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及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岳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和场地占用费。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
2、省、市管停车场(位)外的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建、规划、人防、交通、城管、财政、地税、国税、工商行政等部门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位)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位)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位)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
3、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位)(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位);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位); 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
4、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位)经营者在本细则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 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位);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位); 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
5、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 (三)城市道路(含街巷和开放式社区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位)。 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位)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
6、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车型按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收取。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位)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以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设置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
7、适场地,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不得占用或破坏公用设施;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配置保证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并对停车场(位)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三)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非营业时段的停车场(位); (二)人工值守道路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8:00,下同)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8、(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合理时间内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位)后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
9、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 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就诊车辆、短时照顾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对超过1小时以上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的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
10、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位)应每年在停车场(位)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在实施收费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备案)表(表格式样见附件二); (二)土地、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位、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
11、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城市道路(含街巷和开放式社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位)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并监制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表格式样见附件三)。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兴
12、建的公共停车场(位)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备案)表,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及公共停车场(位)的建设和维护。其他停车场(位)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
13、停车场时凭记录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财政或税务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在停车场(位)内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位)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对未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
14、部门应及当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附件一: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汽车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1、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自动收费标准人工值守收费标准每车位 每车位首小时每20分钟1元,不足20分钟按1元计费,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1元。 按小时计
15、时收费,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备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早上8时前、晚上22时后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方 式时 间每小时白 天5元夜 间2元备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夜间是指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8:00)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时 间方 式每小时每次白 天5元10元夜 间1元5元备注:1、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2、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免费。 3、
16、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4、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时 间方 式每小时白 天5元夜 间1元备注:1、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就诊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2、停车位不够周转的,与就诊有关车辆(凭当日就诊单据、探视卡)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单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3、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提供方便。4、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
17、证)实行优惠。5、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场 地方式每小时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5元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元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车辆免费。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划定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40元,进入临时停车区域过夜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不封顶。为避免过夜车辆进入临时停车区域引起收费争议,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及时提醒车主。 3、机场因建设投资较大,且航班波动易导致
18、多个高峰时段,为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车辆周转,对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收费5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 4、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附件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备案)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项目内 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电话财务主管/电话停车场地段等级停车场服务等级停车场类别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申报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车备注室内室外道路人工道路自动特殊地段临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车备注室内室外道路人工道路自动特殊地段临时经办人意见: 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审批: 盖章: 年 月 日说明: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填列正面,反面一份由核准机关审核签批存档,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加盖公章后返回申请单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