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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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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基本信息 名 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营业场所)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开业 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 负 责 人 在中国境内 经营范围 资金数额 币种 ,数额 万元。 经营期限 至 年 月 日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承包工程或 经营管理项目 外国(地区) 企业情况 名 称 境外住所 经营范围 □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 注销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国税)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 已办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 □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国别(地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申请开业登记,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开业栏”的“审批机关”栏填写出具批准其开业或项目的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的机关名称,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填写该栏。 4、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或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和“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栏。其中,“注销”栏的“批准文号”栏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注销的文件文号,“批准机关”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名称。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 明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委派)书。 8.验资报告。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无需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的,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负责人的,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新增项目合同、终止项目的报告和终止项目完税证明。 (1)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新增项目合同。 (2)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3)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清税证明。 ◆ 经营期限变更的,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 资金数额变更的,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联络员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 【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清算报告。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6.海关出具的办理完结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印章。 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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