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23013-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藩、张彤。 本标准托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治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在出
2、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H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肯定温度、压力状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 盲板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选材要相宜、平坦、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宜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
3、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展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展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6
4、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7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8作业简单、危急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需在场。 5.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制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展作业。 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展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3
5、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说明盲板位置。 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治理 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治理。 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6.4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6.5 作业完毕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附录(标准的附录)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设备管线名称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 板 时 间 负 责 人 材质 规格 编号 装 拆 装 拆 盲板位置图: 安全措施: 生产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安全防火部门: 审批意见: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是连续化进展,对检修中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保证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视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依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定义、安全要求、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治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治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本标准的数据局部采纳化工企业安全治理制度,一些是化工生产阅历数据。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局部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视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进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治理干部进展争论修改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