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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街道办事处代建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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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州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街道办事处(代建方:一科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高新区滨河实验小学校临时用电工程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编号:SZZC2018-N-T-005-B号甲方(发包方):苏州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街道办事处(代建方):一科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虎丘区邓尉路109号联系人: 王丽霞联系电话:0512-68325191乙方(承包商):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友新路178-2号联系人:李梅青联系电话:13776272647招标代理机构: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西环路2115号姑苏区市民活动中心九楼 电话:05

2、12-68320475合同备案机构: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财政所地址:苏州市虎丘区邓尉路109号根据采购编号SZZC2018-N-T-005-B号采购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苏州高新区滨河实验小学校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苏州高新区滨河实验小学校临时用电工程 。2.工程地点:苏州高新区滨河实验小学校内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苏州高新区滨河实验小学校临时用电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苏州高新区滨河实验小学校临时用电工程。7、质量

3、标准:合格 。8、项目经理:李志中,证书编号:苏232131415509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1、乙方负责土建及电气安装,通电验收,装表接电等施工工作。2、乙方负责代办所有供用电手续,跟踪流程,直至通电运行。三、乙方责任:1、乙方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效资质证书。2、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伤负全部责任。3、为其雇员,佣工和代理商的行为负全部责任。4、所有进出工地的人员、物资、车辆和设备必须遵守甲方规定。5、整个施工期间应任命一名全责的项目经理到现场。6、根据供电和安全规范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7、保证在工程竣工之日当天清理所有的废墟、垃圾及

4、临时设施,恢复墙地面,否则将所需的费用在乙方的尾款中扣除。8、提供甲方要求的必须的安全质量控制范围。9、工程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10、在工程范围完工后且得到甲方验收和得到甲方完工证书前,工程范围的权利和损失风险,两者均属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同意而甲方擅自使用已完工而未验收的设施,则该设施视为验收完工,同时甲方应开具完工证书。四、工期和要求:2018年4月15日正式通电。五、工程造价:合同价(含税价)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其中税率11%,不含税价139639.64元,税金15360.36元。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发生的

5、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响应单位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本项目承包人在项目实施中若发现实际施工内容、数量与清单不符的情况,应在实施前通知建设单位后方可实施。当要求响应单位对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进行报价,但响应人未填报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费用时,如评标时没有被发现,则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结算时按标底所计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内扣除。响应人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如实际未实施,结算时按标底的该项目合价*(1-成交下浮率)在分部分项部分扣除。本工程拆除及垃圾清运由各响应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6、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施工过程中不再进行拆除及垃圾清运部分的签证,竣工结算时也不再调整该部分的价格。执行固定综合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2)、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工作,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a、合同中有相同或相似单价的,采用合同中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加上规费和税金;b、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单价的:若可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则按照预算分部分项单价加上规费和税金后按成交下浮率让利,材料价格按照

7、谈判当日苏州市造价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若无法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定变更价款。c、若承包人报价表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即使合同中有相同或相似单价的,发包人有按市场价格(或标底价格)结合本工程成交下浮率计算进行变更费用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d、若承包人报价表中涉及变更的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明显偏离标底价,发包人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处理:a)以新增单价替换响应综合单价的,扣除响应综合单价,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的新增单价(尚未按成交下浮率下浮)按响应综合单价与标底综合单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后的综合单价;b)该清单子目取消的,按标底综合单价按照成交下浮率下浮后扣

8、除,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以及增加的合同外签证部分,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时按成交下浮率下浮后进行确认。e、实质性响应条款:(1.追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小额工程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f、合同备案要求(1.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工程监管手续的市级小额工程项目,除了需在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财政所进行合同备案外,还需凭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至项目所在地的住建招标部门按要

9、求进行项目登记、合同备案等工作,否则无法办理相关工程监管手续。(2.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工程监管手续的市级小额工程项目,只需在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财政所进行合同备案即可。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b、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按成交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4)、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

10、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响应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响应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5)、材料价格的调整本工程工期2018年4月15日正式通电,标底中风险费用按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差价不调整;若原

11、响应综合单价中有甲方约定为暂定材料价格的,响应报价中有相同品种的采用响应价;没有响应价的,只调整材料(或品牌)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原响应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应业主要求变更时,结算时按业主只调整材料(或品牌)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按成交下浮率下浮。6)、以上提及的成交下浮率计算公式为:成交下浮率成交下浮率(标底价成交价)标底价暂列金额(1+规费费率)(1+税率)-专项暂估价(1+规费费率)(1+税率)-材料暂估价包括甲供材料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1+税率) 100%。尽事宜,由承包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并按成交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后决算按审计核定价格确认。六、工程

12、质量:1、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中国国家有关标准,并符合苏州供电局验收要求。2、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提出返工修正,以及赔偿甲方的损失。七、工作联系:甲方应指派(王笑睿 )为工地联系人,电话(18852499918)。乙方指派(缪工 )为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18013587099)。八、付款方式:(1)发包人只对已计量的合格工程进行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按合同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60%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中介审核后付至中介审计价的80%,国家审计(或二次审计)后付至国家审计(或二次审计)价的90%,国家审计(或二次审计)满一年或国家审计(二次审计)定案并工程竣工验收满三年付清。中介审计和国家审计

13、(或二次审计)核减率超5%和核增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最终工程造价以国家审计为准。(2)预留10%的保修金。(3)质保期:临电通电交付使用到临电销户为止。九、工程结算1、通电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45天内向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移交全部结算资料,全部结算资料移交后不得再行增补结算资料,因结算资料不全引起的结算造价的误差由承包人承担,超过45天移交结算资料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逾期天数累计计算,每逾期一天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2、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本项目价款结算依据。3、如因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并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审

14、计时间拖后,其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在初审意见告知后2个月内没有书面回应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初审意见作为审定意见。4、审核报告出具后28之内,甲乙双方应根据审定的工程造价,退还或支付相应的款项,最迟不得超过42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违约: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协调本项目红线内外供电业务,确保在2018年4月15日正式通电,否则按5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十一、工期的延误及延长:乙方由于甲方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由于无法抗力、或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了工程施工的延误与延长,乙方应在这些事情发生开始后的48小时内,通知甲方工程可能延误的原因以及估计可能延长的工期,在对延误原因作了弥补措施之后的7天内,

15、乙方应通知甲方因上述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工期延长的实际时间,如不能办到上述两个通知,应视为对工期延长的否定。乙方并不一定能保证得到工期的延长。十二、不可抗力的事故:不可抗力的事故指如:火灾、地震和其它此类自然灾害即人力无法抗拒的。乙方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而超过了其合理的控制能力的情况下的三天之内通知甲方,继而以书面形式确定由这些事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开始时间及/或结束时间,本合同中的“完工日期”应作相当于这些不可抗力事故的持续时间延长。十三、合同修正:除非由所有各方的被授权人员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修正和改动,并加以适当的实施,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正或改动都是无效的。十四、合同生效及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

16、,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两份,承包人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财政所各执一份。十五、补充条款: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若材料(品种、品牌或规格)发生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差价。如响应综合单价明显低于标底价(偏差20%及以上),以两种材料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按响应综合单价与标底综合单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的补差。2、若承包方报价表中涉及变更的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明显低于标底价(偏差20%及以上),发包方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方的原则处理:a)以新增单价替换响应综

17、合单价的,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新增单价(尚未按成交下浮率下浮)*响应综合单价/标底综合单价;b)该清单子目取消的,扣除的综合单价=标底综合单价*(1-成交下浮率)。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c)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后按照成交下浮率进行下浮,为结算综合单价;d)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且无法按计价办法计算的,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

18、方确认后执行。4、承包方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31号)的要求,对所有应进行事前备案的变更事项,在实施前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变更费用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工程结算时将不予认可。5、承包方送审工程结算审定金额核减超过总价5%的部分,按核减额 4%计算的审核费用由承包方承担。6本工程系公开招标项目,对于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本合同必须遵守之条款,若其他书面文件产生与采购文件相悖的内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将得到优先执行。7、对实施后无法进行复核的变更签证(如

19、拆除、垃圾清运等),承包方必须留下可证明相应工作量的影像资料,结算时如无影像资料或提供资料无法反映相应的工作量,结算审核时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方权利进行处理。对财政跟踪评审的项目,承包方提出的变更签证,须经财政跟踪评审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将不予以认可。8、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因施工单位责任,经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返工到合格并承担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9、承包人应当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等管理手续,若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0、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应自始至终对成品进行保护和防止丢失。11、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签证。12、承包人应在知

20、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3、以下情况暂停付款: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月工报表及其有关信息资料不实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尚未处理完毕;管理不善,建设资金使用中造成严重浪费的;款项挪作他用。其他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14、响应人应先到工地现场踏勘以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5、承包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部安全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

21、总价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包人对工程事故不负任何责任。1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及意外伤害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执行相关国家及地方规定。 17、承包人在本项目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如果情况特殊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则更换人员必须不低于原人员资质且符合发包人要求。如有擅自变更按罚款标准执行罚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离开现场。如任何一个人擅自离开,按标准支付罚款,必要时发包人可无须承包人同意,立即终止合同。同时为保证工

22、程连续进行,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承包人不得擅自撤离现场所有设备和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8、承包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必须为承包人的在职职工,在工程现场以及工程例会上必须到场,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及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19、承包人承诺成交后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每天进行出勤考核,每周将考核表由项目经理填写后,监理单位复核,代建项目负责人送代建工程部备案。项目经理连续三天不到岗,每天扣款成交价的万分之一,每月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扣款金额累计且无上限);项目经理若发生三次连续三天不到岗的情况,建议苏州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网上通报并

23、计入不良记录。20、在假日或任何其他法定休息日:承包商被认为在他的工作进度计划中已为一切公认的节日、假日或任何其他法定休息日留有余地。规定的合同期被认为是包括这些日期在内,有关这些问题不再考虑任何延期或额外费用。如果承包商接到指令在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额外日期停工,将给以延期以补偿中断的工作。21、承包人管理人员由不适应或不能胜任本工程任务者,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适合人选。22、承包人搭建的临设工程结束后应负责拆除,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3、场内临时道路设置需符合建设单位要求,费用包干,结算不予调整。24、所有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无需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

24、以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5、如果项目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未能很好履行其职责发生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将会通过建设局网站等相关媒体中介进行曝光,并与预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挂钩。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另行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永久缺陷者另行支付违约金。26、发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将执行现场问题通知单制度,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以通知单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处理外,逾期未按要求处理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加收取违约金,直至处理符合要求。27、竣工资料验收要求:工程验收3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资料纸质按档案管理要求编制,电子档一份,每拖延一天扣除违约金5000元。

25、28、上述罚款如遇相同事件罚款数目不一致时,按金额高的罚款执行。29、如采购文件要求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或施工工序必要或响应人认为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报价自行考虑。30、所有外运及场内运距请施工单位自行踏勘现场综合考虑,运距包干,价格不予调整。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合同工期实施,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方应予以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扣除报价中的赶工措施费,并按违约处理。 3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要求达到市级文明或省级文明工地。如达到,建设单位不支付奖励费。33、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如承包方争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34、对合同条款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则一律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处理。 甲 方:苏州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街道办事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代建方:一科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 方: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构: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财政所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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