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确保建立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治理制度。 一、提高思想熟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院建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建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立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1、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整。 建立单位因建立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2、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准时供应。 2、建立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3、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应建立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
3、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立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撤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治理的规定。 三、定期对基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区域进展检查,并催促施工单位整改意见,抓好落实。 四、对消失责任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准时上报;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立重大事故,应依照工程建立重大事入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五、仔细做好安全监视记录,准时总结阅历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