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州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项目核准)流程图
申请: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预审等资料。
补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受理:(1个工作日)初审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预审。
不予批复退回,说明理由。
职能部门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项目科室审查。
不能通过退回,说明理由。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部门协同意见。出具专家评估报告、公众意见、所在地政府和部门意见。
特殊环节
(30个工作日)
决定:(3个工作日)赋项目代码,首席协调对应科室出具《核准批复》。
公示7个工作日
颁证与送达:(2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批复》,纸质文件送申请人。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跟踪监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窗口电话:0859-3611001,窗口监督电话:0859-361105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二、 (项目备案)流程图
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备案申请
补正: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申请或通过投资项目网络审批监管平台,初审备案申请。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项目科室审查。
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人。
决定:(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出具《备案通知》。
颁证与送达:(2个工作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通知》,或纸质文件送申请人。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跟踪监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窗口电话:0859-3611001,窗口监督电话:0859-361105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流程图
申请:通过申请人(网上)项目代码申请
受理:(1个工作日)环资科并联办理,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重点审查节能篇。
补正: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退回并提醒申请人补正。
一般项目
能耗较大项目
特殊环节:(30个工作日)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申请人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审查。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审查。
决定:(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颁证与送达:(2个工作日)通过在线平台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纸质文件送申请人。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跟踪监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窗口电话:0859-3611001,窗口监督电话:0859-361105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四、(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上级机关
交办
有关部门
移交
媒体曝光等
日常巡查发现问题
接到投诉举报申诉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立案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性质、自由裁量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案件终结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委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告 知
当事人在三天内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
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政策法规科核审,经委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组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经、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经过复议、诉讼的,按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履行。超过复议诉讼期仍未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 行
办案人员对卷宗进行立卷、装订、归档。
结 案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
业务电话:0859-3235836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五、(项目违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结 案
立案
上级机关
交办
有关部门
移交
日常巡查发现问题
接到投诉举报申诉
媒体曝光等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性质、自由裁量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案件终结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委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告 知
当事人在三天内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
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政策法规科核审,经委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组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经、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经过复议、诉讼的,按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履行。超过复议诉讼期仍未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 行
办案人员对卷宗进行立卷、装订、归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业务电话:0859-3222191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六、(价格违法)行政强制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或接到举报
实施前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批准(紧急的24小时内报告)
是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现场的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
回避
否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事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力、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拒收的请见证人签字并留置送达
制作现场笔录(含影、音)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它部门的,决定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退还当事人。
对需要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送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予以没收的,决定予以处罚和没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予以查封、扣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业务电话:0859-3235836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七、(项目违法)行政强制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或接到举报
实施前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批准(紧急的24小时内报告)
是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现场的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
回避
否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事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力、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拒收的请见证人签字并留置送达
制作现场笔录(含影、音)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它部门的,决定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退还当事人。
对需要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送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予以没收的,决定予以处罚和没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予以查封、扣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业务电话:0859-3222191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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