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夏银行利通支行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要求,有效防范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依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总行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授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支本行审批权限内各级授信审批部门或分支机构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加价贸易融资业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款",是指已按照本行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获得审批通过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支行设立放款审核岗总行在运营管理部设立二级职能部门-—放款中心,各分支机构设立放款审核岗,分别负责放款审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审批工作。放款审核岗由支行风险管理科归口管理.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相关部门归口管理放款审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独立于授信信贷营销部门。
第五条 支行放款审核岗分设A岗和B岗,日常审核工作由A岗负责,A岗外出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时由B岗负责日常业务审核。放款中心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根据放款管理工作职责和放款流程的需要,放款中心设置主任岗、放款审批岗、放款审核岗、综合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行放款管理工作内控建设,制定和完善放款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授信业务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指导分支机构开展放款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放款制度执行情况;
(四)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培训和日常工作的指导;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放款审核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本分支机构支行权限内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审核借款人资金支付方式及用途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
(三)审核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四)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
(五)对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
(六五)其他工作。
各分支机构放款审核岗不得由客户经理或营销科长兼任。
第七条 放款审核人员任职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勤勉尽业;
(三)熟悉各项信贷政策、制度,掌握各类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特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贷工作2年(含)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信贷工作1年(含)以上。
第三章 放款管理工作规则和职责划分
第八条 工作规则:
(一)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放款业务资料,独立提出审核意见。
(二)放款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意见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无权更改授信审批意见。对审批意见不明确、批复条款无法落实等情况的,应提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依据,向支行审贷会填写《宁夏银行信授信贷业务批复落实确认表》(见附件2)送交相应的授信审批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授信审批部门的支行审贷会反馈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三)对需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修改支付信息操作的,按照“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由原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修改。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销部门贷款经办行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起点提出调查意见;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落实担保和放款的前提条件手续,审核授信业务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借款人签署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负责授信业务放款审批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对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一致性负责。
(二)支行审贷会、风险经理、支行行长授信审批部门(含有审批权限的总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审查审批授信业务,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审批意见。
(三)放款中心及分支机构放款审核岗负责审核权限内授信业务担保和放款条件的落实,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对所审核放款环节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形式的有效性负责.
(四)分支机构会计部门营业室负责授信业务发放、资金支付的审核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放款工作流程
第十条 放款工作流程包括放款申请,放款受理,放款审核,放款审批,下柜处理,会计入账六四个步骤。支行放款流程无放款受理和审批环节,共四个步骤.放款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
第十一条放款中心放款工作流程除伊斯兰银行加价贸易业务外,其余授信业务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支行权限内的授信业务放款流程,实行纸质与信贷管理系统同步并行。
第十二条 加价贸易业务融资支付审核目前暂通过人工上报、纸质方式进行,工作流程及审核审批内容与其他授信业务相同。
第十三条 放款审核岗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及时提出放款审核意见。各分支机构若有批量授信业务放款的,应提前与放款中心预约,以利于合理安排,确保及时放款。
第十四条放款申请.授信业务审批后,经办行业务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将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并受理客户的提款申请。按照审批意见落实授信业务发放的前提条件,落实担保手续,签署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对于支行放款审核权限内的授信业务,将该笔业务的纸质资料移交支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放款审核。对于需放款中心审核的放款申请,经办行按照规定备齐所有放款申请资料(见附件3)并经行长(或受权人)复核后,通过信贷管理影像系统上传总行放款中心,发起放款申请。
第十五条放款受理。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受理经办行的放款申请,并及时分发给放款审核岗。
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放款审核人员根据岗位职责,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对信贷管理影像系统中上传的放款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形式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授信业务流程的合规性;
(三)对授信审批意见中的前提条件和担保等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对合同(协议)文本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形式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五)固定资产贷款应审核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的还应审核项目进度与已投资额是否匹配;
(六)对贷款支付方式及用途进行审核;
(七)对《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资料要素进行审核;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经审核符合放款要求的,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签注审核合格意见;放款中心权限的业务,还应提交放款审批人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放款要求的,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注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要求,做否决或退回补充资料处理。
第十七条 放款审批.放款中心放款审批岗承担权限内放款审批的职责:
(一)对审核通过的放款业务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二)重点核查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贷款支付方式和用途与审批意见要求是否一致等;
(三)符合放款条件的,由放款审批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签注同意放款意见;如核查发现问题,做业务退回或否决处理.
第十八六条下柜处理。放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业务主办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打印《放款通知书》或填写《加价贸易业务融资支付通知书》(见附件4)连同《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原件资料一并提交会计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九条 会计入账.经办行会计核算人员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放款通知书》、《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按照《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完成贷款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对已审批(审核)通过的放款申请,在下柜前或已下柜但未做会计入账处理时,支付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取消下柜”和“撤回修改”操作,重新按照放款流程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九条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对于已发放并支付的贷款,发生退款后区分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我行操作人员失误,将受托支付借款人交易对象户名、账号录入错误的,由会计人员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二)因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对象户名、账号和开户行等错误,发生退款无法再次支付的,由会计人员将该笔退回资金予以核实,对相应资金做冻结控制;同时,对退回受托支付款项的《受托支付清单》由会计人员做“退回状态”处理,并及时告知主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提供新的《受托支付清单》,经审核后由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受托支付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后通知主办客户经理,由主办客户经理打印《受托支付变更通知单》,并将《受托支付变更通知单》提交会计部门,由会计人员按照新的支付对象将已发放的贷款进行受托支付。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放款业务档案是授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办行按照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纳入本行信贷开展档案体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一条 风险管理科及主管行领导放款中心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放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指导。重点检查支行放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放款审核人员履职情况等.将各分支机构放款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行综合考评中.
第二十四二条风险管理科放款中心建立按季放款审核通报制。。对各营销部门分支机构上报授信业务申请放款审核的业务量、合格率及现场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审核工业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罚建议。对屡次出现上传资料不完整、错报放款资料或不具备放款条件向总行申请放款的分支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各分支机构放款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行综合考评中..
第二十五三条 风险管理科根据放款审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向营销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针对具体问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放款中心通过集中或上门等方式对全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放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放款审核工作,建立放款审核岗位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强化对放款审核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七四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或因违规审核出现重大差错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支行风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货币信贷 授信业务 放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自治区政府驻宁夏银行特派监督工作组。
内部发送:总行各部室,各机构筹备(建)组。
校对:王宁秋 贺建云
宁夏银行办公室 2011年4月220日印发
附件1: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工作流程示意图
(一)支行权限内放款工作流程图:
主办客户
经理
通知客户审批通过结果,签订相关合同,落实放款条件,补充放款资料,发起放款申请等。
审核岗
审核放款条件、担保落实情况、资料完备性、用途的合规性,合同填写的有效性等。
支行长
对放款审核岗审核通过的放款信息进行确认
主办客户经理
按核准意见完成贷款下柜,打印放款通知书、制作借据等
提交
通过
通过
退回
退回补充资料或否决
会计部门
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二)放款中心权限内放款工作流程图:
主办客
户经理
通知客户审批结果,签订相关合同,落实放款条件,补充放款资料,发起放款申请等。
支行长
审核放款申请相关要素,向放款中心发起申请
提交
退回
放款中心综合岗
受理并分发放款申请
通过
放款审核岗
审核放款条件和担保落实情况、资料完备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审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形式有效性等
分发
退回补充资料、完善放款条件
资料补充完毕,再次提交审核
过通
退回
放款审批岗
核查已通过审核的放款资料,签署相关审批意见
过通
主办客户经理
按核准意见下柜,打印放款通知书、制作借据等
会计部门
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附件2:
宁夏银行授信信贷业务批复落实确认表
部:
贵部年月日审批通过的( )字( )号业务,客户现向我行提出放款申请。我中心(分支行)在审核落实放款条件和担保等情况时,发现
不明确,请贵部确认,并将本确认表及附带资料退回我中心(分支行)。
资料目录:1、
2、
放款中心(分支行)
年 月 日
放款中心(分支行):
经审查,我部认为:
年 月 日
附件3: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上传资料清单
信贷业务种类
资料明细
一、流动资金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必传1-8、11、15—17页)、《宁夏银行借款凭证》;
2、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
3、付款协议、交易合同或其他提款证明材料;
4、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担保决议;
5、《保证合同》(必传1、2、7-9页),《最高额保证合同》(必传1、2、8、9页),《抵押合同》(必传1、2、9-11页),《最高额抵押合同》(必传1、2、10—12页),《质押合同》(必传1、2、9、10页);
6、抵押物他项权证或质押止付通知书,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7、其他
二、固定资产贷款
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必传1-4、7—9、12、16、18、19页);
2、《宁夏银行借款凭证》;
3、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
4、资本金到位情况证明(付款凭证或账户对账单);
5、项目进度说明;
6、付款协议、交易合同或其他提款证明材料;
7、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担保决议;
8、《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必传项同上);
9、抵押物他项权证或质押止付通知书,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10、其他
三、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协议》(必传1—4、7、10—12)、保证金入账凭证;
2、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
3、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担保决议;
4、《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必传项同上);
5、抵押物他项权证或质押止付通知书;
6、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7、其他
四、个人贷款
(不含按揭)
1、《个人借款合同》((必传1—10、20、22、24页和抵押物清单);
2、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
3、付款协议、交易合同或其他提款证明材料;
4、配偶还款承诺书;
5、抵押物他项权证或质押止付通知书;
6、抵押物承租人承诺书;
7、其他
五、房屋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
1、房屋(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2、开发商(经销商)缴存保证金入账凭证;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车合同或协议);
4、首付款缴款凭证或发票;
5、《合同》、《宁夏银行借款凭证》;
6、房屋预告登记证或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车辆抵押登记证书)
附件4:
宁夏银行加价贸易业务融资支付通知书
支行(部)会计部门:
(申请人)的加价贸易业务已按照我行业务审批程序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并通过放款审核,请你部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办理记账和支付手续:
【加价贸易商品购销及融资协议信息】
客户名称
币种
协议融资金额(万元)
期限(月)
主要担保方式
还付方式
融资用途
加价利润结付周期
【支付信息】
支付方式
银行受托支付
支付总额(万元)
户名
本次支付金额(万元)
账号
开户银行
备注
支行主办人员意见:
签字: 日期:
支行融资支付审核员意见:
签字: 日期:
支行行长意见:
签字: 日期:
总行放款中心审核员意见:
签字: 日期:
总行放款中心主任意见:
签字: 日期:
终审部门签章:
(此通知书共三份,放款中心、主办行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各一份)
附件5—1: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工作底稿(流动资金贷款)
审核日期:
借款单位名称:
主办行
批复内容
金额万元,期限月,利率,担保方式;
保证人:;抵押物:;支付方式(自主、受托),受托支付起点 万元;受托支付相关信息:
一般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批复》落实
1、批复中限制性条款是否满足;
2、附加条件是否具备,批复内容是否明确
1、
2、
借款合同
1、是否为本业务适用的合同文本,是否为我行标准合同;2、非本行制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律合规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3、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批呈报表一致;4、借款方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必扫项(1—8、11、15—17)是否齐备;6、合同与信贷系统内合同要素是否一致。
1、
2、
3、
4、
5、
6、
借款凭证
借款人名称、账号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利率是否准确,用途与借款合同一致,印章、签名清晰;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支行长签字是否齐全.
抵押担保方式应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抵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抵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抵押物是否与《批复》所载抵押物一致、主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抵押合同》(必扫项1、2、9-11页)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必扫项1、2、10—12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抵押登记证明
1、房地产抵押,提供他项权证;2、房地产之外的其他资产抵押,提供工商登记证明;3、。内容是否与授信审查审批表及合同要求一致;4、抵押登记金额是否覆盖我行债权金额;5、抵押登记期限是否涵盖我行债权期限
1、
2、
3、
4、
5、
质押担保方式应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质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质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批呈报表、主合同及质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质押合同》(必扫项1、2、9、10页和质押物清单)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质押权利凭证及质押登记证明扫描件
1、有价证券、存单质押,提供复印件及止付证明书;2.其他权利质押,提供质押登记证明;
保证方式应审核的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保证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保证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主合同内容是否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保证合同》(必扫1、2、7-9页)或《最高额保证合同》(必扫1、2、8、9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贷款支付的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是否与批复一致;
受托支付起点是否符合本行的相关规定
1、
2、
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
1、提款申请书所列用途是否与《批复》用途一致;2、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和受托支付列表内容是否一致;3、签字签章是否齐备,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4、提款申请书金额与借据提款金额是否一致
1、
2、
3、
4、
出账信息
1、出账详情相关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齐全;
2、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
1、
2
交易合同
1、交易合同是否与批复约定用途一致;2、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我行的支付条件;3、交易合同贸易背景的客观真实性
1、
2、
3、
其他应审核的要件
审核意见:
符合放款要求,同意放款。
放款条件不具备,做否决处理
放款资料不完整,请按规定补充以下资料:
1、
2、
3、
审核人签字:
附件5—2: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工作底稿(固定资产贷款)
审核日期:
借款单位名称:
主办行
批复内容
金额万元,期限月,利率,担保方式;
保证人:;抵押物:;支付方式(自主、受托),受托支付起点 万元;受托支付相关信息:
一般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批复》落实
1、批复中限制性条款是否满足;2、附加条件是否具备,批复内容是否明确
1、
2、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1、是否为本业务适用的合同文本,是否为我行标准合同;2、非本行制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律合规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3、要素填写齐全,与审查审批表一致;4、借款方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5、《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必扫项(1—4、7-9、12、16、18、19)是否齐备;6、合同要素与信贷管理系统内是否一致.
1、
2、
3、
4、
5、
6、
借款凭证
借款人名称、账号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其他要素完整,相关内容与借款合同一致,印章、签名清晰;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支行长签字是否齐全。
抵押担保方式应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抵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制式抵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查审批表、主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抵押合同》(必扫项1、2、9-11页)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必扫项1、2、10—12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抵押登记证明
1、房地产抵押,提供他项权证;2、房地产之外的其他资产抵押,提供工商登记证明;3、。内容是否与授信审查审批表及合同内容一致;4、抵押登记金额是否覆盖我行债权金额;5、抵押登记期限是否涵盖我行债权期限
1、
2、
3、
4、
5、
质押担保方式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质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质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批呈报表、主合同及质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质押合同》(必扫项1、2、9、10页和质押物清单)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质押权利凭证及质押登记证明扫描件
1、有价证券、存单质押,提供复印件及止付证明书;2。其他权利质押,提供质押登记证明;
第三方保证方式审核的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保证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保证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主合同内容是否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保证合同》(必扫1、2、7—9页)或《最高额保证合同》(必扫1、2、8、9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贷款支付的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是否与批复一致;2、受托支付起点是否符合本行规定;3、单笔自主支付金额是否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
1、
2、
3、
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
1、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2、提款申请书所列用途是否与项目建设一致;3、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和受托支付列表内容是否一致;4、用款进度是否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1、
2、
3、
4、
出账信息
1、出账详情相关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齐全;2、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
1、
2、
交易合同
1、交易合同是否与批复约定用途一致;2、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我行的支付条件;3、交易合同贸易背景的客观真实性
1、
2、
3、
其他应审核的要件
审核意见:
符合放款要求,同意放款。
放款条件不具备,做否决处理
放款资料不完整,请按规定补充以下资料:
1、
2、
3、
审核人签字:
附件5—3: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工作底稿(银行承兑汇票)
审核日期:
借款单位名称:
主办行
批复内容
金额万元,期限月,保证金比例 %,担保方式;保证人:;抵押物:;收款人信息:
一般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批复》或审批批意见的落实
1、限制性条款是否满足,附加条件是否具备;2、其他应审核要素
1、
2、
《银行承兑协议》
1、是否为本业务适用的合同文本,是否为我行标准合同;2、非本行制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律合规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3、要素填写齐全,与审批意见一致;4、出票方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5、《银行承兑协议》必扫项(1—4、7、10—12)是否齐备;6、协议内容要素与信贷管理系统内是否一致。
1、
2、
3、
4、
5、
6、
保证金
1、是否按要求比例足额缴存保证金;
1、
出账信息
1、出账详情相关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齐全;2、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交易合同一致。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与协议内容一致。
1、
2、
抵押担保方式应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抵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制式抵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查审批表、主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抵押合同》(必扫项1、2、9—11页)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必扫项1、2、10—12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抵押登记证明
1、房地产抵押,提供他项权证;2、房地产之外的其他资产抵押,提供工商登记证明;3、。内容是否与授信审查审批表及合同内容一致;4、抵押登记金额是否覆盖我行债权金额;5、抵押登记期限是否涵盖我行债权期限
1、
2、
3、
4、
5、
抵押的其他要求
1、抵押房地产为出租的,承租期是否在贷款期限内;2、租赁期超过贷款期限的,是否签订承租承诺书等。
1、
2、
质押担保方式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质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质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批呈报表、主合同及质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质押合同》(必扫项1、2、9、10页和质押物清单)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质押权利凭证及质押登记证明扫描件
1、有价证券、存单质押,提供复印件及止付证明书;2。其他权利质押,提供质押登记证明;
保证方式审核的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保证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保证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主合同内容是否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保证合同》(必扫1、2、7—9页)或《最高额保证合同》(必扫1、2、8、9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票据签发的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交易合同
1、交易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2、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符合票据签发的要求;3、合同交易的对象是否符合支付条件;4、有无限制性提货要求等
1、
2、
3、
4、
其他
审核意见:
符合放款要求,同意放款.
放款条件不具备,做否决处理
放款资料不完整,请按规定补充以下资料:
1、
2、
3、
审核人签字:
附件5—4: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工作底稿(加价贸易)
审核日期:
融资单位名称:
主办行
批复内容
金额万元,期限月,利润率%,担保方式;
保证人:;抵押物:;收款人相关信息:
一般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批复》落实
1、批复中限制性条款是否满足;2、附加条件是否具备,批复内容是否明确
1、
2、
加价贸易商品购销及融资协议
1、是否为本业务适用的协议文本,是否为我行标准制式协议;2、非本行制式协议的,是否有法律合规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3、要素填写齐全,与审查审批表一致;4、融资方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5、《加价贸易商品购销及融资协议》是否齐备。
1、
2、
3、
4、
5、
宁夏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中心借款凭证
借款人名称、账号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其他要素完整,相关内容与借款合同一致,印章、签名清晰;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支行长签字是否齐全.
抵押担保方式应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抵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制式抵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查审批表、主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抵押合同》(必扫项1、2、9-11页)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必扫项1、2、10—12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抵押登记证明
1、房地产抵押,提供他项权证;
2、房地产之外的其他资产抵押,提供工商登记证明;
3、.内容是否与授信审查审批表及合同内容一致;
4、抵押登记金额是否覆盖我行债权金额;
5、抵押登记期限是否涵盖我行债权期限
1、
2、
3、
4、
5、
质押担保方式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质押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质押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授信审批呈报表、主合同及质押登记证明内容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质押合同》(必扫项1、2、9、10页和质押物清单)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质押权利凭证及质押登记证明扫描件
1、有价证券、存单质押,提供复印件及止付证明书;2。其他权利质押,提供质押登记证明;
第三方保证方式审核的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保证合同》
1、是否为我行标准保证合同;2、要素填写齐全,与主合同内容是否一致;3、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4、《保证合同》(必扫1、2、7—9页)或《最高额保证合同》(必扫1、2、8、9页)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一致.
1、
2、
3、
4、
融资支付的审核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支付方式
1、是否为受托支付;
2、支付对象是否符合业务要求;
3、其他要素
1、
2、
3、
宁夏银行
加价贸易业务融资支付通知书
1、相关要素填写是否完整;2、支付对象是否与融资协议一致;3、金额、日期及结付方式是否一致;4、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与协议、借据一致.
1、
2、
3、
4
交易合同
1、交易合同是否与批复约定用途一致;2、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我行的支付条件;3、交易合同贸易背景的客观真实性
1、
2、
3、
其他应审核的要件
审核意见:
符合支付要求,同意融资支付.
支付条件不具备,做否决处理
申请融资支付资料不完整,请按规定补充以下资料:
1、
2、
3、
审核人签字:
附件5—5: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工作底稿(个人贷款)
审核日期:
借款单位名称:
主办行
批复内容
金额万元,期限月,保证金比例 %,担保方式;保证人:;抵押物:;收款人信息:
一般要素: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批复》或审批批意见的落实
1、限制性条款是否满足,附加条件是否具备;2、其他应审核要素
1、
2、
个人借款合同
1、是否为本业务适用的合同文本,是否为我行标准合同;2、非本行制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律合规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3、要素填写齐全,与审查审批表一致;4、相关方签章签字是否符合规定;5、《个人借款合同》必扫项(1—10、20、22、24)是否齐备;6、合同内容要素与信贷管理系统内是否一致。
1、
2、
3、
4、
5、
6、
提款申请书
计划支付清单
1、提款申请书所列用途是否与《批复》用途一致;2、提款申请书、计划支付清单和受托支付列表内容是否一致;3、签字签章是否齐备,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4、提款申请书金额与借据提款金额是否一致;5、相关提款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用途是否符合要求。
1、
2、
3、
出账信息
1、出账信息相关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齐全;2、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
1、
2、
抵、质押登记
落实情况
1、登记金额是否覆盖贷款,登记期限是否与贷款期间相匹配;2、登记部门是否符合规定。
1、
2、
其他
1、是否签订按揭协议;2、按揭保证金是否缴纳;3、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4、购房合同相关信息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5、其他
审核意见:
符合放款要求,同意放款.
放款条件不具备,做否决处理
放款资料不完整,请按规定补充以下资料:
1、
2、
3、
审核人签字:
宁夏银行授信业务
放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要求,有效防范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依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授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本行各级授信审批部门或分支机构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加价贸易融资业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款”,是指已按照本行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获得审批通过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总行在运营管理部设立二级职能部门—-放款中心,各分支机构设立放款审核岗,分别负责放款审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审批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相关部门归口管理放款审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独立于信贷营销部门。
第五条 放款中心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根据放款管理工作职责和放款流程的需要,放款中心设置主任岗、放款审批岗、放款审核岗、综合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行放款管理工作内控建设,制定和完善放款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授信业务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指导分支机构开展放款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放款制度执行情况;
(四)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培训和日常工作的指导;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放款审核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本分支机构权限内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审核借款人资金支付方式及用途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
(三)审核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四)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
(五)其他工作。
各分支机构放款审核岗不得由客户经理或营销科长兼任。
第七条 放款审核人员任职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勤勉尽业;
(三)熟悉各项信贷政策、制度,掌握各类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特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贷工作2年(含)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信贷工作1年(含)以上。
第三章 放款管理工作规则和职责划分
第八条 工作规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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