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实施主体: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审核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办理流程
七、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需住建部门加盖公章的原件)、建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及审图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告知书》,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及资质等级证明及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代码。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详看注二);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一份(包括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提供光盘一份;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审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报表、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复审)(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和修改图纸(需盖设计章和审图章)、电子档光盘。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对在建建设工程申报装修的,可不提供所在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证明文件,所在建筑和装修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171.105。64。211/xiaof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171。105。64。214:82)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0777—2558863
投诉电话:0777—2558800 0777—2367708
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
二楼消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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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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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实施主体: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验收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办理流程
七、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标识原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6、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7、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住建盖章的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
8、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及管网冲洗、试压记录等);
10、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项目代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消防验收申报表、复验申请表、申请复验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验);(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现场整改后的图片(注明整改情况、部位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5、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171。105。64。211/xiaof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171.105。64。214:82)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0777-2558863
投诉电话:0777-25588000777—2367708 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五0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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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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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法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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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规;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检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办理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后进行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决定。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公章);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加盖公章);
7、申报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申报复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报表、申请复检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检);(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 (网址: http://171。105.64.211/xiaof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171。105.64.214:82)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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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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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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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变更业务
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一、合格证变更情况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单位名称
3、变更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4、变更地址(仅限于政府调整道路名称时)
二、消防安全合格证变更需提交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变更报告(注明变更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加盖公章)
2、该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3、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新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办理变更时新旧法人代表需同时到现场,如不能到现场还需提供新旧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变更地址需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变更需提交材料
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需要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注明变更事项);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3)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公章);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新旧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注:办理流程和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相同
四、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 http://171。105。64。211/xiaof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171.105.64.214:82)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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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执
热法
情
服
务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变更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消防设计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消防设计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六、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完成消防设计备案。同时,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广西消防“办事直通车”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申报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需住建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建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审图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附件、施工红线图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告知书》,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及资质等级证明及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项目代码.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对在建建设工程申报装修的,可不提供所在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证明。所在建筑和装修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图纸),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提供光盘一份;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设计资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设计备案申报表、复查申请表、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事项);(加盖公章)
2、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和修改图纸(需盖设计章和审图章)、电子档光盘。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 (网址: http://171.105。64.211/xiaof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办事大厅”(网址:http://171。105。64.212:81/)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0777—2558863
投诉电话:0777—25588000777—2367708
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严
格
执
热法
情
服
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六、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完成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同时,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广西消防“办事直通车"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标识原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6、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7、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抽样检验报告(原件);
8、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住建盖章的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
9、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通过设计备案的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0、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及管网冲洗、试压记录等);
11、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项目代码。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复查申请表、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加盖公章)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现场整改后的图片(注明整改情况、部位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5、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 http://171。105。64。211/xiaof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消防办事大厅”(网址:http://171。105.64。212:81/)或关注“广西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0777—2558863
投诉电话:0777—25588000777-2367708
0777-96119(24小时)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严
格
执
热法
情
服
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告知单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服务提醒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的规定,相关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及消防产品需要进行见证取样.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和对象
1、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1)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指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B1级或B2级装修防火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包括:
A、B1、B2级纺织织物(如难燃、阻燃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地毯等);
B、B1级木质材料(如难燃护墙板、装饰板、木地板等);
C、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如难燃、阻燃泡沫塑料、高分子材料地板、塑料电工套管、塑料墙纸等);
D、B1、B2级复合材料(如难燃、阻燃橡塑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材等);
E、B1、B2级其他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等;
F、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2)抽样检验的对象:现场经过防火处理后的装修防火材料,包括:
A、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窗帘布等),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如不耐洗涤窗帘布等);
B、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木板等)和表面进行加工后的木质B1级材料(如用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后的胶合板等);
C、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
D、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
2、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下列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对消防产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本款以上(1)至(6)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7)、第(8)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或《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批次标准》或《广西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标准表》分别对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取(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四、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安装、使用;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更换并重新开展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五、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
六、装修材料(消防产品)检验需要一定的检验时间,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消防验收,应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进场后尽量提前安排取(抽)样时间。
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见证检验中弄虚作假、以及安装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八、具备见证取样检验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受理地址:高新区高新五路5号,邮编:530007,联系电话:0771-5869795,传真:0771—5842517.南宁市新竹路12号,业务电话:0771—5704022,传真:0771—5842517。南宁市经开区银凯工业园,业务电话:0771-4989114,传真:0771-4858389。http://www。gxqt。net。
(2)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成都市三环路羊犀立交桥外侧),邮编:610036,检验业务受理电话:028-87516225、87516226,传真:028—87516330,网址:http://www.fire-testing。net。
(3)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富兴路2号,邮编:300382,电话:022-58387823,传真:022-58387878,网址:http://.
(4)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上海闵行区莘庄西环路391号,邮编:201100,电话:021—54959866(总机),传真:021-54959907,网址:http://www.xfjyzx。com。
(5)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编:110034,电话:024-31535801,传真:31535850,网址:http://www.efire。cn.
请您根据抽取样品种类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装修材料/消防产品送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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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检验服务提醒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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