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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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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的合规性评价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条款 监测结果或执行情况 评价结论 措施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9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本公司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符合 继续保持 2。10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本公司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符合 继续保持 2。11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经查本公司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符合 继续保持 2.12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与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经查本公司建设工程均经审批合格可以施工 符合 继续保持 2。18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本公司在建筑物使用和管理上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符合 继续保持 2。26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经查本公司所使用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符合 继续保持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已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特种设备均依照条例由取得许可证单位进行施工.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公司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将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 继续保持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本公司所有项目部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公司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进行监督检查.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公司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在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向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公司发生事故及时,准确地上报。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公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公司依法遵守本条例。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依法遵守本条例。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依法遵守本条例. 符合 继续保持 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公司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所有项目部依照本条例步骤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的检测验收工作。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公司项目部按照本条例进行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经查公司项目部均符合要求定期做好记录。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已进行过协调工作.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公司在使用机械时均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符合 继续保持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项目部依法根据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分配。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公司分包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分配。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施工作业班组设置了兼职安全巡查员。 符合 继续保持 6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公司根据要求编制方案。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公司专项方案均根据标准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公司专项方案均根据标准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公司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公司定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公司依法遵守本条例。 符合 继续保持 7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通知 2.2.2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合格”率应达到100%,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90%;二级企业应达到80%;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70%。 公司力争达标率90% 符合 继续保持 2。2。3建筑施工企业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公司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情况。 符合 继续保持 4.1.2分包单位企业增报。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天内,向总包单位企业提出增报申请,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 公司分包均根据要求进行增报。 符合 继续保持 4。2.1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工地受监安监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将把将企业对现场的定期检查情况作为监督内容之一,并在网上对管辖区域内检查不力的企业进行督办和通告。 公司按规定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 符合 继续保持 4。2。2根据考核要求对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和企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公司根据考核要求定期对施工现场做好检查统计工作。 符合 继续保持 4。2。3按照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年度自评。(详见附表六)。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 公司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达标考核. 符合 继续保持 4.2.6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 公司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制度. 符合 继续保持 8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公司项目部已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公司项目部有明确的文明施工费用清单。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公司项目部在夜间施工时均采取了有效的遮光措施.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公司项目部根据文明施工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良好的排污措施。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公司项目部均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 继续保持 第十九条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公司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均按规定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符合 继续保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公司项目部按规定设置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 符合 继续保持 编制部门:办公室、安全管理部 审 核 人:李 峰 审 批 人:杜伟国 编制日期:201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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