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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抗旱救灾应急预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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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抗旱救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标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等级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理   4.7 群众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9信息公布   4.10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定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技术贮备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7.3 监督检验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干旱是我县最关键自然灾难之一,为立即有效地做好旱灾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工作,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降低旱灾损失,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国水法》、《中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州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旱灾防范及旱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场依据本预案编制辖区内抗旱救灾应急预案。   1.4 工作标准  1.4.1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旱灾严重地域和人畜饮水尤其困难地域抗旱工作,处理旱区群众饮水困难,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4.2  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预防为主,防旱和抗旱相结合,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方面抗旱转变,由农业抗旱为主向城镇生活、生产和生态全方面主动抗旱转变,不停提升防旱抗旱现代化水平。    1.4.4  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施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主动参与和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1.4.5 依据水资源可连续利用要求开发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充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施“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标准,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镇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分阶段、分地域、有针对性地采取抗旱方法。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抗旱救灾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处理城市防洪抗旱突发事件应急事务。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涔天河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发改委、县经委、涔天河管理局、县计划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电信企业、县移动企业、县石油企业、县农机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供销联社、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电力局、县水利水电开发企业、县水文站等单位责任人为指挥部组员。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   领导、组织全县抗旱工作;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对抗旱工作指示;拟订全县抗旱政策、制度和要求等;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组织召开抗旱工作应急会议,听取民政、水利、农业、气象、水文、畜牧水产等部门旱情灾情汇报,立即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方法;落实抗旱物资和经费,负责重大抗旱经费、物资安排使用和管理;统一指挥全县抗旱工作,组织县里相关单位、驻县武警官兵按本预案要求对受灾地域进行抗旱救灾;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水量,做好抗旱工作;组织灾后处理,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办   承接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抗旱工作;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并落实实施;立即搜集、上报旱情、灾情和公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制订和实施抗旱预案;指导督促各地抗旱服务队建设和管理;立即向关键领导提出抗旱决议参谋意见;传输上级抗旱救灾指令,督促检验各项抗旱救灾方法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抗旱物资贮备、管理和抗旱资金分配工作;组织全县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和管理。    2.2.3  县防指组员单位   县水利局 负责抗旱工作行业管理;负责所辖抗旱工程运行安全;负责水利工程水源调度,统一合理调配抗旱水源,充足发挥现有水利工程效益;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立即调处水事纠纷。   县民政局 会同相关部门检验灾情,做好灾情统计;负责救灾和灾民生活救助,立即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基础生活;协调县防办搞好灾情公布、上报工作。   县农业局 做好农业旱灾统计工作,推广应用相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订农业救灾方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调拨供给,并负责技术指导,帮助灾区人民搞好改制改种,恢复农业生产。   县林业局 做好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提供抗旱打井技术指导;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县电信企业、移动企业 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通信通畅,优先传输抗旱、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抗旱各项通信优惠方法。   县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负责旱情监测和预警预报,按时向县防指提供短期、中期、长久气象预报和降雨实况等相关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提供抗旱提议和意见。   县水文站 负责提供报汛点流量资料和土壤墒情数据,加强旱情分析和趋势估计,提供抗旱提议和意见;负责全县水环境监测工作,做好干旱期间人畜饮水安全预警预报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确保饮用水安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帮助查处水事纠纷;依法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浇灌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处理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县交通局 优先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通畅。   县财政局 负责申报、筹集、安排抗旱所需资金,会同县防指立即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人武部 依据抗旱需要,立即组织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抗旱救灾及实施重大抗旱决议实施任务。   县农办 组织协调农口各部门做好本行业抗旱工作,负责灾区农、林、牧、渔业救灾,协调灾情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提议,对减轻农业灾难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县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处理教职职员和学生饮水困难方法。   县商务局 负责食品消费安全和相关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工作。   县农机局 负责受灾区农机具维修,调配救灾所需各类农机具,支援灾区恢复生产。   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组织旱期安全生产检验,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 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做好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立即公布旱情通报,编辑抗旱救灾经典报道;负责县委、县政府向省、市汇报灾情时图文和音像资料。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渔牧业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养殖业方面抗旱工作。   县经委 协调组织、督促检验本系统相关电力单位正确处剪发电和浇灌关系,监督所属蓄水发电工程实施县防指下达抗旱指令。   县电力局 确保抗旱救灾用电优先供给。   县供销联社 负责抗旱救灾物资贮备和供给,并定时向县防指报送物资贮备情况。   县石油企业 确保抗旱救灾用油优先供给。   涔天河水库管理局 负责涔天河灌区抗旱调水等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在抗旱期间,根据各自职能范围,依据指挥部救灾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旱情信息关键包含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干旱成因,和对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   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根据《水旱灾难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制订旱情监测统计上报制度,搜集实时旱情,逐层上报至县防办,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立即上报。各组员单位要加强对旱情信息监测,并立即上报监测数据及估计信息。抗旱信息实施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3.1.2  县水文站依据全县雨量站和蒸发站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对旱灾趋势做出评定和估计,并将结果立即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1.3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难性天气预警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停提升正确度,对立即发生旱灾趋势做出评定并将结果立即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1.4  水利和水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监测预报,对河道、水库和地下水位改变情况进行监测,并预报水资源改变趋势,同时对供水工程情况及水源地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水资源改变情况定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上报。    3.1.5  农业及畜牧水产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及牲畜受灾情况进行监测,对农业受灾面积、受灾种类、减产情况及牲畜疫情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立即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1.6  民政、农业、农办等部门应对旱灾造成损失情况及救灾物资发放信息立即统计上报。    3.1.7  县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依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立即汇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正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难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方法。   在旱灾发生前,水利部门要采取有效方法,加大我县水利工程蓄水能力和抗旱能力,具体掌握我县境内河道、水库等蓄水量及分布情况,制订抗旱供水计划及水源应急调度预案,同时制订在旱情严重时节水限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在旱情发生前对所管水利工程进行检修维护,主动检修抗旱设备,对水井、机泵、扬水站、供水渠系等进行维修改造,并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使其在抗旱工作中发挥作用。   气象、水文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预警系统,立即采集、传输旱情信息,提升旱情估计预报水平,同时调试好人工降雨设备及组织好相关人员培训,不停提升科学抗旱能力。   在旱情发生前,县财政部门要落实抗旱资金,使我县抗旱工作有资金确保。   其它相关组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分别制订本单位抗旱预防方法。    3.2.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估计干旱发展趋势,依据不一样干旱等级,提出对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议提供科学依据。    3.2.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激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个形式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难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乡镇场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处理群众饮水困难决议依据。    3.3.2  抗旱预案   乡镇场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并按要求上报审批。    3.3.3  抗旱信息系统   县防指应依靠县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通常)、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尤其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组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据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防指各组员单位根据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布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立即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4.1.4  旱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及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救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指挥协调。    4.1.5  旱灾发生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情况。    4.1.6  因旱灾而衍生疾病流行等次生灾难,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理,采取有效方法切断灾难扩大传输链,预防次生或衍生灾难蔓延,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汇报。   4.2 应急响应等级    4.2.1  干旱预警等级划分   依据《农业旱情旱灾评定标准》中对干旱等级评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按受旱范围和严重程度将我县干旱等级划分为四级,即轻旱、中旱、重旱和特重干旱四个等级,对应预警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   Ⅳ级预警(轻旱) 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10%至20%;土壤含水量85至70毫米;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10-20天降水量小于5mm时为轻旱,对应干旱预警等级为Ⅳ级预警(蓝色)。   Ⅲ级预警(中旱) 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20%至40%;土壤含水量70至55毫米;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21-30天降水量小于5mm时为中度干旱,对应干旱预警等级为Ⅲ级预警(黄色)。   Ⅱ级预警(重旱) 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40%至60%;土壤含水量55至40毫米;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31-45天降水量小于5mm时为重干旱,对应干旱预警等级为Ⅱ级预警(橙色)。   Ⅰ级预警(特重旱) 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大于60%以上;土壤含水量40毫米以下;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超出45天降水量小于5mm时为特重干旱,对应干旱预警等级为Ⅰ级预警(红色)。    4.2.2  干旱预警公布   干旱等级由县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公布,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开启对应应急预案。   旱灾发生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据旱情信息,确定对应旱情等级及预警等级,以正式文字方法公布对应干旱预警信息。当发生中等程度及以上干旱时,县防指在公布预警信息同时责成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在全县范围内,经过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方法公布干旱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含干旱预警等级,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成因、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和对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等旱情信息。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应急响应等级判定    4.3.1 .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响应:   (1)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10%至20%;   (2)全县区域内土壤含水量在85至70毫米之间;   (3)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10-20天降水量小于5mm。    4.3.1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响应:   (1)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20%至40%;   (2)全县区域内土壤含水量在70至55毫米之间;   (3)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21-30天降水量小于5mm;   (4)全县多个乡镇发生轻旱,单一乡镇发生重旱时。    4.3.1 .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响应:   (1)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40%至60%;   (2)全县区域内土壤含水量在55至40毫米之间;   (3)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31-45天降水量小于5mm;   (4)全县多个乡镇发生中旱,单一乡镇发生特重干旱时。   4.3.1 .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响应:   (1)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超出60%;   (2)全县区域内土壤含水量在40毫米以下;   (3)全县区域内农作物关键生长久内连续超出45天降水量小于5mm。    4.3.2  应急响应行动    4.3.2 .1 轻旱(Ⅳ级)响应 县防指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主持对旱情进行会商,分析旱情和灾情,估计旱情发展趋势,向县防指领导汇报旱情,提交抗旱决议提议,开启抗旱预案,并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抗旱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服务,立即处理抗旱物资、油料、电力供给等问题,依据实际情况组建和完善抗旱服务队,深入抗旱一线,维修机电设备。经过采取节水浇灌方法满足浇灌。新闻媒体要宣传和推广抗旱优异经验及做法,减轻旱灾损失。    4.3.2 .2 中旱(Ⅲ级)响应 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对旱情进行会商,分析旱情和灾情,估计旱情发展趋势,开启抗旱预案,做出对应工作安排,亲密监视旱情发展改变,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组员单位。工作关键是做好水利工程调度,根据“先活水、后死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发电服从浇灌,养殖服从抗旱,保苗服从人畜饮水”标准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动员旱区群众抗旱,做好节水保水和科学调水工作,优先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和城镇用水,指导灾区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方法,必需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并经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采取节水浇灌方法满足浇灌。   4.3.2 .3 重旱(Ⅱ级)响应 县委书记、县长亲自主持召开紧急抗旱工作会议,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研究决议抗旱救灾中重大问题,分阶段安排布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开启抗旱预案,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与抗旱救灾,随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汇报情况,请求市里支援,并视旱情发展情况快速增派领导和教授分赴各自责任区和抗旱一线,指导、帮助抗旱救灾工作,立即编发抗旱快讯。   气象部门要主动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要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管理,优先确保城镇、农村人畜饮用水,并经过打深井方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限制或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和服务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各级政府对干旱死角及山区无水源地域实施应急送水,确保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主动做好改制改种工作。媒体宣传部门要大力弘扬在抗旱斗争中涌现出来优异事迹和优异个人,激发人民群众抗旱救灾热情,使全社会人民全部投入到抗旱救灾工作中来。县防指其它组员单位全部要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旱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4.3.2 .4 Ⅰ级(红色)响应 全方面动员,全县进入紧急抗旱救灾期。党、政、军、民全社会投入抗旱抗灾。县委书记、县长为抗旱救灾总指挥,随时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安排布署抗旱救灾工作,研究处理抗旱救灾面临重大问题,落实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国家和省、市更大支援。全县以抗旱救灾为中心,全力以赴,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抗旱救灾。各类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努力争取最大程度降低旱灾损失。   县委书记、县长亲自组织召开紧急抗旱专题会议,布署抗旱工作,宣告进入特重旱抗旱时期,下发紧急通知,动员全部单位紧急行动起来,帮助灾区进行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各组员单位关键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抗旱工作需要,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开启各项应急抗旱方法,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关键是做好人畜饮水和重灾区灾民基础生活安置,对干旱死角及山区无水源地域实施紧急应急送水,确保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搜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4.1  气象水文信息搜集、汇报制度。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正确掌握旱情、墒情、降雨情况,定时搜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县防办天天搜集气象信息和土壤墒情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和情况综合工作。县气象局按时向县防指提供短期、中期、长久气象预报和降雨实况等相关资料。县水文站按时提供报汛点流量资料和土壤墒情信息数据。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分别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县水文站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办。    4.4.2  旱情汇报制度。旱灾发生后,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立即用报表、文字、图片及音像等多种方法汇报灾难情况,并亲密注视灾情改变,随时搜集上报新灾情和抗灾动态。    4.4.3  信息处理。县防指对上报各类信息,要立即分析和反馈,重大旱情和灾情应立即汇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立即续报。   4.5 指挥和协调    4.5.1  出现旱灾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开启应急预案,立即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发展改变情况。    4.5.2  当地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应快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估计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并按要求处理程序,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快速采取处理方法,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旱灾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需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处理    4.6.1  县防指要帮助市防指加强对我县大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足发挥水源综合效益。   当涔天河水库水位达成保灌水位249.00米时,基础停止发电,确保浇灌。    4.6.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寻求新水源、打井、修建储水地窑等方法,处理群众饮水困难。发生重大旱情时,要按相关程序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尤其困难群众定时送水。    4.6.3  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寻求和开辟水源,投入多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宣传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6.4  气象部门依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主动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升作业效果。   4.7 群众安全防护   当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方法。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重旱区群众,确实必需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组织她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地,并给合适生活救助。   4.8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依据灾情发展,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公布 旱灾信息公布遵照实事求是、立即正确标准。   县防办会同县委宣传部,根据相关要求,做好抗旱救灾信息公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旱灾和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水源工程蓄水显著增加,土壤含水量显著提升,旱情显著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10%时,由县防指依据情况根据相关程序宣告解除此次抗旱救灾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在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时,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重旱区群众给政策优惠。民政部门要核实灾情,根据受灾程度和救灾标准,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救助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河段进行必需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沿途群众饮水安全。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相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激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立即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定    5.3.1  县防办要立即总结每一次抗旱工作,并依据量化指标做出科学评价,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5.3.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对整年抗旱工作进行分析评定,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提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通讯部门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通畅。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   气象部门立即做好现有些人工增雨高炮、火箭作业系统维护保养,同时适时进行设施更新和添置。重旱年份,依据旱情发展趋势,紧急增购。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城市供水部门要准备必需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确保城市居民饮水需要。农机部门要贮备必需移动抽水设备,确保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给。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县防指相关组员单位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支持重旱区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关键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域农民提供流动浇灌、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经委、县交通局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通畅。   县电力局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供电需要和应抢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协调各级卫生及防疫部门对旱区可能出现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2.6  物资保障   县石油企业等部门要组织油源,确保抗旱用油供给。县发改委、县经委、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要管好国家和地方贮备粮、油,确保灾民粮、油供给,做好和灾民生活相关急需品等救灾物资贮备和供给工作,确保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县防指分别向市财政厅、市防指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县财政局商县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下拨并监督使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省、市和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助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必需时,各地对饮水尤其困难群众,按就近安排标准,在靠近水源地方设置临时安置场所。   6.3 技术贮备和保障 县防指教授组从技术上指导抗旱工作,依靠县抗旱指挥系统建立对应抗旱技术信息系统。依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旱情预警、估计、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加强技术贮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采取多个方法,主动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时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县抗旱指挥机构要帮助、指导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救灾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7.2.1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推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难损失,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验 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保障应急方法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土壤含水量:亦称“土壤含水率”、“土壤湿度”,指单位数量土壤所保持水量。土壤含水量W(毫米mm)通常分为上、下、深三层,对本省来说,土壤水分容量分别取20、60、40mm,累计为120mm。其中蒸发计算亦采取三层蒸发模型,蒸发先从上层,上层水分蒸发完成后,再从下层蒸发,上下层蒸发完后再蒸发深层水分。   干旱:植物耗水多于吸水造成植物体内水分过多亏缺而受害现象。因为发生原因不一样分为大气干旱、土壤干旱和生理干旱。   土壤墒情:指土壤含水量。土壤墒情是经过土壤湿度测定来评定。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县防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教授,依据情况改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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