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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地震崇明科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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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 明 县 地 震 应急预案                             二0一一年七月    崇明县地震办公室   目    录   1、总 则  ……………………………………………………1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  3、预警和预防机制 ………………………………………… 5 4.、应急处置  …………………………………………………6 5、后期处置  ………………………………………………12 6、应急保障  ………………………………………………13 7、监督管理  ………………………………………………15 8、附 则 ……………………………………………………16 9、附 录 ……………………………………………………17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可能在本县发生的地震灾害,健全本县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行动,提高本县抵御地震灾害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总体框架下,充分发挥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功能,贯彻“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行动、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基本情况 1.5.1本行政县域震情分析 崇明县目前由崇明、长兴、横沙三岛组成,三岛陆域总面积1411平方公里。 其中崇明岛位于西太平洋沿岸中国海岸线的中点地,地处中国最大河流长江入海口,是全世界最大的河口冲积岛,也是中国仅次于台湾岛、海南岛的第三大岛屿,有“长江门户、东海瀛洲”之称。全岛三面环江,一面临海,西接滚滚长江,东濒浩瀚东海,南与浦东新区、宝山区及江苏省太仓市隔水相望,北与江苏省海门市、启东市一衣带水。全岛面积1267平方公里,东西长80公里,南北宽13至18公里。岛上地势平坦,无山岗丘陵,西北部和中部稍高,西南部和东部略低。90%以上的土地标高(以吴淞标高0米为参照)在3.21米至4.20米之间。岛屿地理位置在东经121°09′30〃至121°54′00〃,北纬31°27′00〃至31°51′15〃。长兴岛位于吴淞口外长江南水道,东邻横沙岛,北伴崇明岛。岛呈带状,东西长26.8公里,南北宽2-4公里,面积88平方公里。横沙岛是长江入海口最东端的一个岛屿,三面临江,一面临海。背靠长兴岛,北与崇明岛遥相呼应,南与浦东新区隔江相望。岛呈海螺形,南北长 12公里左右,东西宽8公里左右,总面积56平方公里。 经研究查明,上海及邻近地区存在着发生6级左右地震的地质构造条件。据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系《上海及邻近地县基岩地质构造特征》反映,对上海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构造断裂有5条,其中对崇明有直接影响的是“昆山—嘉定”断裂带,它横跨江苏上海,由此产生5条分支断裂经过崇明,它们分别是: ⑴西新—启东断裂:自崇明西新(绿华镇经跃进农场至启东),产状东西,规模58Km。 ⑵庙镇断裂:自崇明三星镇至百万沙(新海农场),走向东西,规模20Km。 ⑶常熟—鹿河断裂:位置自常熟至崇明东风农场,走向东西,倾向南,倾角60度,规模60Km。 ⑷沙溪—新开河断裂:位置自太仓沙溪—崇明新河、竖新、海军农场至长江口,产状东西,规模40Km。 ⑸望亭—宝山断裂:位置自望亭经太仓、宝山至崇明中兴、陈家镇入长江口。(图示)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2.2 工作机构 2.2.1 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 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为县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县的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本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2)向市地震局、县政府报告本县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提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完成市地震局、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并承担应急处置相关组织、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 (2)贯彻市、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决策、指示,本县一旦发生地震灾情,提出抗震救灾具体措施和建议;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配合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 2.2.3 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鉴于地震灾害具有特殊性、严重性,本县一旦发生地震,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根据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分别实施二级启动和一级启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恢复为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入常态管理。 2.2.3.1二级启动(有感地震时) 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二级启动时,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府办主任、县地办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地办、公安崇明分局、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通常设在县地办,特殊情况时根据震情处置需要确定设立地点。指挥部主要职责为:按规定程序向市地震局、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震情;收集震情、民情,震害评估与灾情速报;拟定震情宣传稿。 2.2.3.2 一级启动(破坏性地震时) 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一级启动时,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府办主任、县地办主任和公安崇明分局、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民防办、县建设交通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经委、县科委、县房地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以及供电、电信等有关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确定。指挥部主要职责为:根据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确定应急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紧急救援;协调驻崇部队和武警支队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收集震情、民情,震害评估与灾情速报;必要时提出跨区联动的紧急措施,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3.3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各专业组 根据需要,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设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灾害救助、人口疏散、物资保障、交通保障、新闻宣传、综合协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处置。 2.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抗震救灾的发展态势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报 完善本县地震测报站管理机制,对地震前兆信息(水氡、水位水温)进行监测、分析、储存和上报。加强群测群防网建设,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3.2 预警信息支持系统 维护和保障县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系统正常运行,地震发生时,接收市地震局监测中心震情信息。 3.3 临震应急 3.3.1临震预报发布和期限 临震预报由市政府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十天。 3.3.2 临震应急响应 责任单位 主要工作 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1、根据上级指示、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2、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 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县地震办公室 1、 与市地震局保持密切联系,加强震情追踪监视; 2、迅速提供震情宣传资料,必要时开展针对性的地震科普宣传。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震情信息,组织专项宣传,开展舆论引导。 公安崇明分局 负责临震应急期的社会治安保障。 县民防办、县民政局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疏散、安置民众和救济准备。 县发改委、县经委、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 组织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准备,加强物资生产、贮备与保障。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4.1.1 地震应急等级标准 应急等级 进  入  条  件 有感地震应急(一般应急) Ⅳ级 1、本市周边地县140公里外发生大于等于Ms5.0级地震,本市有震感; 2、距本市周边地县和海域30-140公里发生大于等于Ms4.0级地震; 3、本市行政区内发生大于等于Ms2.5地震; 4、本市行政区内遭受到较大的有感地震(烈度Ⅳ度以上)。 破坏性地震应急 (紧急应急) Ⅰ、Ⅱ、Ⅲ级 1、本市中心区域发生Ms4.0级以上地震,烈度Ⅵ度以上; 2、周边地区发生大于Ms5.0级,市内烈度Ⅵ度以上,发生一定的灾害损失; 3、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物、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 4.1.2 有感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根据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令,启动崇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二级启动。 4.1.3 破坏性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根据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指令,启动崇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一级启动。 4.1.4 临震应急启动条件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全县即可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本县各相关职能单位根据上级指令,启动临震应急程序。 4.2 分级响应 4.2.1 地震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4.2.1.1 本县发生有感地震时,应急处置启动流程见本案9.3.1附图。相关部门及职责见下表: 部  门 职    责 县地震办公室 按照县地震办公室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县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系统,进入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公安崇明分局 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县委宣传部、 县政府新闻办  审定震情趋势意见及灾情信息发布稿并按县地震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发布。 各乡镇  按各乡镇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2.1.2 本县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应急处置流程见本案9.3.2附图。相关部门及职责见下表: 部 门 职  责 县地震办公室 1、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并协助指挥应急救援和震后救灾工作; 2、收集和分析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组织编写灾害报告。 公安崇明分局 1、 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组织调度消防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和灭火。 县委宣传部、 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震情信息发布稿的审查,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各新闻媒体和舆论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正确引导。 县民防办  组织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时提供指挥、通信、避难场所等服务保障。 县民政局 1、负责灾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救灾物品; 2、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与县地办联合进行灾情评估、核查。 县绿化市容局  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保证城镇管理正常运转。 县水务局  抢修和恢复被损毁的供水管道和设施;抢修和加固防汛墙、堤坝等设施。 县建交委、 县房地局 组织协调对被损毁建筑物、交通设施和房屋的抢修与恢复,参与震害评估工作。 县发改委、 县经委      保证粮食、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化工、冶金、电力、企业、仓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 县教育局 组织协调在校学生的疏导、安置,调整相关教学计划。 县卫生局、 县食药监局 落实抢救伤员的医院,实施抢救和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充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电力管理部门  抢修和恢复被损毁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通信管理部门  抢修和恢复被损毁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提供必要的指挥通信服务保障。 各乡镇 负责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并实施属地管理(人员疏散及安置)。 4.2.2 信息技术与指挥系统 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时,县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系统启动,与市地震局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联系,接收上级指令与震情信息。 4.3 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4.3.1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 责任单位 时 间 任务内容 县地震办 震后15分钟 1、 接收到市地震局的震情报告后,速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分管县长; 2、县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系统启动; 3、县地震办启动本部门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震后20分钟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到位。 震后2至4小时 1、及时有效地完成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2、地震现场工作组开赴现场进行地震宏观调查和震害评估。 震后4至6小时 完成震害初步评估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 公安崇明分局 震 后 社会治安维护,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县委宣传部、 县政府新闻办 震 后 1、 审定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灾情新闻稿并发布; 2、 安排县内主要媒体配合宣传。 4.3.2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 责任单位 时 间 任 务 内 容 县地震办 震后15分钟 1、通过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系统,接收上级指令与震情信息; 2、县地震办进入地震应急紧急状态。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 震 后30钟 1、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启动运转; 2、 通知本县各辅助抢险救灾和提供保障的单位。 震 后40钟 1、 指挥长、副指挥长到位; 2、 指挥部全体组成人员到位; 3、 严重破坏性地震按程序请求驻崇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震 后2小时 1、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部署全县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救灾行动; 2、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地震局速报震情、灾情、民情和社情。  县地震办 震 后2小时 1、 地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地震宏观调查和震害评估; 2、 向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局不间断速报震害评估结果; 3、做好地震现场专家组接待安排工作。 4.3.3 抢险救灾行动 4.3.3.1 震后二十分钟内,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各区(县)地震预案, 并按预案要求和程序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4.3.3.2 各乡镇应急指挥遵循属地化原则,按照本区域相关预案或规程,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4.4 震害实时评估与速报 4.4.1 震害评估 县地震办、县民政局协助市地震局、市民政局联合进行震害评估。需要时,县府办、公安、建设等部门予以协助,提供必要帮助。 4.4.2 震害评估速报程序与要求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震害评估规定和要素,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震害评估负责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地震局、县委、县政府、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指挥与协调 4.5.1 Ⅰ级、Ⅱ级响应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县内地震应急工作,并接受市应急处置中心指挥部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中心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4.5.2 Ⅲ级、Ⅳ级响应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辖县内地震应急工作,县地办负责了解震情、灾情和民情,并按规定时间报本级政府和市地震局。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令指挥群众疏散撤离和避险。各基层政府按属地管理具体实施,震前制订疏散撤离避难预案,保证避难场所的作用。 4.6.2 县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物品的发放。 4.6.3 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群众聚集点现场的秩序。 4.7 次生灾害防御 4.7.1 县消防部门协助灾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7.2 县经委、县建设交通委、电力公司、煤气公司等部门对处在灾县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7.3 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重点为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配合市环保局或相关部门加强放射源的管理。 4.7.4 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县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和企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预案组织本辖县抢险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8.2 根据震情适时开展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4.9 应急结束 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结束指令,本县抗震救灾行动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补偿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公、私财产在应急结束时应当及时归还。如有损坏或因占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适当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市政府、外省市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有关部门及时督促或协助做好保险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按照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要求,县地震办会同县民政局编写和提交震害、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综合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有关部门做出最终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6.1.1 崇明电信局负责抗震救灾各部门中国电信业务的通信保障,组织对崇明电信受损通信线路、设施进行抢修和临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1.2 县科委负责县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系统与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网络通讯保障,确保抗震救灾信息传递畅通。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灾害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体系。 6.2 队伍保障 6.2.1 加强本县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和重建以及地震科普队伍的建设与投入。 6.2.2 公安、消防、医救和民防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及驻崇部队是本县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主要救援力量,承担本县的抢险救灾任务。 6.2.3 重视抗震救灾技术装备的建设和先进救援器材的配备。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建设交通委和县公安局负责道路应急保障,保证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调集抢险物资的顺利进行,及时对受灾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6.4 电力保障 崇明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确保地震应急处置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配置备用电力设备,保证地震时地震监测等设施的用电要求。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县卫生局组织和协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抢险救援。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必要时进驻震灾现场抢救伤员。 6.5.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做好灾害现场传染病疫情监控,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管工作。 6.5.3 县经委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配合,组织向受灾地区提供医疗器械与药品等物资。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食品卫生等监管工作。 6.6 社会治安保障 6.6.1 县公安局和基层政府负责震时的社会治安维护。组织实施防止和打击受灾县域各种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6.2 开展群防联防,发挥社区保安在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6.7 财物保障 6.7.1 县各级财政应当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用于地震监测、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6.7.2 在本县统一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中,确保抗震救灾所需的救灾器材和生活必需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 县经委、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质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6.7.4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县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依法支配、统筹、征用救灾所需的各类装备、器材、物质等资源,以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6.8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县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逐步实现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的智能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确保决策科学高效。 6.9 新闻播发的技术保障 县文广局负责抗震救灾过程中新闻播发的技术保障,组织对受损的有线电视线网等设施进行抢修和应急保障工作。  6.10 供水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保障全县生活饮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承担全县供水管网的抢修与维护,负责协调组织防汛堤墙的加固与维修。 6.11避震疏散场地保障 县地办配合县民防办、县规划局、县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工作,利用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鼓励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信息交流 本县地震、科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市民避震、自救和互救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7.2 培训 县地震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地震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7.3 演练 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综合协同能力,根据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对地震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7.4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有关行为进行奖惩。 7.5 监督检查 由县地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6预案管理 7.6.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地震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县政府审定,并报上海市地震局备案。 7.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 则 8.1 名次术语与说明 8.1.1 有感地震:行政县内震级大于2.5级,行政县外震级小于4.5级,人们感觉到地震。 8.1.2 破坏性地震:行政县内震级大于4.0级,本县范围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8.1.3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8.1.4 生命线工程: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8.1.5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布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况。 9. 附 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害速报传真格式 ***县地震办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员:***    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伤情况(可列出伤亡人员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情况 6、其他情况说明(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                                   -年-月-日-时-分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处置需求,可组织分次速报。 9.2 相关机构通讯录 县地震办公室: 电话: 69691608 69696352   传真: 69696002 县应急办: 69611763 9.3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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