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1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2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3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3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4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4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5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5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5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2、?6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6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7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8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8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9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10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1118
3、、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11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12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13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13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14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15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1625、上市公
4、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16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18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19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19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2026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
6、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
7、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
8、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5、重组委否
9、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0、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两个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电子版。具体包括:经签署的申报报告、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激励对象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书、控股股东及
11、实际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文件真实性的声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激励草案摘要董事会公告前六个月内高管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还应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12、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
13、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答:按
14、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答:收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
15、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收购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9、上市公司
16、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等文件及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应当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格证书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具有不少于20名注
17、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应当引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结合实践,对于常见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
18、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
19、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BVI公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的简称,此处泛指在境外设立的、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成立的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 根据外
20、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规定,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在报送我会之前,其股东资格应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
21、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 2 )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 3 )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 )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
23、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答: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7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
24、般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17号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
25、,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二、要约收购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
26、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三、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评估报告。 四、定向发行方式收购的特别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
27、效期有什么要求?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 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
28、:“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交易对方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规定,交易对方为法
29、人的,应当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供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
30、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常常涉及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审核实践,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 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
31、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件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
32、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一、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
33、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获得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认可,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提供盈利预测,则存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据此,拟购买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通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二、第26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
34、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答: 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35、。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 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
36、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
37、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明确审核要
38、求如下: 一、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二、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中有关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必须做出以下特别提示: (一)外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如果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或控股的行业,必须提前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必须提前取得有
39、关主管部门反垄断审查的批复。 特别提示中必须明确说明,只有取得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复,收购人才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发生调整时的安排,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前述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40、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明确披露该项重组的交易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象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41、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其中,“交易对象的重大调整不仅包括交易对象的变更,也包括交易对象范围的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增加或减少交易对象应当视为对方案的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
42、任”.申请人无故变更主要交易对象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并非所有的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为明确监管标准,现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证监会上市部、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
43、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短线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三、对于金额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其他情节轻微的短线交易行为,由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措施; 四、行政许可申请中出现短线交易的,证监会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及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新出厅字200766号),结合审核实践,对于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产生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
44、、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
45、制作发行放映; (六)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二)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三)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46、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对于进入上述第一条第(五)、(六)项领域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49%。但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四、非公有资本经营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产业事项须取得新闻出版行业出管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
47、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前,不受理其申请。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在审核中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反垄断审查与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协调、衔接,在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一般要求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