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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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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9-12公布 2006-11-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换)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12)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 8 收费 ……………………………………………………………………………………(15) 9 工作人员守则 …………………………………………………………………………(15) 10 附则……………………………………………………………………………………(15) 附件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范围…………………(16) 附件2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 内燃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441.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不包括摩托车用汽油机),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上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 产品单元 用途划分 1 单缸柴油机 固定用、移动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 2 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 非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汽车用 3 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132.60kW 4 多缸柴油机 功率>132.60~441.20kW 5 汽油机 通用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27524,68594897、68594718、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jxcpscb@ cmif-zhl@ 联 系 人:张京京 杨洁华 李燕霞 李建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有符合标准要求并在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供)。若企业自行做型式试验的,须具备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且报告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产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的型号、参数、用途;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1.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限制类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和淘汰类落后产品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功率范围及用途);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对于大功率(指功率³260kW)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企业向审查部提交现场检验申请,申请中注明所检产品的参数、类型、进行现场检验所具备的检验设备和企业的联系方式,审查组长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意见,经审查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换)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型式试验报告、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换)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柴油机产品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强制性标准) 2 GB 9486-1988 《柴油机稳态排气烟度及测定方法》(含2000.10.12发布的质技监标函[2000]186号第1号修改单)(强制性标准) 3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强制性标准) 4 GB 14097-1999 《中小功率柴油机噪声限值》(强制性标准) 5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强制性标准) 6 JB 8890-1999 《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强制性标准) 7 JB 8891-1999 《中小功率柴油机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 8 GB 19756-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强制性标准) 9 GB/T3821-2005 《中小功率内燃机清洁度测定方法》 10 GB/T1105.2-1987 《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11 GB/T 1147-1987 《内燃机通用技术条件》 12 GB/T 6072-2000~2003 《往复式内燃机性能 第1~7部分》 13 GB/T8188-2003 《内燃机 排放术语和定义》 14 GB/T8190.1~9-1999~2005 《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其中6、9部分尚未出版) 15 JB/T 9774-2005 《中小功率内燃机 清洁度限值》 17 JB/T 9773.1-1999 《柴油机 台架试验考核方法》 18 JB/T 9773.2-1999 《柴油机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19 JB/T 8895-1999 《中小功率柴油机 通用技术条件》 20 GB/T 17692-1999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21 GB/T 18297-2001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22 GB/T 19055-2003 《汽车发动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23 GB/T 1859-2000 《往复式内燃机 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 工程法及简易法》 2、汽油机产品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强制性标准) 2 GB 15739-1995 《小型汽油机噪声限值》(强制性标准) 3 JB 8890-1999 《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强制性标准) 4 GB/T 1147-1987 《内燃机通用技术条件》 5 GB/T 1105.2-1987 《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6 GB/T 6072-2000~2003 《往复式内燃机性能 第1~7部分》 7 JB/T 5135.3-2001 《通用小型汽油机 技术条件》 8 JB/T 5135.2-2001 《通用小型汽油机 可靠性、耐久性试验与评定方法》 9 JB/T 5135.1-2001 《通用小型汽油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10 GB/T 3821-2005 《中小功率内燃机清洁度测定方法》 11 JB/T 9774-2005 《中小功率内燃机清洁度限值》 12 GB/T 1859-2000 《往复式内燃机 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 工程法及简易法》 说明: 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新的有效版本的标准(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许办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1、柴油机产品 序号 名 称 精度要求 1 测功器 ±1% 2 排气烟度计 ±1.5% 3 燃油消耗测定 ±1% 4 转速数字显示仪 ±0.25% 5 冷却水温度表 ±1% 6 机油温度表 ±1% 7 干湿温度计 ±1% 8 大气压力计 ±0.5% 9 机油压力表 ±2.5% 10 排气温度表 ±1% 2、汽油机产品 序号 名 称 精度要求 1 测功器 ±1% 2 燃油消耗测定 ±1% 3 转速数字显示仪 ±0.25% 4 干湿温度计 ±1% 5 大气压力计 ±0.5% 6 手持式转速表 ±1% 7 火花塞垫片温度表 ±1.5% 8 秒表 ±0.2% 注:应满足申证企业所有申证产品的检测需求,数量应满足生产批量需求。 5.3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抽样单见表4。 表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封样情况 抽 样 组 人 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 务 企业参加抽样人员 样品送达验收情况 说 明 1. 此表一式四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随样品送检测单位,两份审查组交审查部。 2.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产品单元抽检规格数见表5。 表5 产品单元抽检规格数 序号 产品单元 抽样单元 抽样数量 用途划分 1 单缸柴油机 功率≤13.24kW 4台 固定用、移动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 功率>13.24kW 4台 2 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 功率≤58.82kW 4台 非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汽车用 3 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132.60kW 功率>58.82~132.60kW 4台 4 多缸柴油机 功率>132.60~441.20kW 功率>132.60~441.20kW 4台 5 汽油机 功率≤9.0kW 4台 通用 功率>9.0~22.10kW 4台 5.4.1.1 产品检测样品应随机抽取。 5.4.1.2 应在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抽取带有产品合格证的已包装的产品。 5.4.1.3 每一产品单元抽取功率最大的机型作为该产品单元的代表机型。 5.4.1.4 样品的样本母体不少于26台(多缸柴油机若样本母体少于26台时,允许在生产线末端抽取样品)。 5.4.1.5 通常样品抽取4台(二台性能检测、二台清洁度检测)。年产量很少的大型产品在现场检测时抽样数量可减少到2台,应先进行常温起动和清洁度测定,再进行其它性能检测。在性能检测中对于在清洁度测定时由于工作需要已拧动过的密封处若发生渗漏者,可不计作缺陷。 5.4.1.6 抽样后样品应存放妥当,在存放和送检过程中封样处不得损坏。 5.4.1.7 样品检测时,企业应提供样品安装联接用的必备零件。 注:符合现场检测条件的申证企业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清单经机械产品审查部批准后进行现场检测。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样品检验评定方法 依据标准:GB/T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为综合判定规则(不进行单项判定)。 按质量特性的重要性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 A类不合格为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B类不合格为单位产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C类不合格为单位产品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项目类别 A B C 检验水平 Ⅰ Ⅱ Ⅲ 监督质量水平PO 2.5 15 40 样本数(每项检验样本) 2 2 2 不合格判定数r 1 2 3 5.4.2.2 样品经检验后不合格数小于不合格判定数r者,样品检验结论为:×××企业生产的××型柴油机(汽油机)样品经检验符合依据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通过。 样品经检验不合格数不小于不合格判定数r者,样品的检验结论为:×××企业生产的××型柴油机(汽油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依据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不通过。 5.4.2.3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6(按明示用途作相应的性能检测) 表6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表6-1 柴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 或条款 受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分类 备 注 1 标定功率下限 GB/T6072-2000 JB/T8895-1999:3.3 企业标准 GB/T1105.2-1987 GB/T6072.1-2000 JB/T8895-1999:3.3 企业标准 A 所抽样品油门所封最大位置时的功率值与企业标准、样品铭牌、样品说明书以其中功率最大值的符合性,并以上述明示功率中以最大功率值为标定,测烟度、噪声、排放等指标。 2 排气烟度(FSU) GB9486-1988 GB9486-1988 A 3 车用发动机排气不透光度(m-1) 汽车用:GB3847-2005(第Ⅰ部分) 汽车用:GB3847-2005 附录C、D A 4 噪声 GB14097-1999 GB/T1859-2000 工程法 A 5 排气有害成份:CO、NOX、HC GB17691-2001 JB8891-1999 GB 19756-2005 GB17691-2001 GB/T8190.4-1999 GB 19756-2005 A 6 车用发动机颗粒排放(PT) GB 17691-2001 GB 19756-2005 GB17691-2001 GB 19756-2005 A 7 缠绕危险 JB8890-1999:5.3.1.1 JB8890-1999:6.3.1.1 A 应在飞轮,起动轴处设置警示标记。多缸柴油机在高压油泵联接处设置警示标记。单缸柴油机起动轴轴向不得外露 8 松动危险 JB8890-1999:5.3.1.2 JB8890-1999:6.3.1.2 A 飞轮处应有自锁装置 9 信号和报警失效危险 JB8890-1999:5.3.1.7 JB8890-1999:6.3.1.7 A 10 起动失效 JB8890-1999:5.3.2.2 JB/T8895-1999:3.13 JB8890-1999:6.3.2.2 JB/T9773.2-1999 A 常温起动。有关的起动装置不能失效。 11 火灾危险 JB8890-1999:5.3.2.6C 5.3.2.8 JB8890-1999:6.3.2.6 6.3.2.8 A 燃油箱不能靠近排气管,固定螺栓是否紧固,加油口设置警示标记 12 高温危险 JB8890-1999: 5.3.2.7,5.4 JB8890-1999:6.3.2.5 6.3.2.7 A 应在排气管或消声器、水箱、散热器处设置警示标记 13 急停失效危险 JB8890-1999:5.3.2.3 JB8890-1999:6.3.2.3 A 14 停缸试验(仅船用) JB/T8895-1999:3.3.6 企业标准 JB/T8895-1999:3.3.6 企业标准 A 15 停增压器试验(仅船用) JB/T8895-1999:3.3.6 企业标准 JB/T8895-1999:3.3.6 企业标准 A 16 燃油消耗率 JB/T8895-19993.3.3 企业标准 GB/T1105.2-1987 GB/T6072.1-2000 企业标准 B 17 检验时主要件损坏件数 JB/T9773.1-1999 10.2 企业标准 JB/T9773.1-1999:10.2 企业标准 B 18 清洁度 JB/T9774-2005,企业标准 GB/T3821-2005 企业标准 B 19 密封性 JB/T8895-1999:3.16 企业标准 JB/T8895-1999:3.16 企业标准 B 20 检验时故障停机次数 JB/T9773.1-1999:8.3.4,10.3 企业标准 JB/T9773.1-1999:8.3.4,10.3 企业标准 B 21 扭矩储备或最大扭矩 JB/T8895-1999:3.5, 企业标准 GB/T1105.2-1987 GB/T6072-2000 企业标准 B 22 换向性能(仅船用) JB/T8895-1999:3.14 企业标准 JB/T8895-1999 企业标准 B 23 超速保护 JB/T8895-1999:3.10 企业标准 JB/T8895-1999:3.10 企业标准 B 24 铭牌标志 GB 9969.1-1998:3.2,3.3 JB/T8895-1999:3.2.1, 3.2.2,6.1 GB 9969.1-1998:3.2,3.3 JB/T8895-1999:3.2.1, 3.2.2,6.1 B (型号的标法、型号、规格、用途及使用说明书与标准的符合性。单缸柴油机在铭牌上必须标注用途) 25 稳定调速率 JB/T8895-1999:3.6 企业标准 GB/T1105.2-1987 企业标准 C 26 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JB/T8895-1999:3.8 企业标准 JB/T8895-1999:3.8 企业标准 C 27 最大扭矩点转速 JB/T8895-1999:3.5 企业标准 GB/T1105.2-1987, 企业标准 C 28 转速波动率 JB/T8895-1999:3.6 企业标准 GB/T1105.2-1987 企业标准 C 29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及波动 JB/T8895-1999:3.7 企业标准 JB/T8895-1999:3.7企业标准 C 表6-2 通用小型汽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名称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 或条款 受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分类 备 注 1 起动失效 GB/T1147-1987:1.14 企业标准 JB8890-1999:5.3.2.2 JB/T5135.3-2001:5.3.5 JB/T5135.1-2001:7.1 JB8890-1999:6.3.2.2 GB/T1105.2-1987:5.1.1 JB/T5135.1-2001:7.1 A 有关的起动装置不允许失效。 2 松动危险 JB8890-1999:5.3.1.2 JB8890-1999:6.3.1.2 A 飞轮处应有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自锁装置。 3 火灾危险 JB8890-1999:5.3.2.6.c 5.3.2.8 JB8890-1999:6.3.2.6 6.3.2.8 A 燃油箱不能靠近排气管,固定螺栓是否紧固,加油口设置警示标记。 4 高温危险 JB8890-1999:5.3.2.7 5.4 JB8890-1999:6.3.2.5 6.3.2.7 A 应在排气管或消声器、水箱、散热器处设置警示标记。 5 缠绕危险 JB8890-1999:5.3.1.1 JB8890-1999:6.3.1.1 A 应在飞轮处设置警示标记。 6 标定功率 GB/T1147-1987:1.4 企业标准 JB/T5135.3-2001:4.1 5.3.1 GB/T1105.2-1987:5.1.3 JB/T5135.3-2001:5.3.1 JB/T5135.1-2001:7.4 A 7 噪声 GB/T1859-2000 工程法 GB15739-1995 GB/T1859-2000 工程法 GB15739-1995 A 8 燃油消耗率 GB/T1147-1987:1.5 JB/T5135.3-2001:5.3.3 JB/T5135.3-2001:4.4 B 9 清洁度 GB/T3821-1983 JB/T9774-2005 GB/T3821-2005 JB/T9774-2005 B 10 最大扭矩 GB/T1147-1987 企业标准 JB/T5135.3-2001:5.3.2 GB/T1105.2-1987:5.1.4 JB/T5135.1-2001:7.5 企业标准 B 11 推进特性 试验 GB/T1147-1987 企业标准 JB/T5135.1-2001:7.10 企业标准 B 汽油机用于船用时必须检验 12 调速性能 GB/T1147-1987:1.9 JB/T5135.3-2001:5.3.7 GB/T1105.2-1987:5.1.2 JB/T5135.1-2001:7.7 C 带有调速器的汽油机进行 13 最低空载 稳定转速 GB/T1147-1987:1.11 企业标准 JB/T5135.3-2001:5.3.6 GB/T1105.2-1987:5.1.1 JB/T5135.1-2001:7.8企业标准 C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单元名称。 内燃机产品按产品单元及其限定原则签发证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单元的名称、规格、用途。证书限定原则是根据企业提供受检样品并经检验合格后,按同一产品单元产品内抽样检验报告覆盖的原则划分的,其覆盖原则为:功率大的覆盖功率小的;单缸柴油机按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移动用、固定用从前往后覆盖;多缸柴油机按汽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非车用从前往后覆盖,反之不能覆盖。 打印证书举例:多缸柴油机≤110.00kW、>58.82kW 汽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非车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 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同一产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规格以下的新的产品规格,可由企业自行按照“细则”要求做定型试验,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证书不变。在同一产品单元内要增加限定规格以上新的产品规格或用途的,对于证书的发证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由企业选定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定型试验报告、抽样单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对于证书的发证时间超过18个月的要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6.1.3.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3.3 内燃机产品原采用一个单元一张证书方式打印证书,企业申请增单元或增规格时,应将该企业的所有证书(包括正本、副本)一并收回,按一企一证的方式重新办理,有效期取原证书中最短有效期,保留该证书的证号。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 企业申请更名、迁址和遗失补证时,应将原来的全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一并收回,按新的一企一证的方式重新(换)发证。除迁址外,其他情况证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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