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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4130562 上传时间:2024-07-3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9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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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项目核准)流程图 申请: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预审等资料。 补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受理:(1个工作日)初审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预审。 不予批复退回,说明理由。 职能部门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项目科室审查。 不能通过退回,说明理由。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部门协同意见。出具专家评估报告、公众意见、所在地政府和部门意见。 特殊环节 (30个工作日) 决定:(3个工作日)赋项目代码,首席协调对应科室出具《核准批复》。 公示7个工作日 颁证与送达:(2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批复》,纸质文件送申请人。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跟踪监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窗口电话:0859-3611001,窗口监督电话:0859-361105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二、 (项目备案)流程图 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备案申请 补正: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申请或通过投资项目网络审批监管平台,初审备案申请。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项目科室审查。 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人。 决定:(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出具《备案通知》。 颁证与送达:(2个工作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通知》,或纸质文件送申请人。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跟踪监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窗口电话:0859-3611001,窗口监督电话:0859-361105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流程图 申请:通过申请人(网上)项目代码申请 受理:(1个工作日)环资科并联办理,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重点审查节能篇。 补正: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退回并提醒申请人补正。 一般项目 能耗较大项目 特殊环节:(30个工作日)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申请人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审查。 审查:(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审查。 决定:(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协调对应科室,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颁证与送达:(2个工作日)通过在线平台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纸质文件送申请人。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跟踪监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窗口电话:0859-3611001,窗口监督电话:0859-361105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等时间) 四、(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上级机关 交办 有关部门 移交 媒体曝光等 日常巡查发现问题 接到投诉举报申诉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立案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性质、自由裁量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案件终结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委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告 知 当事人在三天内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 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政策法规科核审,经委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组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经、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经过复议、诉讼的,按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履行。超过复议诉讼期仍未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 行 办案人员对卷宗进行立卷、装订、归档。 结 案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 业务电话:0859-3235836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五、(项目违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结 案 立案 上级机关 交办 有关部门 移交 日常巡查发现问题 接到投诉举报申诉 媒体曝光等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性质、自由裁量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案件终结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委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告 知 当事人在三天内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 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政策法规科核审,经委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组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经、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经过复议、诉讼的,按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履行。超过复议诉讼期仍未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 行 办案人员对卷宗进行立卷、装订、归档。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业务电话:0859-3222191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六、(价格违法)行政强制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或接到举报 实施前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批准(紧急的24小时内报告) 是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现场的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 回避 否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事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力、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拒收的请见证人签字并留置送达 制作现场笔录(含影、音)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它部门的,决定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退还当事人。 对需要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送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予以没收的,决定予以处罚和没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予以查封、扣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业务电话:0859-3235836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七、(项目违法)行政强制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或接到举报 实施前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批准(紧急的24小时内报告) 是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现场的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 回避 否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事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力、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拒收的请见证人签字并留置送达 制作现场笔录(含影、音)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它部门的,决定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退还当事人。 对需要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送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予以没收的,决定予以处罚和没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予以查封、扣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发改委 业务电话:0859-3222191 监督电话:0859-322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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