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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四川省妨害公务罪判决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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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录 被告人陈启红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9 曹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代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付加云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 刘汝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 王淑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 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3 杨世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 袁林先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7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9 李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1 廖崚兵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 刘术英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

2、 吕明中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5 沈显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7 石子莫子母、卢友初、石子次乃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9 许邦文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4 杨树花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45 杨思平妨害公务案.47 陈兵、邹家强、李志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8 高立惠、高立容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59 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判决书.61 李乾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62 罗恒妨害公务二审刑事判决书.63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吉地友拉、吉地火拉、吉地拉黑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

3、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汤映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9 田金平、文玉洪、王智秀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1 王加荣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73 杨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5 陈苏敏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7 苟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79 刘兴贵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0 玛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2 汪勇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4 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6 严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7 张志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89 郑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

4、刑事判决书.92 朱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4 阿的木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6 鲍玉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8 蔡某某、曾某某、蔡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0 陈勇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2 何恩芳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03 胡应昌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5 李光辉陈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9 刘际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11 辛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13 严仕容、刘荣珍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5 何昌国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17 李大刚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9 罗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5、.121 吕高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3 王书洁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5 许丽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杨燕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9 余露、付忠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1 张某等人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判决书.133 朱世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35 阿衣子什莫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8 曾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0 陈善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2 苟正清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

6、书.144 霍昱竹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6 基本情况:王文炼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47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段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148 唐小林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50 肖红燕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52 郑能慧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4(2016)川 1826 刑初 42 号袁开俊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何兵、张明勇妨害公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56 何某某、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0 焦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1 李弟君犯妨碍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3 凌杰、李坤木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5 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

7、刑事判决书.167 王某等四人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69 王琴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72 王治青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174 益登普措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76 被告人李建琼犯妨碍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78 柴永康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18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胡青魁妨害公务刑事一审判决书.184 海昌恒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5 基本情况:被告人杨芳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8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金留阳

8、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8 李冬梅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9 唐亚群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1 陶军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3 周良才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6(2017)川 1826 刑初 24 号陈锐犯妨害公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98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 5 人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 陈伟、粟开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12 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4 贾从碧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17 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9 舒廷奎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21 童小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26 王波

9、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28 张华、唐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30 阿于某某妨害公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32 被告人徐艳红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34 何某某犯妨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35 黄德英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36 吉利为古、吉利友古日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37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喻某某妨害公务罪判决书.239 袁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书.241 岳某甲、岳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3 张仲刚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45 周建军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46 被告人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8 尔古某甲妨害公务罪一

10、审刑事判决书.250 顾合交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2 霍艳琴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3 刘尊平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5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罗鸿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57 马启福、马世文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9 舒云林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1 宋某、张某、卢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3 吴兴明、沈建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68 113 江某某、江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271 被告人杨显成犯妨

11、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2 陈历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4 吕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6 谭柳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77 唐某、易某某、龚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79 王雪靖、骆桂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81 胥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83 钟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84 周某、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86 被告人田大文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88 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0 刘贵衔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2 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4 麻产嫫以阿木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6 闵洪犯

12、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297 史友权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00 唐某 1、谭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02 王文武妨害公务刑事一审判决书.304 张兴楷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06 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07 陈莉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09 兰云远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12 雷华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13 期沙拉打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14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商怀彬妨害公务罪

13、一审刑事判决书之一.316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张庭万妨害公务刑事判决书.318 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20 肖联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1 张永刚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2 被告人康某、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4 被告人唐化云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26 李建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29 李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0 李文祥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32 刘波、彭桂玲、王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4 刘鑫浩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6 彭某某、李某、黄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8 王某甲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

14、书.340 徐邓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43 郭代英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44 李某甲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46 罗春林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47 田某甲、田某乙、赵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49 王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51 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决书.353 鄢章祥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55 杨斌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57 杨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59 袁小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60 被告人凌某甲、严某某、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邓某、陈某某、凌某乙、袁某丙、凌某丙、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61 被告

15、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65 基本情况:郑刚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66 刘谋平、唐开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6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石以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69 王彦昌妨害公务案.373 肖永银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74 杨维正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76 余克兵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79 张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381 杜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83 多吉次仁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

16、事判决书.384 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86 李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87 梁玉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88 任明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90 王海元、王海霞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95 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98 虞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判决书.399 周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01 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02 黎某某、汪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04 李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406 林燕兰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07 王淑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08 肖龙海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10 肖信彬妨害

17、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11 杨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412 杨某某、段某犯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14 张松金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16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被告人陈启红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启红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9)川 0704 刑初 80 号 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启红,男,生于 1973 年 9 月 7 日,汉族,小学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经开

18、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2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窦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96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红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丽独任审判,于同年 4 月 1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

19、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启红及其辩护人窦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 年 1 月 8 日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陈启红与其多名朋友在游仙区沈家坝“三味绝”火锅店吃饭饮酒后,到沈家坝“富丽丝汀”酒店洗脚,期间,被告人陈启红趁酒兴,在酒店内吵闹,该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后东津路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电话后依法出警,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陈启红多次对出警人员进行谩骂、抓扯,阻碍执法,在民警对其劝慰和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将陈启红带至东津路派出所询问室内对其约束性醒酒。期间,被告人陈启红无故用拳头对两名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人员伍某、郑某某进行殴打,并致二人

20、颌面部软组织挫伤。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启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启红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启红系醉酒后自控能力减弱的情况下触犯法律,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系在派出所内殴打执法人员,相对隐蔽,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

21、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庭审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启红的亲属向辅警人员伍某、郑某某道歉,取得了二人对被告人陈启红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启红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谢某、安某某证言,被告人陈启红供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相,检查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笔录,劳动用工合同,本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监控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22、,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启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受伤辅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启红在本次犯罪前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罚。同时,被告人陈启红因本次犯罪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拘留六日),该行政拘留时间应当在被告人的执行刑期中予以折抵。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

23、、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启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 年 1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小丽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乔舒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

24、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曹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曹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 390 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辩护人廖律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 年 3 月 7 日上午 10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亲属多人到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成华区某某保健院”解决医疗纠纷,随后某某保健院以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报警,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民警吴某某、陈某等于 11 时许出警至某某保健院,随即对相关人员劝阻、维持现场秩序、并

25、安排患者代表与医院方协商解决。当天 16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多名亲属进入医院一办公室,要求院方技师解决纠纷。为维持现场秩序,现场民警实施劝阻,被告人曹某某及其亲属不服民警劝阻,拒不离开医院办公室,并推攘劝阻民警,被告人曹某某在推攘过程中将劝阻民警吴某某、陈某某不同程度抓伤。随后被告人曹某某被增援民警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主观恶性

26、较小;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因侄女的小孩出生时在医院死亡而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希望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略去)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

27、予以采纳。综上,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徐佐 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长林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代

28、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代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富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5)富刑初字第 167 号 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甲,男,1988 年 6 月 29 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5 年 3 月 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3 日被取保候审。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5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

29、,被告人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 年 3 月 1 日下午 6 时左右,成都三建司施工队的挖掘机进入富顺县东湖镇卫国村 S305 线公路的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在经过卫国村 3 组代某乙的住宅门口时,代某乙以其住宅院坝边缘的水泥地面被压烂损坏为由,与当地村民大约四十余人一起,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并阻挡挖掘机通过,但施工方认为损坏的地面并非自己的挖掘机造成,因此拒绝赔偿并报警。富顺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会同村组干部对双方进行协调,但双方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当日 20 时 40 分左右,双方因言语发生抓扯,现场陷入混乱,东湖派出所副所长何某某赶至现场

30、进行增援,并对现场处警民警进行指挥,为避免双方冲突加剧,处警民警一面对双方进行劝阻,一面站在中间将双方隔开。现场村民在民警维持秩序的过程中对民警进行谩骂,被告人代某甲在对民警谩骂的过程中,冲到民警何某某面前,朝其右眼角猛打一拳后逃离现场。2015 年 3 月 5 日,被告人代某甲被公安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何某某的病历,证人代某丙、聂某某、吴某某、屈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代某丁、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

31、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代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代某甲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

32、长 刘宏 代理审判员 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付加云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付加云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 川 0105 刑初 1255 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加云,男,198

33、5 年 1 月 4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2013 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2018 年 9月 20 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9 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蔡绍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8115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加云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34、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溦、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加云及辩护人蔡绍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 年 9 月 19 日 14 时 50 分许,被告人付加云饮酒后驾驶川轿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将车辆停放在路口。在该辖区巡逻的民警王某 1、协警王某 2 上前检查,并要求付加云出示证件。被告人付加云拒绝接受检查,并用双手推搡、抓扯王某 1、王某 2,造成王某 1 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王某 2 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将王某 2 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后遗失。增援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付加云挡获。被告人付加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

35、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加云的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2018 年 9 月 19 日 14 时 50 分许,被告人付加云饮酒后驾驶川轿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将车辆停放在路口。在该辖区巡逻的民警王某 1、协警王某 2 上前检查,并要求付加云出示证件。被告人付加云拒绝接受检查,并用双手推搡、抓扯王某 1、王某 2,造成王某 1 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王某 2 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将王某 2 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后遗失。增援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付加云挡获。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受伤警察 2000 元。

36、另查明,黑色执法记录仪遗失后,在随后一周由热心的群众捡到后交给地铁分局的民警再转交于金沙派出所,该执法记录仪有轻微损失,已由金沙派出所修复。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加云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加云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加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受伤的警察作了适当的赔偿,故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对被告人付加云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付加云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

37、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加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中扣押的赔偿款 2000 元,分别赔偿给王小兵、王俊南各 1000 元。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38、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传明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爱玲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6 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7)川 0121 刑初 176 号 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 年 7 月 26 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堂县。2017 年 3 月 12 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2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

39、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17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 年 3 月 11 日 17 时 30 分许,金堂县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等人在三星镇学府大道与唐巴路红路灯路口排查到涉嫌驾车持枪的被告人金某某,遂命令金某某下车。被告人金某某拒绝下车且加速倒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路边贩卖甘蔗

40、商贩的汽车和甘蔗摊点。在民警鸣枪示警后,被告人金某某加速驾车撞向民警李某某,并向三星镇川锅厂附近逃窜,后民警在川锅厂内将被告人金某某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金堂县公安局 110 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 2017 年 3 月 11 日 17 时 26 分,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金堂县三星镇航空学校至金堂县看守

41、所一带持枪打鸟。2.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 2017 年 3 月 11 日 17 时 30 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关于川 AXXXT3 号轿车驾驶人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举报电话后,指令民警对西南航空学院附近道路进行排查,期间,民警在三星镇学府大道与唐巴路红路灯路口发现嫌疑车辆,并在车内副驾驶座位上发现一把黑色的金属长枪,随后民警李某某命令驾驶人员下车,但驾驶人员拒绝下车且立即加速倒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路边贩卖甘蔗商贩的汽车和摊点。民警李某某立即站在嫌疑车辆前方进行口头警告及鸣枪示警,驾驶人员不但没有下车,反而加速驾车撞向民警李某某,民警李某某躲闪时向嫌疑车辆开枪,驾驶

42、人员随即转向往三星镇川锅厂附近逃窜。18 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川锅厂内将驾驶人员金某某挡获,经金某某带领,民警找到其持有的枪支。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信息。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 2017 年 3 月 11 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川AXXXT3 号白色雪佛兰科鲁兹汽车内查获黑色外壳气枪一支、铅弹若干。(二)证人证言。1.民警李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7 年 3 月 11 日 17 时许,其在值班期间,接到县局 110 指挥中心指令,称金堂县三星镇西南航空专修学院后门处,一辆川 AXXXT3 号轿车的驾驶人员持有枪支。为了挡获嫌疑人,其与民警方某某

43、及一名协警驾驶车辆沿学府大道至金堂县看守所路口方向搜索,期间,在学府大道与唐巴路红绿灯路口发现川 AXXXT3 号轿车从其驾驶车辆的旁边经过,其立即掉头尾随该车准备伺机拦截盘查。当川 AXXXT3 号轿车行至三星学府大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7 道与唐巴路交叉红绿灯路口,停下等候红路灯指示时,其驾车绕至嫌疑车辆前面,将所驾车辆横堵在嫌疑车车头前,并与身着制式警服的方某某等人下车,站在嫌疑车辆前面,嫌疑车辆驾驶员随即轰大油门倒车逃窜,但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摊贩卖甘蔗的

44、摊位,其恐撞伤群众,故拨出配枪鸣枪示警,但嫌疑人不仅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加速往自己方向撞过来,其在躲闪过程中向嫌疑车辆开枪,而嫌疑车没有减速迹象,从自己身边急驶而过,往川锅厂方向疯狂加速逃窜,其与方某某立刻驾车追击,但未果。根据其安排,另一组民警随即驾车前往川锅厂方向搜索嫌疑车辆,并在川锅厂内将嫌疑人挡获,并查获了涉案枪支。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民警方某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 2017 年 3 月 11 日下午,其驾驶川 AXXXT3 号轿车在三星川锅厂附近持枪打到了一只斑鸠,后其驾车至西南航空飞行学院旁的红绿灯口等待红绿灯,期间,民警驾车堵拦在自己驾

45、驶的轿车之前,且从车上下来三名身着警服的民警命令自己下车,因为自己车上有枪,唯恐“坐牢”,便挂上倒档往左打方向盘准备掉头逃跑,但在倒车时撞到了路边卖水果的微型货车,但自己并未因此停车,知晓民警站在车辆前面的情况下,加上油门,挂着前进挡往前开,民警即往自己驾驶的车辆开了一枪,自己便又往右打方向盘,朝川锅厂逃跑,期间,自己左手臂被民警开枪击中,但自己仍没有停车,继续往川锅厂方向逃跑,至川锅厂附近的山坡,方将车辆停下来。(四)鉴定意见。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气枪,全枪长 97.8 厘米、枪管内径 5.5 毫米,具有杀伤力

46、。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妨害公务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某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执行职务,本院综合本案的起因,社会影响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7、。即自2017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止。)二、公安机关查获的违禁品枪支、铅弹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邱劲波 审判员 唐何 审判员 艾筱姑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泓屿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8 刘汝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刘汝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48、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汉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 川 1823 刑初 105 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汝超,男,生于 1969 年 9 月 7 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89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汝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 年 9 月 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汝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开

49、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万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汝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 年 3、4 月的一天,王某 1 用电话同被告人刘汝超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后,在刘汝超位于汉源县家中,刘汝超以 300 元包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 1 小包给王某1,王某 1 支付刘汝超现金 300 元。2017 年 7、8 月的一天,王某 1 用电话同被告人刘汝超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事宜并微信支付刘汝超 300 元后,在汉源县市荣集镇“任老者烤鱼”旁路边,刘汝超以 300 元包的价格贩卖给王某 1 甲基苯丙胺 1 小包。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梁某经过电话与被告人刘汝超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事宜并微信支付刘汝超 300 元后,在刘汝超位于汉源县家中或楼下,刘汝超先后 3 次以 300 元包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梁某共计 3 小包。2018 年 3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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