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油罐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 检修内容及周期 第1条 为做好油罐检修工作,保障油罐检修作业安全,不断提高油罐检修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依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每二个月对油罐至少进展一次特地性的外部检查,在冬季应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 1、各密封点、焊缝及罐体有无渗漏;油罐根底及形状有无特别变形; 2、检查焊缝状况:罐体纵向、横向焊缝;进出油结合管、人孔等附件与罐体的结合焊缝;顶板和包边角钢的结合焊缝;应特殊留意下层围板的纵、横焊缝及与底板结合的角焊缝有无渗漏及腐蚀裂纹等。如有渗漏,应用铜刷擦光,涂以10的硝酸溶液,用810倍放大镜观看,如发觉裂缝(发黑色)或针
2、眼,应准时修理; 3、罐壁的凹陷、折皱、鼓泡处一经发觉,即应加以检查测量,超过规定标准应作大修理; 4、无力矩油罐应首先检查罐顶是否起呼吸作用,然后再检查罐体其他状况; 5、检查罐前进出口阀门阀体及连接部位是否完好。当发觉罐体缺陷时,应用鲜亮的油漆标明,以便处理。 第3条 立式油罐第35年,应结合清罐进展一次罐内部全面检查。主要内容: 1、对底板底圈板逐块检查,发觉腐蚀处可用铜质尖头小锤敲去腐蚀层。用深度游标卡尺或超声波测厚仪测量,每块钢板,一般用测厚仪各测3个点; 2、罐顶桁架的各个构件位置是否正确,有无扭曲和挠度,各交接处的焊缝有无裂纹和咬边; 3、无力矩油罐中心柱的垂直度,柱的位置有无移
3、动,支柱下部有无局部下沉,各部件的连接状况; 4、检查罐底的凹陷和倾斜,可用注水法或使用水平仪测量。用小锤敲击检查局部凹陷的空穴范围; 5、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油罐护坡有无裂缝、破损或严峻下沉。 第4条 地上卧罐每35年进展一次内部腐蚀检查,并放空油品,顶起油罐,检查罐与座之间的腐蚀状况,且应同时除锈防腐。 第5条 油罐主要附件的检查周期见附表1: 第6条 油罐附件检修内容如附表2: 第7条 埋地油罐每年挖开35处,检查防腐层是否完好。 第8条 正常状况下,大修理参考周期为35年(超过折旧年限的为3年)。在事故等特别状况下,做到“修理按需”。 其次章 大修理工程和主要标志 第9条 凡属附表3内容
4、之一者均列为大修理工程。 第10条 凡需人员进罐修理或需动火作业修理的工程,一般应作为大修理工程对待。 第三章 大修理作业的技术要求和留意事项 第11条 油罐大修理前应做好: 1、将罐内存油降至最低液位,并按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下称 清罐规程)中第三章“排出底油”的方法和要求尽可能排解底油; 2、翻开人孔、光孔,并依据清罐规程第四章“排解油蒸气”的规定,排解油气; 3、人员进罐或动火前,应严格执行清罐规程中有关规定,动火前尚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动火审批手续。 第12条 罐体更换或补焊时,其钢板材质必需符合原设计要求。材质不清时,应进展必要的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分析。 第13条 油罐修理时,应留意防
5、止壁板或底板产生热应力集中等现象。 第14条 内浮顶罐大修理作业应留意: 1、确定修理时,必需将浮盘安置在修理位置上; 2、在正常操作时浮盘上不允许进入,确需从罐顶人孔或带芯人孔进入前,要确认罐内油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否则必需配戴有供气式呼吸器和挂有救生索具,并要有人在罐顶监护; 3、在浮顶油罐浮盘上动火时,应对密封圈处实行泡沫掩盖等防火爱护措施,严防密封部位着火。 第四章 试运转与验收 第15条 油罐大修理后,至少应不低于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16条 全部焊缝在检验和总体试验合格前,严禁涂刷油漆。 第17条 全部焊缝应进展外观检验,并符合以下规定: 1、焊缝的外表质量应符合现场设备、
6、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3682)焊缝外表质量中、级焊缝的标准; 2、焊缝外表及热影响区不允许有裂纹; 3、焊缝外表不允许有气孔、夹渣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4、对接接头焊缝咬边深度应小于0.5mm,长度不应大于焊缝总长度的10。且每段咬边连续长度应小于100mm; 5、对接接头焊缝外表加强高度不应大于焊缝宽度的0.2倍再加1mm,且最大为5mm; 6、对接接头焊缝外表凹陷深度壁厚46mm时应不大于0.8mm;6mm以上时,应小于1mm,长度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且每段凹陷连续长度应小于100mm; 7、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形状应平滑过渡,其咬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
7、5mm。 第18条 油罐焊缝探伤应符合钢质油罐焊缝超声波探伤国家专业标准(ZBE 9300188)的要求。 第19条 罐壁对接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数量见附表4。 第20条 公称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贮罐壁与弓形边缘板的T型角焊缝,焊完后应对其内侧角焊缝进展磁粉探伤,罐体总体试验后再次探伤。 第21条 弓形边缘板对接焊缝在焊完第一层后,应进展渗透探伤,在全部焊完后,应进展磁粉探伤。 第22条 上述焊缝的无损探伤位置,应由质量检查员在现场确定。 第23条 油罐大修完毕,在罐底严密性试验后,应针对大修理工程的详细内容和实际状况,有选择的进展充水试验,检验如下内容: 1、罐壁的严密性及强度
8、; 2、固定顶的严密性、强度及稳定性; 3、内浮顶的严密性和升降状况。 第24条 充水试验条件: 1、在充分过程中水温不应低于50C; 2、充水高度为设计最高操作液位; 3、充水试验必需始终在监视下进展,检查罐体有无变形和有无渗漏; 4、充水时,应将透光孔翻开; 5、在充水过程中,若发觉罐底漏水,应马上将水放掉,待泄漏处补焊后,方可连续进展试验; 6、放水管口应远离根底,以防止根底地基浸水; 7、固定顶油罐放水,应将透光孔翻开,以免罐内形成真空,抽瘪油罐。 第25条 罐底的严密性试验前,应去除一切杂物,除净焊缝上的铁锈,并进展外观检查。 第26条 罐底的严密性试验可采纳真空试漏法。试漏时,真空
9、箱内真空度不应低于40kPa(300mmHg)。 已发觉的缺陷应在铲除后进展补焊,并用原方法进展检查。 第27条 充水过程中,应对逐节壁板逐条焊缝进展检查。充水到最高操作液位后,持压48h,如无特别变形和渗漏,罐壁的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即为合格。 第28条 试验中罐壁上若有少量渗漏现象处,修复后可以采纳煤油渗透法复查;对于有大量渗漏及显著变形的部位,修复后应重新作充水试验。 修复时应将水位降至300mm以下。 第29条 固定顶的严密性和强度试验按如下方法进展:在罐内充水高度大于1m后,将全部开口封闭连续充水,罐内空间压力到达设计规定的正压试验数值后,暂停充水,在罐顶焊缝外表上涂以肥皂水,如没发觉气
10、泡且罐顶无特别变形,其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即为合格。 发觉缺陷应在补焊后重新进展试验。 第30条 罐顶的稳定性试验,应在充水试验合格后放水时进展。此时水位为最高操作液位。并在全部开口封闭状况下放水,当罐内空间压力到达负压设计规定的负压试验值时,再向罐内充水,使罐内空间恢复常压,此时检查罐顶,若无剩余变形和其他破坏现象,则认为罐顶的稳定性试验合格。 第31条 罐顶试验时,要防止由于气温骤变而造成罐内压力波动。应随时留意掌握压力,实行安全措施。 第32条 内浮盘板应采纳真空法检查,试验负压值不应低于40kPa(300mmHg)。边缘侧板与内浮盘板之间的焊缝及边缘侧板的对接焊缝均应采纳煤油渗透法检查。
11、第33条 油罐充水、放水时,进展内浮顶的升降试验。内浮顶从最低支承位置上升到设计要求的最高位置,又下降到最低支承位置的过程中,应检查升降是否平稳,密封装置、导向装置以及滑动支柱有无卡涩现象,内浮顶附件是否与固定顶及安装在固定顶或罐壁上的附件相碰。并在内浮顶的漂移状态下,检查内浮盘板及边缘侧板的全部焊缝有无渗漏现象。 第34条 验收时应供应以下资料: 1、大修前检查记录及设计预算和审批等资料; 2、大修后检查、验收记录; 3、更换零部件记录及合格证; 4、焊缝探伤和测厚等记录以及所用金属、电焊条等质量合格证; 5、试压、试水记录以及油罐接地线测试等记录; 验收完毕后,上述资料应存入设备档案。 第五章 报废条件 第35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罐体1/3以上的钢板上,消失严峻的点腐蚀,点腐蚀深度超过第9条规定; 2、大修费用为设备原值的50以上; 3、由于事故或自然灾难受到严峻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铆钉罐、螺栓罐发觉严峻渗漏者; 5、无力矩罐顶开裂无法恢复其原几何状态或中心柱严峻倾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