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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129648 上传时间:2024-07-3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83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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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柳州市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柳州市柳北区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鹿寨镇桂园路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69013/6869015/6869771 监督电话 0772-6869515 12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3 实施对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依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柳政发〔2015〕14号)附件2:将市管理权限下放县级环境保护局实施。 16 行使内容 由需要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一)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二)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现场审查需要拆除或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拟采取的替代污染防治设施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4。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报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注意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核查、技术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核发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批的; 3.在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对依法取得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办理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经办人及承办机构负责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中 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高 各环节有关人员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高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权利运行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空白) 4.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1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权利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限6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限3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1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书面申请报告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申请单位签章 2 企业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 A4纸 必要,申请企业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代办,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需申请单位签章 3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原件 否 4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需申请单位签章 4 确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原件 否 2 A4纸 必要,内容包括: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处理规模等基本情况,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可能产生的污染分析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 申请人自备 需申请单位签章 附件3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空白) 〔 〕 号 申请单位 XXX公司(盖章)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时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理由 拆除(闲置)期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柳州市 (县、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示范样本) 〔 〕 号 申请单位 XXX公司(盖章)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生产废水处理站 申请日期 X年 X月X 日 申请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时限 X年X 月X 日~ X年 X月X 日 申请理由 因市场原因,全厂停产检修设备。(可附页) 拆除(闲置)期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停产,不产生生产废水,废水处理站原囤积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空。(可附页) 柳州市 (县、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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