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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doc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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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4.商法的特征(一) 兼容性

2、: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 创新与变革性(三) 路径依赖性(四) 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所以,软法亦法。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

3、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第二章 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 成员。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二) 资产。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三) 财产责任。这是商主体的必备要素,成员责任的差异也是区别不同法律形态的

4、根本标志。凡是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的,为有限责任;凡是不以出资其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当商主体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债务时,成员还要以自己财产清偿债务的,为无限责任。9.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就是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最为典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商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是商法人亦可为非法人企业。10.特殊公司的特殊性特殊公司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普通公司法。(一) 相对于普通公司的准则主义,特殊公司设立仍采取行政许可主义。(二) 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如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三) 公司治理

5、结构有特别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四) 经营亦受特别规制。银行、保险、证券与信托原则上应分业经营。(五) 市场退出亦有特殊要求。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的了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第71条要求其破产需事前征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11.中小企业划分的依据经营规模乃是确定中小企业的依据。12.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一般采用雇员人数、营业额和总资产这三个标准。但以雇员人数和营业额为主,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涉及总资产标准。13.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 合伙事务执行人: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

6、营管理。具体说来,合伙事务执行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而只享有监督权。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模式需要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伙企业均可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二) 议事规则: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表决办法从合伙协议之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的,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办法。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以下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变更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全体财产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非合伙

7、人担任管理员。不过,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6项的表决亦可免于一致同意。(三) 合伙人的权力:参与权、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收益分配权(四) 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限制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禁止不利益行为: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禁止擅自行为:对于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合伙人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共担风险:具体如13

8、题。15.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的亏损,如合伙协议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如合伙人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增加合伙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合伙人有义务增资。如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有限责任合伙。它一般使用于会计师、律师、医师、建筑师、评估师、工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其特殊性就在于责任分配机制,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

9、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仅仅因为普通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主体是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亦可是劳务;承担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有限合伙企业:主体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时存在,其合伙人人数为2-50人,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8.当然退伙凡是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即可当然退火:第一,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第三,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第五,被法院执行其在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的。19.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合伙人

11、分配利润的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20.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1.有限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股权的同意制度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对于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一

12、致同意,对于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2.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劳务出资。2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其特征为: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自己控制企业;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5.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的,

13、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均可。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户的名义对外营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6.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多选)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或法人注册资本没有规定最低10万法人地位非企业法人法人法律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第三章 商事登记27.商事登记信息属于公共文件的性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第四章 商号28.商号的特征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

14、,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特征:一,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二,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三,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29.商号构成企业商号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一般应按顺序排列,如需调整,必须符号法定条件。30.可以不使用商业名称的商主体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1.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多选)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特定的商主体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商号登记采用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和强制的结

15、合;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32.商号的合并转让主义合并转让主义是指商号必须与商主体的营业同时转让,或者营业终了时转让。转让后,出让人不仅失去商号,而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相同的营业。33.核准制、准则制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国企、金融)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合伙、个体工商、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都实行核准制,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16、司则采用准则制。34.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第五章 商事账簿35.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账簿,亦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依法制作的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商法上的商事账簿是指广义商事账簿,包括商法、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制作的账簿。36.商事账簿的种类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第六章 公司概述37.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性质上和法律上的限制,甚至股东还可通过公司章程加以限制。一是基于性质上的限制。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比如基于

17、自然人的生命、身份、健康、身体、自由、亲权、继承等所产生的权利,公司自然无法享有。二是法律上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不得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是公司章程的限制。比如股东为了保证其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安全,约束董事会、经理的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第16条,在公司章程中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制。38.公司分类中国公司的法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学理分类:(一)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二)根据公司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区域性公司;(三)依据公司之间的投资与控制关系,分为母

18、公司和子公司;(四)根据公司的管辖关系,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39.我国公司国籍划分标准根据公司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区域性公司。本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反之,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则为外国公司。严格的区域性公司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40.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承担责任,故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1.母公司的概念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他公司的股份,并对他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公司。42.一人有限公司的机构一人有限公司取消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虽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还可

19、兼任经理,但仍需设监事,且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这说明它至少需要两名高管。43.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50人至少2个股东制订章程的要求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创立大会通过设立方式募集设立/资本认缴制募集设立或发起设立/认购制出资要求股权(不能流通)股份(可以自由流转)董事人数3-13人5-19人商号结尾称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4.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20、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便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如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公司股东要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45.公司与合伙的区别(多选)公司合伙成立基础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法人地位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成员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财产归属公司合伙人共有规模一般规较大一般较小管理公司机关合伙人共同管理争议处理强行法意思自治第七章 公司设立46.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责任的分类的具体规定在公司已成立时、不成立时和成立无效时,发起人责任的内容是不同的。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发起人就发起

21、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合法成立,而发起行为的正当性经过公司创立大会确认,发起人行为则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受,但如果发起人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害,发起人也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无效,发起人要对公司无力承担的责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47.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股东:2-50人股东:1人国家发起人:2-200认缴股本股份发行公司章程股东制定国资监管机构或董事会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通过公司名称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 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只

22、有股东人数要求,2-50人;股份有限公司则限定最低发起人人数,不能少于2个,且不能多于200人。(二) 认缴(购)股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有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制,由股东认缴公司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认购制,由发起人认购公司股本。(三)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转。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四) 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

23、”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无须在其名称中特别注明,但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并非必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和1-2名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对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均为必设组织机构。(五) 住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通常是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定地址。(六)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有限责

24、任公司根本不发行股份。48.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股东或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49.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多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股东或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方式;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50.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章程可以作出公司法没有的规定,可以就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具体化的规定

25、,亦可对公司法的个别制度作出特殊化的规定,且可以优先适用,但并不意味着章程可以违反强行法的规范。第八章 公司融资51.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公司法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概念,仅指公司股本,即公司股东所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52.公司资本公司对其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范围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股本、借贷资本和资本运营形成的增值。这就意味着:第一,公司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归公司,任何股东不得以股东名义支配该资产。股东占用公司的资金,属于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26、。第二,公司行使财产权所得到利益归公司所有。第三,公司的所有资产均为其债务的担保。53.我国公司法认可的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54.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的出资和出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既包括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存在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至于出资评估不实,股东或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虚假出资,则应对公司承担足额缴纳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出资股东还

27、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足额缴纳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亦应对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可申请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55.股份的概念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分,是构成其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就是其资本总额。56.股份分类(多选)(一) 普通股和优先股:依据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差别(二)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依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三) 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依据股份上时候具有表决权(四) 面值股和无面值股:一句股份是否以面值表示

28、57.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该股份转让时,只要交付股票即发生效力。58.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5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有3种情形:(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29、内不得转让。(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25%,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离职后半年内,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章程还可对其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6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和强制执行的转让三种情形。对于内部和外部转让,公司章程可以自主安排,且优先适用。若章程无相应安排,法定默示规则为股东内部可以相互自由转让股权,可以转让股东的全部股权,也可转让部分股权。至于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所有股东均可购买。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

30、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方才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唯此类章程修改无须股东会表决。6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特别规则的具体规定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对于外部转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种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方法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内未答复的,就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

31、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鸽子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62.公司如何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63.公司股利分配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为对分配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是现金股利和股份股利两种形式。(一)股利分配的决定权:我国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股利。(二)股利分配比例:我国准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股利分配比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

32、以章程规定股东之间分配股利的比例。若无约定或章程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能参与股利分配。(三)违法分配的后果:在我国,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九章 公司股东64.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记载股东及其持股与变动情况的簿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名册对于确认股东身份具有表见证明力。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之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发出股东会议通知,分配股利和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和新股认购权等。65.股东共益权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通过

33、控制和监督公司事务,从而间接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股东(大)会出席与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提案权、质询与建议权、知情权以及代表诉讼权等,均在共益权之列。66.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具体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亦称评估权或退出权,是指在公司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该决议的异议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公司法则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作了专门规定。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34、,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7.公司股东查账权(案例)公司股东查账权是知情权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帐簿,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第十章 公司治理68.股东会的召集人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因会议类型而异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而股份有限公司

35、的创立大会则由发起人召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则有三个顺序的召集人,第一顺序就是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董事召集,这是通常的召集人。若第一顺序的召集人怠于行使召集职权,召集权便发生转移,依次由第二顺序(监事会或监事)和第三顺序(股东)的召集人接替。会议的通知人应为召集人。若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名义通知,不得以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特定董事、监事的名义通知。6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召集人应于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将召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70.公司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董事

36、有权也有责任参加董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如何出席以及法定人数均有公司章程自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只有出席人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才能行使董事会的权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为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1/2。至于主持人,则与召集人完全一致: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分别为第一顺序至第三顺序主持人。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经理也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回答董事或监事的质询。如何审议自应由公司章程自治,唯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37、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具体形式仍由公司自治。7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国资监管机构的委派和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72.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会、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禁止违规自我交易;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禁止泄密;禁止将公司佣金据为己有;禁止违规借贷或担保;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禁止另立账户;禁止侵占公司财产;禁止收受贿赂等非法利益。第十一章 公司变更73.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公司在

38、不中断其法人资格的情形下,由一种公司形态转换为另一种公司形态的行为。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态可以相互转换。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一) 符合目标公司的设立条件:既为转换,自应达到目标公司形态的设立要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如需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开募集的核准手续(二)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均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唯前者需代表总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后者只需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三) 债权人异议:既然

39、变更并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我国未设债权人异议程序。(四) 变更登记及其效力:组织形态乃公司的登记事项,组织形式变更自应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后,变更即告生效。变更后的公司概括继承原公司的股东、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第十二章 公司终止74.公司终止的原因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决定而解散公司的情形。强制解散是指非由公司自己的意志而解散公司的情形。强制解散包括司法解散、命令解散、法定解散。公司的司法解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宣告破产,二是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命令解散是指因公司违法而被主管机关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情形。法定解散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40、而解散公司的情形。第二十五章 保险与保险业75.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亦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76.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哪些人员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有所不同。对于财产保险,一般认为,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保险标的的合法占有人、担保权人以及期待权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至于人身保险,以下五种人员享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项之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述四种情形外,凡事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

41、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77.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不同。对于人身保险,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至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利益,只要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反之,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78.保险合同特征其一,最大诚信合同;其二,双务、有偿合同;其三,射幸合同;其四,附合合同;其五,非要式合同。79.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的告知的义务的具体规定(案例)订立保险合同时,凡是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

42、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均属应当如实告知之列。我国采用询问回答方式。只要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作了如实回答,即算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的,不得主张解除合同。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80.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规定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如保险人违反该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至于说明的方式:(一)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

43、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二)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主义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即可。(三)至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即可。(四)以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无论何种情形,保险人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凡是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除另有

44、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外,即应认定其履行了该义务。8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其一,投保单。亦称投保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即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暂保单。亦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在于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包,等待签发正式保险单,但人寿保险一般不用暂保单。其三,保险单。亦称保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给投保人。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保险当事人

45、只要就保险条款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人应负的赔付责任。其四,保险凭证。82.保险受益人的概念(案例)受益人,亦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83.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则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形下均适用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则为例外。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如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才由法定受益人行使收益权:(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84.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的具体规定法定受益人无

46、须指定,只有指定受益人才需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所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亦可为数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单独指定受益人,亦可共同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如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制,则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时,应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85.保险人承诺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保险承诺。保险人一经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来说,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必要审核,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变构成承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时起成立。作为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保险单或暂保单的签发为准,只要就保险合同

47、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如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尚未承包,即发生保险事故,只有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可请求保险人依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符合承包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86.保险法上的近因保险法上的近因就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可以明确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赔付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87.寿险的定义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88.弃权的概念弃权是指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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