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 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的刑事判决书.9 被告人郑福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蔡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2 史凤菊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4 孙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6 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 吴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 杨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0 张某 1、张某 2 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2 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 被告人冯丽霞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 邓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8 高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 韩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1 洪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2 施某
2、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 王文博、王楠一审刑事判决书.35 徐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8 张金凤、赵桂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40 周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2 曹恒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44 常某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5 贾志伟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51 姜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2 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3 李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54 王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6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
3、由林日升整理 3 王永利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57 杨艳、孔艳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59 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61 陈龙一审刑事判决书.63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64 刘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66 吕利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8 孙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9 孙太新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71 王某某、陈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73 吴淋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76 杨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8 赵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1 包宏业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3 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犯妨害
4、公务罪刑事判决书.84 董肖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86 费某甲二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88 傅 X 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90 李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92 刘贤年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93 刘显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95 苏玉权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97 周丽丽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00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102 被告人范风起、刘华昌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6 被告人李 X 犯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111 被告人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112 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4 范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
5、判决书.115 罗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16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任某、王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8 姚居伟一审刑事判决书.122 张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3 被告人柏桂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124 被告人曹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25 被告人富鹏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6 被告人刘鹏飞交通肇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27 付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29 韩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32 王某
6、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3 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书.135 殷奎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7 张国臣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8 白某某、朴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40 被告人崔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2 被告人张某甲等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43 程淑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5 黄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46 金虎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8 刘世忠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0 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52 于志强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53 赵立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5 被告人路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7、刑事判决书.156 李鑫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7 刘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9 马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60 任霄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61 宋某、王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63 孙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16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67 吴某甲、吴某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9 被告人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171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72 被告人李某云
8、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173 葛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74 郭丙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76 柯某、石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77 李松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79 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1 汤付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83 闫宝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5 被告人张玉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7 崔富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188 冯彩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90 检察院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192 李庆楠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193 倪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5 潘杰、陈志邦妨害公务罪一审刑
9、事判决书.196 齐某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8 吴某某、任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0 张纯、张勇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6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08 被告人钱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9 被告人宋庆国、宋强、刘贵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的刑事判决书.215 李树林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6 刘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17 孙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8 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20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
10、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赵文秀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221 朱 XX 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22 被告人贺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24 被告人张王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25 被告人郑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26 丁俊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27 何某妨害公务二审判决书.228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230 金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31 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34 徐建新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35 赵英奎妨害公务罪
11、一审刑事判决书.236 被告人高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38 被告人郝树有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39 被告人张某某妨害公务的刑事判决书.240 范凯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43 郭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5 孔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7 王某 1 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8 王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50 赵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1 被告人李友福犯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252 被告人梁某、梁某某妨害公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53 被告人宋麒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5 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56 郝志民妨害公务
12、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7 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58 田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0 肖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61 于某、许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决书.264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张振辉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266 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68 常某 1、常某 2 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70 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2 单云峰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73 郭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5
13、刘吉峰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6 孙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78 王玉坤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80 赵志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82 庄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84 安 XX 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书.287 被告人丛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89 被告人王金海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0 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1 葛诗斌、张杰妨害公务判决书.292 马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296 马延飞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8 潘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99 杨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01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二审刑事判决
14、书.303 薄长岭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05 被告人林某、李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06 傅庆广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08 简春波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10 孙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12 王晓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14 吴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16 辛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18 杨某、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319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张某甲、张某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
15、决书.322 被告人房 XX 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325 崔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6 高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327 李纪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8 李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31 刘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2 马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35 任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7 武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38 杨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39 被告人孙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344 黄利起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45 满朝阳、王克涛、满国库、欧玉石、张守川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47 牛焕岭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49
16、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351 王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董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53 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55 徐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57 张某某、刘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359 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61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的刑事判决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7)辽 1281 刑初 12 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
17、男,汉族。2007 年 9 月 6 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 年 1 月 15 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月 23 日经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调兵山市看守所。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17)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楠、王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
18、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 年 1 月 14 日 22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调兵山市 XX 洗浴中心洗浴,在洗浴过程中与搓澡人员发生纠纷,后洗浴中心经理罗某某报警。调兵山派出所民警任某某、王某,协警张某某、白某某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并对出警民警进行踢打、辱骂。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制服并带回调兵山市公安局。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案件的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证明、警察证明、门诊病例、刑事判决书、王某、任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被
19、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 年 1 月 14 日 22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调兵山市 XX 洗浴中心洗浴,在洗浴过程中与搓澡人员发生争执,后洗浴中心经理罗某某报警。调兵山派出所民警任某某、王某、张某某、白某某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并对民警进行踢打、辱骂。民警王某、白某某、张某某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对民警王某、白某某、张某某的损失进行了经济赔偿。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7 年 1 月 14 日 22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调兵山市 XX 洗浴中心洗浴,在洗
20、浴过程中与搓澡人员发生纠纷,后洗浴中心经理罗某某报警。调兵山市派出所民警任某某、王某、张某某、白某某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出警过程中,刘某某拒不配合并对出警民警进行踢打、辱骂。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制服并当场带回调兵山市公安局。2、鉴定意见:调兵山市煤业集团总医院认定王某为上唇钝力伤,白某某为上腹部挫伤,张某某为左中指软组织挫伤并且右中指关节挫伤。3、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男。4、门诊病例: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诊断,民警王某为上唇钝力伤,民警白某某为上腹部挫伤,张某某为左中指软组织挫伤及右中指关节挫伤。5、警察的身份证明:任某某、王某为警察,白某某、张某某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6、收条证明:被告人
21、刘某某赔偿民警王某、任某某和张某某医药费人民币二千元。7、王某、白某某、张某某陈述:2017 年 1 月 14 日 22 时许,接到 110 指挥中心指令,在调兵山市 XX 洗浴中心,有人喝多酒在浴室闹事。我们立刻赶到了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地下男浴更衣区见到醉酒的男子正与搓澡工发生争执,我们当时表明了警官身份并对其进行劝告,但醉酒的男子对于民警的劝告置之不理。我们要求醉酒男子去派出所,起初很配合,后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来他走到车门口就改变想法,这时他的两个
22、男同伴和一个女同伴踢踹我们,与我们进行厮打。此时,在防爆警察的协助下,将醉酒男子带回派出所。8、证人银某某、王某某证言:2017 年 1 月 14 日 22 时许,我们与刘某某、王某和范某某在法库喝酒后去 XX 洗浴中心洗澡,刘某某与搓澡师发生纠纷,派出所来处理此事,欲将刘某某带上警车,他拒不配合,我们就拽着刘某某,刘某某用脚踢、踹警察并且推搡撕扯警察。造成警察受伤。9、证人罗某某、李某证言:2017 年 1 月 14 日晚上 10 点多钟,洗浴中心的搓澡师和我们说,有两个客人和搓澡师吵起来了,当时并没有打架,然后我们就报案了。警察来了洗浴中心直接到了男浴区,过一会儿上来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他
23、们结完账就出去了,我们在大门处看到洗浴的男客人和警察在撕扯。10、证人孟某某、姜某证言:2017 年 1 月 14 日晚 10 时,我们回家走到 XX 洗浴中心时,看到门口有警察和警车,当时围了不少人,警察正在带着光着膀子的男子上车,那个男子正与警察争吵并且踢打警察拒不上车,旁边一个女子也和警察吵,我们就没再看就回家了。11、证人艾某某、吴某某证言:2017 年 1 月 14 日晚上 10 点左右,两个男的要搓澡,这两个人醉酒了,就一直挑剔没搓干净,我俩就解释,然后就开始骂我们,另一个搓澡的拉架,有人报警了,警察就来了。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 年 1 月 14 日 22 时左
24、右,我和同学任某某、王某、范某某还有王某某,我们在法库喝完酒以后坐车到调兵山市 XX 洗浴中心洗澡,我在洗澡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和搓澡师发生冲突了,后来警察就来了,警察要带我走,之后的事情就记不住了,等我清醒一点儿的时候已经被带到派出所了。13、铁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明:被告人刘某某 2007 年因交通肇事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的,应当从重
25、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王岱丽审判员杨鹏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丹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
26、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被告人郑福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福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7)辽 0604 刑初 126 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福艳,女,1975 年 5 月 13 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171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福艳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虹霞、代理检察员王宇出庭支持公诉
27、,被告人郑福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福艳在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海金刚洗浴中心对面经营郑氏吊炉饼店。2016 年 12 月 1 日 15 时许,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与丹东市振安区城建局联合执法,清理沿街店铺占道经营行为。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郑氏吊炉饼店违反规定店外堆放物品,决定暂扣其占道经营的展柜,郑福艳当即阻止城管队员暂扣展柜,期间用手击打鸭绿江街道办事处城建监察协勤王某数下,殴打城建监察协勤辛某、陈某、姜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福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人
28、郑福艳与被害人王某、辛某、陈某、姜某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郑福艳赔偿被害人王某、辛某、陈某、姜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 23000 元,被害人王某、辛某、陈某、姜某对郑福艳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福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辛某、陈某、姜某、王某的陈述,证人何某、衣某、宫某、阮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劳动合同书,证明、执法证、情况说明,报警情况登记表,丹东市公安医院验伤诊断书、住院病案,被告人郑福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福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
29、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福艳无前科劣迹,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福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瑜鹏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敏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
3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蔡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蔡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0)辽 0402 刑初 127 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植,男,2000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因本案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2011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植犯妨害公务罪,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
31、行了审理。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植犯妨害公务罪,并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金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被告人蔡植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植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植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蔡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20 年 1 月 22 日 30 时
32、许,被告人蔡植在抚顺市新抚区附近“延年”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因琐事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工作人员报警,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依法出警到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蔡植拒不配合执法并辱骂警察,后用身体撞倒王某,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后被告人蔡植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被告人蔡植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金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植遇事不能理智处理,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
33、公务,造成一名公安人员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植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植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34、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植的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万福海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审判员 刘展 审判员 李晓芳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员李子健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
35、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史凤菊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史凤菊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9)辽 1402 刑初 289 号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凤菊,女,1965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 8 月 9 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
36、葫连检公诉刑诉201925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凤菊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亦鸥、周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凤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凤菊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9 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主任选举现场,以其没有选民证为由,拍打选举现场桌子。在现场协助政府维护村委换届选举秩序的葫芦岛市派出所民警刘某 1、徐某上前对其劝阻时,史凤菊不听劝阻,并用拳头连续击打民警刘某 1 左侧肩膀及胸口处,致使选举现场工作中断十分钟左右。为指
37、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凤菊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凤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9 年 4 月 18 日 9 时许,被告人史凤菊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主任选举现场,因其是否有选举资格一事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现场维护秩序的葫芦岛市派出所民警刘某 1、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史凤菊时,被告人史凤菊不听劝阻,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刘某 1 左侧肩膀及胸口处,致使选举工作中断约十分钟,民警将其带离现场后,选举正常进行。另查明,案后被打民警刘某 1 对被
38、告人史凤菊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 1 陈述,证实我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钢屯镇派出所民警。2019 年 4 月 18 日,我在兰家沟选举现场维护秩序,史凤菊到达现场后说自己没有选民证,情绪激动,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办公室出来后,史凤菊情绪更加激动,我再次劝说不让她大声喧哗,后来史凤菊就推我左侧肩膀说“你谁啊?”,我说我是警察,之后史凤菊就连续推打我肩部两下,并说“你警察能咋地?”,后来我和其他民警将史凤菊带到了钢屯镇派出所。2、证人李某 1 的证言,证实我是兰家沟会计。2019 年 4 月 18 日 9 时许,我在选举现场,史凤菊不能出示选民证,不能参加选举
39、,因为这事她在现场吵吵,我就把她推到一个房间进行劝说,当时说的挺好,可从屋里出来后,又与现场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并推搡现场执勤的警察刘某 1。史凤菊的行为使我们选举中断十来分钟。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连某区钢屯镇人大主席。2019 年 4 月 18 日,兰家沟补选村主任,我代表镇里组织补选工作。当天 9 时左右来了一个女村民,她不能出示选民证,不能参加选举,因为这个事她开始吵吵,后来村干部李某 1 带她到一个房间沟通,出来后她就在选举现场吵吵,扰乱选举秩序,这时维持选举秩序的钢屯镇派出所民警刘某 1 告诉她不要妨害选举,在劝说期间,这个女的打了刘某 1 左肩一拳,现场有人说打警察了,这个
40、女的说打警察能咋地,后来又打了刘某 1 左肩一拳,随后民警就把她带走了。4、证人李某 2 的证言,证实我是连某区钢屯镇副镇长。2019 年 4 月 18 日我在兰家沟选举现场,当天有一个女的把执勤民警打了。那个女的到现场后,拍桌子说她为什么没有选民证,然后兰家沟委会成员李某 1 就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5 把她叫到办公室去了,不一会她就出来了,情绪挺激动,在现场大声说我为什么没有选民证,刘某 1 警官说你这样就破坏选举秩序了,并告诉她刘某 1 是警察,然后那个女
41、的就用拳头打了刘某 1 左肩膀,当时刘某 1 又说,我是警察,那个女的就又打了刘某 1 左肩膀两下,并说警察能咋地,当时我就在旁边拉着那个女的。后来刘某 1 警官和其他民警把她带走了。5、被告人史凤菊的供述,证实 2019 年 4 月 18 日,我去兰家沟选举现场投票,到现场后说我没有选民证,我就把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拿出来了,但他们还说没有我的选票,我就质问对方为什么没有,这时村会计李某 1 就过来让我到办公室,后来给了我一张选民证让我看看能不能选,之后我就把选民证拿到了王艳红那,王艳红说没有这个选民证号,不能选票,这时我就冲动了,我捡起掉在地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拍在桌子上,这时警察就来了,我没听
42、警察话,用拳头打了警察一下,之后那名警察就一直拉着我胳膊让我去办公室,我就又打了那名警察两下,然后就被带到钢屯镇派出所了。我的行为干扰了选举现场的正常秩序。6、葫芦岛市公安局连某分局钢屯镇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 2019 年 4 月 18 日上午,兰家沟民史凤菊来到村主任选举现场,进行大吵大闹,民警刘某 1 和政府、村工作人员对其劝说后,史凤菊在现场拍桌子,大吵大骂,民警刘某 1 上前对其劝说,并对其口头警告不要破坏选举工作,不要影响民警执勤工作,史凤菊对刘某 1 破口大骂,用拳头对刘某 1 左胸处实施殴打,使得兰家沟主任选举工作被迫停止,我所民警将史凤菊带离现场后,选举工作得以正常进行。7、人
43、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刘某 1 警察身份。8、光盘 1 张,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9、谅解书 1份,证实民警刘某 1 对被告人史凤菊的行为表示谅解。10、被告人史凤菊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凤菊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凤菊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凤菊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凤菊赔偿了被打民警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
4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凤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张亮 人民陪审员 黄晓楠 人民陪审员 蒋天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洪侠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6 孙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
45、事判决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庄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5)庄刑初字第 27 号 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2 年 3 月 17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31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 年 12 月 13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9 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4)10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46、庭进行了审理。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邹家圈边防派出所民警马某某、曹某某等在处理孙某甲家船锚失窃一案时,依法传唤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调查,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执法民警,用嘴将马某某左手腕处咬伤,并用石块将民警曹某某右腿打伤,并用石块将警车保险杠砸坏,严重妨碍了民警执法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自
47、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 年 3 月 17 日 13 时 30 分许,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邹家圈边防派出所民警马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处理孙某甲家船锚失窃一案时,在依法传唤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执法民警,用嘴将马某某左手腕处咬伤,并用石块将民警曹某某右腿打伤,同时还用石块将警车保险杠砸坏,严重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经庄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2014 年 12 月 29 日,被害人马某某、曹某某表示放弃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司法局于 2015 年 1 月 9
48、 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孙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举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证言、门诊医疗手册、车辆受损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邹家圈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
49、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妨害公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于强 人民陪审员 宋长柱 人民陪审员 王选波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杰 获取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