12 日被告作出抚顺国税罚2014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 500,000.00 元的罚款。原告东拓公司不服,向省国税局申请行政
23、复议,省国税局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作出辽国税复决字2014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维持市国税局 2014 年 6 月 12 日对原告作出的抚顺国税罚2014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以诉称理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 年 6 月 10 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抚中刑二初字第 00006 号刑事判决书,记载“经审理查明,韩龙、马金伟经预谋分别利用臧佩久和李军身份证注册成立了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
24、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东拓、丰洲两家空壳公司,伪造了煤炭经营许可证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公司成立后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非法获利。”案件涉案人员分别被刑事处罚,马金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金伟等人不服,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年 10 月 27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刑二终字第 00093 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马金伟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5、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国家税务系统主要负责增值税等各税的征收和管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被告依法具有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及对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被告立案后,履行了调查、审理、进行税务处
26、罚事项告知、组织听证、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对原告诉称被告认定其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开具并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事实依据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对原告东拓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取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东拓公司存在法律
27、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有被告依职权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的东拓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清单,被告认定原告东拓公司非法取得、购买及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来源合法,认定数额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28、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原告东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已超过 1 万元,被告对原告东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 50 万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抚顺东拓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东拓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在抚顺国税
29、罚2014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韩龙、马金伟为上诉人的实际经营人,但被上诉人却将所有相关税务处罚文书(手续)如: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只送达给马金伟一个人,而不送达韩龙。在一审中,上诉人当庭要求被上诉人对其该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上述行政行为是违法的。2、被上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同一个人主持、相同人员参加同时举行两个听证会的行为是违法的。被上诉人将抚顺丰洲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抚顺东拓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听证会安排在同一个时间、获取 50000 份
30、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同一地点召开,由黄海一人主持,相同人员参加听证。在没有征得两个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同时举行两个听证会明显存在客观上的不可能。另,被上诉人明知道马金伟当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在看守所,不能到被上诉人安排的听证地点参加听证。被上诉人上述听证行为是违法的。3、被上诉人作出抚顺国税罚2014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均是以抚顺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未经法庭质证的刑事讯问笔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认定的,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供出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其上
31、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上述违法行为认定合法并予支持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第 7 页“审理查明”中写到:2014 年 5 月 l6 日被告作出抚国税罚告(2014)3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马金伟抚顺国税罚(2014)3 号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作废。该内容在一审中未提及,也未审理和举证、质证。一审判决将未审理和举证、质证的内容写入判决书的审理查明中,严重错误并程序违法。另,一审判决中没有抚顺国税罚(2014)3 号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作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被上诉人抚顺市国家税务局辩称,被上诉人认为原审
32、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经被上诉人以及市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对两个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两个企业的法人并非是实际身份的法人,是由马金伟、韩龙经预谋分别利用臧佩久和李军身份证注册成立的两个公司,且两个公司为空壳公司,伪造了煤炭经营许可证并取得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公司成立之后进行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活动,并获利。被上诉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工作规则,对两个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另外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也认定马金伟、韩龙是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的经营人,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相关的处罚告知、通知等事项
33、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违法。上诉人提到的,被上诉人在同一时间、地点、主持人举行两个听证会,以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相同,这些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通过原审的庭审调查被上诉人将对于两个公司的处罚决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依法立案,依法调查,依法审理。进行了税务处罚的事项告知,组织听证,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将作出的处罚决定查明全部事实的证据以及的适用的法律已经提交给法庭,并进行了质证与认证。上诉人提及的 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原审中没有提出,不是事实。在原审中,被上诉人强调被上诉人作出决定之后考虑到上诉人的
34、特殊原因又按照法定程序为上诉人下发了通知,召开听证。被上诉人也将原审当中召开听证的过程材料提交到法庭,并不是向上诉人所讲的在原审中没有提及也没有质证认证。依据以上的答辩理由,被上诉人认为两个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理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正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抚顺市公安局的联合办案申请,对上诉人东拓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取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东拓公司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上诉人依职权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了东拓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清单,认定上诉人东拓公
35、司非法取得、购买及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数额真实有效。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违反该项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因上诉人东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已超过 1 万元,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 50 万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
36、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同一个人主持、相同人员参加同时举行两个听证会的行为违法”一节,由于听证的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辩的权利,合并举行听证,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辩权,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将所有相关税务处罚文书(手续)仅向马金伟送达、未向韩龙送达属程序违法一节,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兰波代理审判员车承娇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
37、六日 书记员 段学飞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税务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9)辽 03 行终 14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二一九路*。法定代表人:王旭,局长。负责人:刘宝林,该局分管领导。诉讼委托代理人:臧义勇,该局工作人员。诉讼委托代理人
38、:金文权,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南胜利路*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志辉,该公司职员。诉讼委托代理人:关彦武,鞍山市铁东区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鞍山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屋开发公司)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 0381行初 54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鞍山税务局负责人刘宝林、诉讼委托代理人臧义勇、金文权,被上诉人新兴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诉
39、讼委托代理人张志辉、关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 年 5 月 21 日,鞍山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对新兴房屋开发公司作岀鞍地税一稽处(2013)0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新兴房屋开发公司补缴税款 47396669.89元、滞纳金 15243508.93 元。该税务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 年 6 月 27 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缴纳税款。2016 年 5 月 23 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向鞍山税务局提出纳税异议,认为稽查局征税错误,应予纠正。2016 年 6 月 20 日,鞍山税务局对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口头作出答复,内容是:1、稽查局征税没有错误;2、认
40、为(2013)0002 号处理决定书已生效,新兴房屋开发公司无权申请退税。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对鞍山税务局的答复不服,2016 年 6 月27 日向海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裁定鞍山税务局征税存在实体错误,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 51 条退还多征的税款。2016 年 9 月 9 日,海城法院作出(2016)辽0381 行初 129 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 88 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及诉讼程序寻求救济,驳回新兴房屋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兴房屋开发公司不服向鞍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新兴房屋开发公司撤回上诉。2017 年 2 月 23 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向
41、辽宁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 年 3 月 1 日,省地税局作出辽地税复告字(2017)第 1 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应当向鞍山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 年 4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辽宁省地税局的答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新兴房屋开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京 01 行初 527 号行政裁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新兴房屋开发公司的起诉。新兴房屋开发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于 2018 年
42、 1 月 9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一中院的裁定。2018 年 2 月 10 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就撤销(2013)0002 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退还多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向鞍山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 年 2 月 13 日,鞍山税务局作出鞍地税复不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受字(2018)001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就(2013)0002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议申请超过了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2018 年 2 月 13 日,新兴房屋开
43、发公司就退还多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向鞍山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鞍山税务局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作出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新兴房屋开发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0 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
44、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 14 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入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等”和第 34 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新兴房屋开发公司的退税争议应依法先
45、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海城法院作出(2016)辽 0381 行初 129 号行政判决,告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对鞍山税务局不予退税的答复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故鞍山税务局作出的(2018)0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认定的“法院已作出判决”这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新兴房屋开发公司是对退税答复申请复议,不是对鞍地税一稽处(2013)0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故鞍山税务局作出的(2018)0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认定的“被告已作出的(2018)001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这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鞍山税务局在决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
46、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28 条没引用具体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鞍山税务局作出的(2018)0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鞍山税务局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决。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鞍山税务局承担。上诉人鞍山税务局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1、一审判决是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基于不服鞍山税务局 2018 年 2 月 27 日作出的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与之对应的行政复议申请系新兴房屋开发公司 2018 年 2 月 14 日向鞍山税务局提出的,因此,
47、认定本案新兴房屋开发公司是对退税答复申请复议,还是对鞍地税一稽处(2013)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只能以新兴房屋开发公司 2018 年 2 月 14 日向鞍山税务局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为根据。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不仅将鞍山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而且已明确写明“特申请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通过行政复议程序重新查实鞍地税一稽处(2013)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多征税款错误,并依法退还因此多征的税款”【见 2018 年 2 月 13 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第 3页倒数 1-3 行】,由此可见,该复议申请显然是新兴房屋开发公司系针对鞍山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作出的鞍地税一稽处(2013
48、)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而申请的复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的行政复议是“原告是对退税答复申请复议,不是对鞍地税一稽处(2013)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与事实不符,存在复议事实认定错误。2、本案一审是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基于不服鞍山税务局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作出的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所对应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复议机关是鞍山税务局。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的基础事由只能是新兴房屋开发公司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
49、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不服鞍山税务局所属的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能是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基于“不服被告退税答复”提出的复议申请。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的行政复议是“原告是对退税答复申请复议,不是对鞍地税一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不符合逻辑,存在复议事实认定错误。二、1、本案一审是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基于不服鞍山税务局于 2018 年 2月 27 日作出的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撤销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鞍山税务局依法受理新兴房屋开发公司提起的退还多缴税款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鞍山税务局作出的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即新兴房屋开发公司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有鉴于此,一审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