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治理,防止和削减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工程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治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治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2、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展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意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治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状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展审
3、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意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状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工程、场全部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特地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展统一协调、治理。 第八条 甲方应依据安全生产合同商定为乙方供应满意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供应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展安全监视与必要的安全训练。乙方应在满意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展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展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峻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展安全整顿,阅历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治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