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员工安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区域内危急废物的生产、保藏、存储、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危急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治理和污染单位担当责任的原则。 二 详细治理要求第四条 乐观推广清洁生产,避开或者削减危急废物的产生,鼓舞对危急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急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急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第六条 生产危
2、急废物的单位,必需每月5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急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条 危急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需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条 制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急废物。第九条 危急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第十条 危急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急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需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志。第十一条 危急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生产危急废物的单位,托付外单位处置危急废物时,需供应处置单位相关资质(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到厂主管部门备案。三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