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财产清查工作培训资料
编制单位: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企业
编制日期:8月29日
通讯地址及联络方法以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东安市场写字楼2座8层808号
联络电话:(010)65280779 65263760至6526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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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目录
资 料 页 次 一:财产清查具体方案 3-49 二: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1页) 50 三:资产清查明细表(67页、含清查损失、估计损失两部分) 51-117四:汇报参考格式
其中:总企业本部、二级企业审计汇报参考格式(10页) 118-127
二级企业无核销损失审计汇报参考格式(2页)128-129
五:财产清查内控问卷 130-153
其中:采购和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130-133
仓储和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134-136
工薪和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137-138
控制环境调查问卷(3页) 139-141
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142-143
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144-146投资和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147-149
销售和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150-153
六:财产清查相关文件6份(19页) 154-172
方案目录
项 目 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财产清查户数范围 4-5第三章:财产清查目标及作用 5-6
第四章:财产清查基准日 6第五章:财产清查法规依据 6-7第六章:财产清查资料范围 7-8
第七章:财产清查方法和步骤 8-9
第八章:企业财产清查程序 9-10
第九章:审计工作程序 10-11
第十章:财产清查内容及要求 11-43
第十一章:内部控制审核内容及要求 43-44
第十二章:财产清查表格及汇报 44-46
第十三章:项目组织工作 46-47
第十四章:项目标时间安排 47-48第十五节:中介机构协调和配合 48
第十六章:附则 4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财产清查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财产清查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提升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效率,特制订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财产清查参与单位使用。
第二条 本具体方案根据财政部颁布相关国有企业申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相关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财务政策问题通知等各类文件要求,结合中远集团实际情况编写而成。
第三条 财产清查工作将根据“适度规模、关键跟踪”指导方针,采取“充足准备、统一布署、集中力量、分步实施”工作标准进行。
第二章 财产清查户数范围
第四条 财产清查范围:中远集团所属全部中国全资、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已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除外。
第五条 参与财产清查单位必需同时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一、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在会计上独立核实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向税务部门独立纳税。
第六条 户数清查内容:
一、中远集团填制企业清查清单,包含6月30日前全部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单位名称。
二、依据清查结果填制“企业户数清查表---全资、控股”,并注明:
(1) 是否在合并报表范围内;
(2) 是否属于此次财产清查范围。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含有法人资格经营实体或单位,因为不含有财产清查基础单位条件,其财产清查工作由其含有法人资格主办单位组织进行,不作为财产清查基础单位统计。
四、对已停工、停产企业单位,作为财产清查基础单位统计,由负责合并其报表母企业组织清查事宜。
第七条 各子企业、孙企业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层审核、填报方法,汇总全部下属企业单位户数,并上报中远集团总企业。
第三章 财产清查目标及作用
第八条 财产清查目标
此次财产清查是依据中远集团拟申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根据财政部颁发《国有企业申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等相关要求,首先根据行业会计制度、全方面清查企业资产、负债,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检验各项资产、负债金额,确定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也就是说,先按行业会计制度,即企业现行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清理出企业现存资产损失,称“清查损失”,然后按财政部新颁布《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即现在已在股份制企业、上市企业中实施会计制度估计企业减值损失,称“估计损失”两部分。
第九条 财产清查作用
一、摸清中远集团“家底”,处理不良资产长久挂帐等问题,全方面掌握中远集团内部资产真实分布、存量、结构和使用效益等情况,甩掉包袱,加强企业竞争能力。
二、加强中远集团资产管理,促进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提升,提升财务数据真实、正确性。使中远集团真正建立起科学效绩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适合中远集团、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控制机制,堵塞多种财务漏洞,提升资产使用效率,改善企业经营情况。
第四章 财产清查基准日
第十条 此次财产清查基准日确定为6月30日。
第五章 财产清查法规依据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工作中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实施(不限于):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2、《企业会计制度》;
3、《国有企业申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财会[]44号);
4、《财政部相关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财务政策问题通知》(财会[]310号);
5、财政部相关印发《落实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政策衔接问题要求》通知(财会[]17号);
6、财政部相关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通知(财会[]43号);
7、财政部相关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相关问题要求》通知(财会[]11号)
8、财政部相关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础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通知(财会[]41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通知(会协[]41号);
11、《中国企业法》;
12、《中国会计法》;
13、《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
1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六章、财产清查资料范围
第十二条 被清查企业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财产清查单位基础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企业成立批复;
2、财产清查前按“行业会计制度”编制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含: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全部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和历年和对方查对(二次函证)结果,各项投资协议、协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接收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借款协议或协议等;
3、各项资产列入损失相关依据;
4、各项资产估计损失相关依据,其中包含资产价值发生重大改变大宗资产判定、评定、咨询汇报;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标相关依据;
6、重大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估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相关资料及说明;
8、集团内部单位各项关联交易明细表;
9、上述各项损失处理方法及资料。
10、企业会计政策实施资料;
11、财产清查后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全部会计报表及《财产清查明细表》;
12、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及其陆续追加明细表;
13、企业验资汇报及评定汇报;
14、企业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汇报;
15、企业财产清查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各科目相关证据和资料;
16、和上述审计相关、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定产生关键影响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总体框定了16项,在各个会计科目标清查中我们又具体地列示了需企业提供、准备资料,请各被清查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尤其是确定清理损失和估计损失证实资料,是此次财产清查中最关键也是难查找资料。这些资料有企业已存在,有不存在,而损失确实定没有相关依据作支撑是无法确定,所以期望各企业在此次工作中尽可能搜集、补充、完善相关损失证据,以确保损失申报得以顺利批复。
第七章、财产清查方法和步骤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步骤
财产清查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四条 财产清查方法
1、企业自查。参与清查企业在要求时间内,按要求全方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依据企业已经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确定清理损失、估计减值损失,并依据清查结果填制财产清查明细表,列示各项资产清理损失、估计损失;在财产清查同时,企业还应对本身因管理需要而设置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汇报,反应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
2、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企业财产清查损失结果进行审计,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真实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八章 企业财产清查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财产清查程序
财产清查工作首先要查对帐表、帐帐、帐实,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往来帐项进行函证、对长短期投资进行检验,对各项费用摊销进行核实,依据已存在和资产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损失资料和证据确定资产清理损失、估计损失,填制清查明细表,具体程序以下:
(1)企业财务部门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由相关部门共同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示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项目;
(3)将损失项目分解到企业各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实施人员,由实施人员在企业要求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第一步损失证据搜集);
(4)企业财务部门在上述各部门搜集第一步证据同时,按要求全方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查对帐表、帐帐、帐实,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往来帐项进行函证、对长短期投资进行检验,对各项费用摊销进行核实,依据已经有资料确定资产金额,依据已经有证据确定资产损失(第二步损失证据搜集);
(5)将上述第(4)项中清查出无证据损失项目列示明细清单,按第一步损失证据搜集方法进行分解、补充(第三步损失证据搜集);
(6)依据企业已经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确定清理损失、估计减值损失;
(7)依据本方案第四十三条要求,列示集团内部单方挂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并具体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据。
(8)依据清查结果填制各项资产清查明细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9)在财产清查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汇报,反应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此项祥见第十一章);
第九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财产清查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中远集团资产情况、经营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实施等基础情况;了解集团财产清查初步设计方案;
2、依据了解情况,从审计角度对集团财产清查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方案修改、制订;
3、依据集团财产清查方案,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订审计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4、和集团共同讨论审计工作具体方案,尤其是包含企业以后会计政策制订及实施情况问题,在确保满足此次财产清查需要前提下,还应考虑企业以后实施一贯性问题;
5、依据双方讨论结果修改具体方案;
6、提供财产清查明细表版本及财产清查汇报格式,和集团共同商讨,依据双方商论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7、经过中远集团和参与财产清查其它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统一工作标准,提出工作要求;
8、培训财产清查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提出财产清查工作要求;发放财产清查明细表(电子板),讲解填写规范;
9、要求企业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自查,搜集、补充、完善资产损失证据;依据清查结果,填制资产清查明细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并按本方案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10、进入现场审计,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审计、确定。审计人员现场工作包含两部分内容:财产清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核;现场审计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
11、依据初步审计结果和企业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实施合理性、有效性,
12、草拟审计汇报,并就审计汇报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问题或不足,和企业充足交换意见,并取得企业书面意见;
13、 出具正式审计汇报。
第十章、财产清查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本方案提及财产清查内容及要求,对于企业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础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其中内容及要求。企业应依据清查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依据审计情况补充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本方案清查要求、损失确定标准如和财政部以后颁布相关要求不符,以财政部颁布要求为依据。
第十八条 此次财产清查中介机构工作分为二部分:
(1)评定机构对船舶价值评定;
(2)审计机构对企业自查损失结果进行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中介机构工作是基于企业自查基础之上进行,所以企业自查结果、确凿、充足证据对中介机构审计确定至关关键,所以企业一定要重视相关损失(或潜盈)证据取得,并充足估量损失(或潜盈)证据获取难度,下大力气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 此次财产清查从每一个会计科目入手,包含到企业每项资产,所以清理损失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科目。我们标准是,通常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资产,只要依据充足,此次财产清查中均全部按损失处理。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清查
流动资产清查包含: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内容包含: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1、 现金:查对帐面余额和实际是否相符。
企业(指企业自查):盘点库存现金,推算清查基准日现金实物,编制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查对帐表,确保帐表、帐实相符;如存在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2、银行存款:
企业自查:
(1)首先查对银行日志帐和总帐余额是否相符;其次查对银行日志帐余额和银行对帐单余额是否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坏帐,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2)对于银行存款中挂帐存于金融、非金融机构长久未收回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析可回收性,如有显著证据表明为无法收回款项,应比照应收款项处理方法确定清查损失。
3、 其它货币资金:
企业:查对本科目各细目之和和总帐余额是否相符,将各细目余额分别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查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坏帐,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4、依据上述清查结果,填制“货币资金财产清查明细表”。
5、中介机构(指中介机构审计):取得上述清查资料,实施审计程序,确定资产损失及余额(下同,不再表述)。
以下清查内容如未尤其标注“中介机构”,均为对企业自查要求。因为中介机构必需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审计,取得企业清查中形成资料、证据,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审计、确定,而且对各科目标审计要求,独立审计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要求,本方案也明确了企业自查基础要求,实质上等于明确了中介机构审计内容,所以各参审中介机构均需按本条中第5款要求实施最基础审计程序,并尤其关注本方案中标注“中介机构”事项。以下不再表述。
第二十二条 短期投资清查
短期投资清查内容包含:多种债券、股票、基金等。
1、短期投资清查要求:
(1)查对帐表,检验帐面金额及数量和实际是否相符;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
(3)函证保留在外有价证券,查明帐实不符原因,对已形成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4)取得财产清查时点各项资产市值,将其和投资成本进行查对,确定是否存在估计损失。
2、依据上述清查结果,填制“短期投资财产清查明细表”, 若存在申请报批财产损失,应同时填列“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各项应收和预付帐款清查
1、 清查内容
(1) 逐笔查对各类应收、预付原始资料,确定其真实性;
(2) 将应收款按帐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
(3) 对大额应收和预付款余额和对方单位函证查对,取得对方确定函,对有争议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4) 集团内部应收、应付帐款(含中远集团总企业和各子企业之间内部应收、应付帐款)也应认真清理查对,债权人应该取得债务人确实定函;
(5) 依据取得资料确定资产损失。
2、坏帐损失确实定
应收帐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需取得以下证据方可确定坏帐损失:
(1)因为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帐款,取得法院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债务人破产、死亡法律文书;
(2)债务人经工商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注销或吊销证照,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债务人已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书面证据、公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3)债务人连续三年资不抵债、经营亏损,失去连续经营能力;取得债务人连续三年业经审计会计报表。
(4)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对于已知债务接收单位应核实债务接收单位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收单位,应经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收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往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定坏账损失。
(5)当债务人停产、停业,应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该企业停产停业批复或决议、近两年经审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能证实该企业已停止营业资料;
(6)债务人连续两年未经过年检,应取得相关公告及证实资料。
(7)被法院裁定或被中介机构确定失去偿债能力。取得法院裁定书或中介机构确实定汇报。
(8)分析帐龄在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取得历年和对方查对(函证)或催收证实,分析其偿债能力,并按前款所述确定坏账损失。
(9)因为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原因造成损失,应写具体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0)因为意外事故、贪污偷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实施等其它原因造成损失,应提供相关依据,如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书、事故汇报、处理决定等。
(11)其它有显著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以上确定坏账损失和根据原会计制度补提坏账准备(年末应收帐款0.5%)所形成损失列入“根据原制度清查资产损失”项目。
3、对于挂在应收帐款项下,实际上已被企业挪作它用用户款项,应单独反应并说明挪用金额、款项去向。
4、坏账准备计提
(1)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百分比,现在财政部没有明确要求,但财产清查相关文件中明确,企业计提减值损失按要求程序同意后可给予核销,并支持和激励国有企业消化不良资产,为此我们参考上市企业航运企业计提标准,提出此次财产清查中坏帐准备计提标准,仅供参考。
计提标准 计提百分比%
1年以内 5
1—2年 20
2—3年 50
3—5年 80
5年以上 100
(2)下列多种情况通常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A、当年发生应收款项,和未到期应收款项;
B、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它方法进行重组;
C、和关联方发生应收款项,尤其是母子企业交易或事项产生应收款项;
D、其它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实不能收回应收款项。
按以上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形成资产损失列入“根据新会计制度估计损失”项目。
5、各项应收和预付款清理结果应分别记入各该科目标“清查明细表”;申请报批坏帐损失还要统一填写“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坏帐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存货清查
存货清查包含原材料、燃料、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清查分为两部分:
1、查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查对:总分类帐余额和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或船存燃油台账和财务系统库存明细账数量)是否一致。
(2)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查对:各库存物资明细帐余额和仓库帐卡是否一致;或由负责燃油台账专员查对船存燃油台账和财产清查基准日最近航次燃油消耗汇报中列示船存燃油数量是否一致。
2、查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并取得相关证据。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和帐面查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查对出租协议及其它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久借出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主动组织收回;对未办理借用手续补办借用手续,预防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要求处理。
3、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前提下确定资产损失:
(1)盘亏、锈蚀、腐烂存货,依据盘点统计、损失汇报、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权利机构决议或同意文件直接确定损失;
(2)技术淘汰、质量报废、毁损报废产品,应取得专业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判定委员会、中介技术判定部门(以上三项在下面统称:专业技术判定部门)判定或咨询汇报、评定机构汇报、物价部门价格公告、媒体公告等确定损失。如:对因车型淘汰,已不能使用长久积压汽车零配件、车用通讯设备等;
(3)已经过期且无转换价值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判定部门、评定机构汇报,证实该存货已过期且无利用价值;
(4)自然灾难、被盗损失、事故损失等造成存货损失,需提供公安、交通(安检)、保险部门证实资料,保险索赔资料、法律诉讼文书、主管机构裁定书,事故汇报书等,损失金额应按保险理赔后净值计算。
(5)其它发生实质性损失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定资产损失。
以上形成财产损失列入“根据原制度清查财产损失”项目。
4、存货存在以下情况,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因为技术发展原因,现有存货市价连续下跌,而且在可预见未来无回升期望。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依据市价。
(2)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某项原材料关键产品正在退出市场,而现有原材料已不适用新产品需要,市场上该原材料或产品价格又低于账面价值;依据市价。
(3)因为环境保护或政策性原因,该存货属于未来淘汰产品,且市场价格已经低于账面价格时;依据市价。
(4)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依据企业生产部门、销售部门相关资料,如原料购置价格资料、生产成本资料、销售协议、市价等。
(5)因企业所提供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改变,造成市场价格逐步下跌。依据市价。
(6)其它足以证实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情况。
5、当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该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已霉烂变质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化价值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而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存货;
(4) 其它足以证实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存货。
以上四种情形存货,如还未计提跌价准备,在此次财产请查中可依据相关证据:如按企业管理权限报企业决议机构同意文件(第1项)、公告、评定汇报、专业技术判定汇报(2-4项)等确定为资产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资产损失”项目。
以上4、5项形成资产损失列作“根据新会计制度估计损失”项目。
6、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确实定
以产品市场报价为依据或相同功效和类似产品替换品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如不存在市场价可比照最近交易价(即双方认可公允价)、变现价,将其和资产成本进行比较,确定跌价准备金额;对于既没有市价也没有替换品、变现价、交易价资产,说明该资产已完全被市场淘汰,应在取得专业技术部门判定后全额确定为损失。
7、市场价起源:
公告、询价、企业报价、市场交易价、相关部门编制报价手册等。
8、尤其提醒:船存燃油清查
①企业对船存燃油清查
a、各被清查企业所属船舶,应提供距离财产清查基准日最近已完航次燃油消耗汇报,上报企业存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由各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查对燃油数量,查找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B、依据确定存货数量,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确定燃油金额。
C、依据清查结果编制“存货清查明细表”。
②中介机构对船存燃油确实定 :
船存燃油数量、金额确实定(采取替换程序):
a、依据清查基准日船舶动态表上注明航次,索取距离清查基准日最近已完航次燃油消耗汇报(传真件、原件均可,但必需由船长签字);如未能提供燃油消耗汇报,可依据船舶营运汇报(通常情况下,该汇报应具体反应船存燃油消耗情况);
B、依据该汇报注明船存燃油数量,和燃油消耗台账查对,确定清查基准日船存燃油数量;
C、依据确定数量,乘以该船燃油移动加权平均单价(或其它方法确定单价),确定该船船存燃油金额,并和明细帐查对;
D、因为船存燃油是“以存计耗”,所以从理论上讲不应存在盘盈盘亏,但在实务中可能会碰到多种多样情况,如:财务燃油台帐和船舶燃油消耗汇报数量不符等,要注意查明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定属于何种性质后再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清查:
关键检验是否存在长久挂帐应摊未摊费用。
1、企业对该科目标清查
待摊费用关键由财会部门检验,检验各项费用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是否按要求摊销,查明长久挂帐应摊和实摊差额原因,编制差异情况说明,取得相关资料,确定资产损失。
2、依据清查结果,填制“待摊费用清查明细表”。
3、对中介机构审查该科目标提醒:
航运企业报表项目—待摊费用中包含期末从成本中转入该科目标“未完航次支出”,审计中首先应确定转入该科目标成本是否属于未完航次;其次检验入账金额是否正确。如属于已完航次成本,应根据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给予调整,由此造成损益影响金额,列入“按原制度清查资产损失”项目。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清查
1、清查方法
委托贷款是核实企业按要求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出款项。在报表“其它流动资产”栏目填列。企业清查中应逐笔查看委托协议,查对贷款期限、金额是否相符。逾期委贷应查明原因,必需时应进行函证。如函证结果和帐面金额不符或存在无法收回委托贷款,应比照应收款方法进行处理。
2、减值准备计提条件及判定标准
对于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本金金额,应按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贷款方已连续三年资不抵债,且已不能正常经营。需提供对方三年经审计报表。
(2)贷款方企业连续严重亏损,虽账面没有资不抵债,不过资产质量差,或关键资产已经被罚没、没收、抵押。需提供对方单位近两年经审计会计报表及罚没、没收、抵押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公告影印件等。
(1) 其它能够说明委贷回收金额将小于账面金额理由。
3、依据清查结果编制“委托贷款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应填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递延资产清查
递延资产关键包含创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改良支出等。
关键检验是否存在长久挂帐应摊未摊费用及创办费转销。
1、按原制度要求检验递延资产入账金额,摊销期限,查明应摊和实摊差额原因,编制差额情况说明,取得相关资料,确定资产损失。列入“根据原会计制度清查损失”项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处理创办费还未摊销余额。依据财会[]43号文件要求: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还未摊销创办费余额较大,应采取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若余额较小可将创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列入“根据新会计制度估计损失”项目。
3、固定资产修理及改良支出,若此次财产清查中企业已聘用中介机构对其中固定资产进行评定,其修理及改良支出价值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此处账面金额应并入固定资产。若其中资产未经评定,应根据估计受益年限比照本条第1款方法进行清查、处理.
4、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递延资产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清查
关键检验是否存在长久挂帐应摊未摊费用及减值准备计提。
(一) 企业应准备资料
1、 资产使用权(全部权)证书;
2、 购置协议、发票;
3、 中介机构评定汇报或相关部门判定汇报;
4、 建造成本资料;
5、 资产损失及处理证据;
6、 财产清查各明细表。
(二)无形资产清查
无形资产清查内容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帐无形资产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入帐依据、金额。无形资产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判定、评定汇报、购置协议或实际发生成本资料等。
(2)应核实本科目所含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依据相关证据(如:按企业管理权限报经企业决议机构批复文书等),列入“根据原制度清查资产损失”项目。
2、对未入帐无形资产清查
即以前直接进费用或挂往来科目、符合无形资产核实条件而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均应补充入账,并根据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由此影响损益列入“根据原制度清查资产损失”项目。
3、土地使用权摊销、核实提醒
(1)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资料,如协议、协议、土地使用权证等其中要求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取得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经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而应计入受益开发产品成本中。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进行比较,若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金额,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列入“根据新会计制度估计损失”项目。
5、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实定
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指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
a、无形资产销售净价,即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所发生律师费和其它相关税费余额。
b、预期从无形资产连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处理中产生估计现金流量现值。
应取得确定上述资产可回收金额相关证实资料,如:公告、市场交易价、专业判定汇报、咨询、评定汇报等。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实定标准
a、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换,使其为企业发明经济利益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该无形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下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c、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已超出可收回金额情形。
7、依据清查结果编制“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应同时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长久投资清查
一、长久投资清查包含: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对其它单位投资;其中对企业投资包含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帐外资产(含用中国外联营、合资、独资企业分得红利)等各类资产向中国企业进行多种形式投资。
二、清查企业应准备资料
1、长久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协议、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汇报;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假如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会计报表;
6、如被投资单位存在破产、清算、被吊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不能连续经营情况,应提供相关证实资料,如:工商、税务证实、批复、媒体公告、法院裁定等;如被投资单位停产、停业,应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该企业停产停业批复或决议、近两年经审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能证实该企业已无经营收益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投资市值;
8、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股东对投资决议、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相关决议、资料等。
三、对债券投资清查
1、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和帐面查对,检验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和帐面投资成本查对,估计减值损失。
2、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久债券投资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应同时填列“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长久投资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四、对股票投资清查
1、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和帐面查对,检验其产权归属、持股数量、持股百分比、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和帐面投资成本查对,估计减值损失。
2、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久股票投资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应同时填列“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长久投资减值准备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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