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OG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意见讲稿整合意见讲稿主讲人:王长川主讲人:王长川 电话:电话:0416041628290012829001邮箱邮箱:WCCXF:WCCXF第1页Company 目目 录录1.整合建规和高规目标和意义2.章节改变3.新规范整体改变趋势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2页Company 目目 录录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
2、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9.第六章 建筑结构 第3页Company 现行现行建规建规、高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做法带有一定不足,轻易造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做法带有一定不足,轻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不论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它建设工程防不论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它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问题,给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问题,
3、给规范执行带来较大困难。规范执行带来较大困难。所以,所以,规范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深入提升建筑物规范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深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含有十分主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含有十分主要意义。要意义。整合整合建规建规和和高规高规目标和意义目标和意义第4页Company 章节改变章节改变v 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
4、了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救援场所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救援场所和木结构建筑章节。和木结构建筑章节。第5页Company 章节改变章节改变另新增附录:另新增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法防火间距计算方法防火间距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各类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要求设计要求第6页Company 新规范整体改变趋势新规范整体改变趋势一、整合后规范标准修订整体趋于严格。一、整合后规范标
5、准修订整体趋于严格。二、整合后规范文字愈加严谨、细致。二、整合后规范文字愈加严谨、细致。三、整合后规范章节设置愈加合理,条理愈三、整合后规范章节设置愈加合理,条理愈加清楚,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条款,加清楚,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条款。四、整合后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轻易产生四、整合后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轻易产生歧义内容详细化,更便于实际操作。歧义内容详细化,更便于实际操作。五、整合后规范与其它防火设计规范联络愈五、整合后规范与其它防火设计规范联络愈加紧密。加紧密。第7页Company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0.2 本规范适合用于以
6、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 本规范适合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1、9 层及9 层以下居住建筑(包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含建筑从属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改动改动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
7、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8页Company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各种使用功效场所时,不一样使用功效场所之间应进行防防火分隔火分隔,其它防火设计应依据本规范相关要求确定。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分隔)。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新规范新规范第9页Company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照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愈加可靠防火办法。建筑高度超出250m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第一章第一章
8、 总则总则新规范新规范第10页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其它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各国家标准准)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居住建筑(包含首层设置商业网点住宅;建筑高度超出24米公共建筑。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城建筑高度。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11页Company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vA.0.1 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v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
9、地面到其檐口高度;v2 当为平屋面(包含有女儿墙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高度;v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各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v4 局部突出屋顶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第12页Company vA.0.2 建筑层数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v1 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小于1.5m者,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v2 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出2.2m自行车库、储备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v3 建筑屋顶上突出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不计
10、入建筑层数内。v(已无意义)第13页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第14页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不一样屋顶结构建筑高度不一样屋顶结构第15页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第16页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跃层建筑(新规已无意义)建筑高度跃层建筑(新规已无意义)第17页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不一样地坪建筑高度不一样地坪第18页Company 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公共建筑。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3
11、 综合建筑 含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效建筑。新规范要求概念外延大了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19页Company 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预防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8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隔设施,以预防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新规范要求更严格了。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20页Company 建规2.0.19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门均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方烟
12、办法,以预防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取消了防火门要求。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21页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8 物流配送建筑: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效为一体建筑。2.0.20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采取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走道。(借用人防规范理念)此两条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注解。新规范新规范第22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量较少,不足以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新
13、规范新规范第23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v表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征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大允许量 类类别别v火灾危险性特征 物质名称举例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最大允许量v与房间容积比值 总量总量甲甲类类1v闪点小于28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汽油、丙酮、乙醚 0.004Lm3100L2v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乙烯、硫化氢1Lm3(标标准状态准状态)25m3(标标准状态准状态)3v常温下能自行分解造成快速自燃爆炸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胶棉、赛璐珞棉0.003kg
14、m310kgv在空气中氧化即造成快速自燃物质 黄磷黄磷0.006kgm320kg4v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物质 金属钾、钠、锂金属钾、钠、锂 0.002kgm35kg5v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铂 能引发爆炸强氧化剂 硝酸胍、高氯酸铵硝酸胍、高氯酸铵 0.006kgm320kgv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弓起燃烧强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过氧化钠0.015kgm350kg6v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发燃烧或爆炸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50kg
15、7v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固体物质 电石电石0.075kgm3 100kg第24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征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最大允许量 续表类类别别火灾危险性特征 物质名称举例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比值 总量总量乙乙类类1闪点大于等于28至60液体 煤油、松节油煤油、松节油0.02Lm3200L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气体 氨氨5Lm3(标准标准状态状态)50m3标标准状态准状态)3助燃气体助燃气体氧、氟氧、氟5Lm3(标准标准状态状态)50m3(标标准状态准状态)不属于甲类氧化剂 硝酸、硝
16、酸铜、铬酸、发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烟硫酸、铬酸钾0.025kgm380kg4不属于甲类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镁粉、铝粉0.015kgm350kg硫磺、生松香硫磺、生松香0.075kgm3 100kg第25页Company 3.2.4 以下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梁、柱可采取无防火保护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办法: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4 以下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可采取无防火保护金属
17、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办法: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单层丙类厂房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多层丙类厂房屋顶承重构件;丁、戊类厂房(仓库)梁、柱、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几个做法)(包、涂、喷)新规范愈加规化,要求愈加详细化。增加了第2条要求,并在第1、3条增加了梁、柱、屋顶承重构件。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26页Company 建规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办法,且该节点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对应构件要求。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
18、件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办法,且经防火保护后构件整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对应构件要求。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27页Company 建规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要求增加0.5 倍,但厂房内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取防火墙分隔;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3.1 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要求增加0.5倍,但厂房内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它部位均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隔开。新规范
19、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28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3.1 注:6 厂房内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厂房面积计算)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效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取防火墙与其它功效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防火设计应按仓库要求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要求增加至4.0倍。其它功效区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相关厂房要求确定。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新规范新规范
20、第29页Company 防火间距计算方法防火间距计算方法vB.0.1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vB.0.2 储罐与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储罐外壁至相邻建筑外墙最近水平距离。v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最近水平距离。vB.0.3 堆场与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堆场堆垛外缘至相邻建筑外墙最近水平距离。v堆场之间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堆场堆垛外缘最近水平距离。vB.0.4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变压器外壁算起。vB.0.5 建筑与道路路边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最小水平距离计算。第3
21、0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4.1 注:1 乙类厂房与主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要求降低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第5.2.2条条要求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要求。新规范新规范第31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
22、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该外墙面积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要求降低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它建筑贴邻建造。新规范新规范第32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7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要求。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新规范新规范第33页Company 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
23、库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厂房有爆炸危险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部位险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应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要求愈加严格,范围更大,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34页Company 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9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35页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24、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办法。门斗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实体墙,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此条款为新增内容。新规范新规范第36页Company 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要求采取防爆办法、设置泄压设施。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14 有爆炸危险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部位险部位,宜按本节要求采取防爆办法、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要求愈加严格,旧规范只是要求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37页Company 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
25、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改变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 新增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高规只要求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高规引进)2、表3.3.3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防火间距中新增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与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要求。3、4.3.4 总容积小于6立(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小于3立)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小于3立隔间条款。新规范新规范第38页Company 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
26、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要求,与表4.3.8要求以外其它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相关要求。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另增加了表4.3.8,划分不一样容积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5、4.4.1 较原建规提出与表4.3.8要求以外其它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相关要求要求,加强了与其它防火设计规范联络应用。新规范新规范第39页Company 本章为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最惯用到部分,是最为主要一章,同时也是
27、此次规范整合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一章。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安全疏散;4、其它;5、木结构民用建筑。新规范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节。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第40页Company 5.1.1 民用建筑应依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要求。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愈加简练、清楚。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为一类高层,
28、调整为大于60米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要求(原高规超出1000平米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第41页Company 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板应采取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取可燃材料。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板应采取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
29、于B2级,且应采取预防火灾蔓延结构办法。对于其它情况,屋面板上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42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吊顶采取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吊顶,应采取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难燃烧体。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吊顶应采取不燃烧体。新规范将原建规中表5.1.1 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注释和5.1.6 等内容合并,原三级耐火等级3 层
30、及3 层以上建筑中门厅、走道采取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难燃烧体,调整为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吊顶应采取不燃烧体。新规范新规范第43页Company 本节有两处改动:1、5.2.1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原规范为高层建筑。2、5.2.5 10kV及以下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不含10kv。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总平面部局第44页Company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
31、道城市交通隧道第45页Company 有两处新增内容;1、5.2.3 相邻两座建筑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要求,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5.2.4 相邻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新增),较高一面外墙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总平面部局第46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 名称名称耐火耐火等级等级建筑高度或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允许层数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m2)备备注注高层高层民用民用建筑建筑一、二
32、一、二级级符合表5.1.1要求15001.体育馆、剧院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裙房,单层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或多层民用建筑建筑一、二一、二级级1.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7m;3.其它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m。2500三级三级5层层1200四级四级2层层600地下、半地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下建筑(室)一级一级不宜超出3层500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新规范表新规范表5.3.1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耐火
33、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第47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 原原建规建规表表5.1.7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民用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耐火等级等级 最多允最多允许层数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备注 一、一、二级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要求 2500 1.体育馆、剧院观众厅,展览建筑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出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34、)内。三级三级 5 层层 1200 1.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住院部分不应超出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出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四级 2 层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稚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地下、半地下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建筑(室)500 第48页Company 本表共有四处改变:1、原高规表5.1.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新
35、规范高层一、二级为1500平米,相当于放宽标准。2、高规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米。新规范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裙房与高层建筑要求一样严格。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第49页Company 3、将原建规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5.4.4单独条款。4、要求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要求,提出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放宽了原有500平米要求。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
36、数第50页Company 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当超出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要求;(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门或窗,应采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新建规要求中庭与每层之间都要进行防火分隔,要求愈加
37、严格。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51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平米。取消了原建规5.1.12关于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一条。新规范新规范第52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6 将原高规中高层建筑要求,改为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裙房内商业营业厅、展览
38、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取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平米。将原建规中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换成允许建筑面积。新规范新规范第53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5.3.7 关于地下商店应符合要求中引入了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地下建筑采取防火隔间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避难走道避难走道设置应符合要求三方面内容。(第六章新增内容)新规范新规范第54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
39、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增加了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经过有顶棚步行街连接时防火设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经过有顶棚步行街连接时防火设计应要求计应要求:1 步行街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对应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顶棚材料应采取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 面向步行街一侧建筑围护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宽度大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取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体分隔;新规范新规范第55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
40、防火分区和层数5 步行街两侧商铺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经过步行街抵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20%;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出150m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 当步行街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当步行街长度超出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消防车道;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相关中庭要求执行。新规范新规范第56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本节条款改变
41、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5.4.1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应结合不一样场所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原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办法与其它部位分隔。为总体说明。2、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它功效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要求,原建规为住宅与其它功效空间。3、5.4.7条中增加了对车库要求,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要求进行分隔(对地下建筑楼梯间要求);新规范新规范第57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本节条款改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4、5.4.9 柴油发电机
42、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原建规5.4.2中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提出了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要求。5、新规范5.4.10 供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燃料,新增加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储罐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有关要求。6、5.4.12 建筑采取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新增加总储量大于l立方米、而小于3立方米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有关要求。新规范新规范第58页Company
43、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7、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和5.4.14 建筑物内燃料供给管道要求中,新增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有关要求。8、调整了部分条文用词:5.4.11 储油间油箱要求,改为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储油间;5.4.12原储瓶间作燃料时,改为供气时;原高规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出l立方米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改为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建造;总储量大于l立、而小于3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原高规提出应独立建造;5.4.14 设置在建筑物内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
44、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改为建筑物内燃料供给管道。新规范新规范第59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本节在整合建规和高规基础上,依据使用性质和建筑类型等方面不一样,划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部分。两部分第一条均为新增内容,对本节提出总体要求:5.5.1 公共建筑应依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效和耐火等级等原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5.24 居住建筑应依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原因设置安全出口。新规范新规范第60页Company 建规5.3.1 民
45、用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5.5.2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要求。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61页Company 建规5.3.5 采取封闭楼梯间建筑: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出2 层建筑;超出2 层商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5.5.8 采取封闭楼梯间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出2层建筑;超出2层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有类似使用功效空间建筑;新
46、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62页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表表5.5.3公共建筑可设置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条件个疏散楼梯条件耐火等级耐火等级最多最多层数层数每层最大建每层最大建筑面积(筑面积(m2)人人数数一、二、一、二、三级三级3层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出50人四级四级2层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出30人原原建规建规表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条件个安全出口条件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最多最多层数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面积(m2)人数人数 一、二级一、二级 3 层层 500 第二层
47、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出 100 人 三级三级 3 层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出 50 人 四级四级 2 层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出 30 人 新规范将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合并,统一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出50人作为设置1个疏散楼梯条件(新规范将表安全出口条件改为疏散楼梯条件)。第63页Company 建规5.3.8 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120m2,疏散门净宽度大于0.9m;2 除托儿所、幼稚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直线距离小于等
48、于15.0m、其疏散门净宽度大于1.4m;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5.5.11 公共建筑中疏散门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小于120m2,疏散门净宽度大于0.9m;2 除托儿所、幼稚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直线距离小于15m、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2,其疏散门净宽度大于1.4m;房间位于袋型走到两侧设一个疏散门,主要考虑实际疏散距离较短;增加医院和疗养院考虑这类场所使用性质类似。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64页Company
49、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以下要求: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疏
50、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安全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要求安全出口总净宽度70%;新规范新规范第65页Company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旧规范旧规范将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