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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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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受委托单位: 增城市公资办 法律依据: (一)法律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法规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部门规章 1、《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 (四)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进行。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3、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4、国家国资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7、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8、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9、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财企〔2001〕803号)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10、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财政机关负责本级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1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五)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1、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2〕39号)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核准和备案。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如省属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及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等)由省财政厅进行核准,其他省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六)广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9号)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七)“三定”文件 一、根据《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委发[2005]1号),保留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资办),为市直局级事业单位,由市政府直接管理,不再加挂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牌子。市公资办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履行出资人资格和公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广州市公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市公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经市公资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的决策,行使公有资产的所有权,授权或委托经营机构行使公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管理职能。 (三)负责公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进行产权登记和年审,调处产权纠纷和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四)对资产评估立项及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公有资产的处置(含合并、分立、转让、拍卖、租赁等)的管理。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公有资产。 (六)制订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监督、考核授权经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效益状况。制定公有股权、公有资产的收益和分配方案,收取或授权经营机构收取以上的收益。 (七)组织培训公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产权代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任免产权代表和对公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制定公有资产经营者的任职资格和聘用标准,对其德、能、勤、绩进行考核、鉴定并提出奖惩意见。 (八)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九)审批和组织实施全市公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调查研究公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十一)负责机关及管辖企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订和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 全国人大 1996.10.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07.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01.01   (二)行政法规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 国务院 1991.11.16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 国务院 1996.01.25 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 国务院 2003.05.07 4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1号) 国务院 2005.02.01   (三)部门规章     1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局令1994年第2号) 财政部 1994.04.01 2 《关于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命令》(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 财政部 2001.02.02 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 财政部 2002.01.01 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 国务院国资委 2003.09.09 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2004.02.01   (四)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3.11.30   (五)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国家国资局 1993.11.21 2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 财政部 1993.12.23 3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 财政部 1994.08.06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 国家国资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4.11.03 5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 国家国资局、财政部 1995.02.15 6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家国资局 1995.09.05 7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财政部 1999.01.01 8 《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 财政部 1999.10.11 9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 财政部 2001.10.12 10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财政部 2001.11.03 11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 财政部 2001.12.31 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财政部 2004.07.23   (六)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1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2〕39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01.08.20   (七)广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 《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87.08.27   (八)市编委文件     1 《关于印发〈增城市公资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编〔2005〕13号) 增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5.01.03 三、行政执法行为(共28项) 行政处罚(处理)(7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处理种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公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处理种类: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5号)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三)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 处理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处理种类:责令改正、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五)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处理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六)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 处理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违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的 处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法〔2001〕325号)第四十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的;   (七)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行政确认(2项) (一)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法律依据: 1.《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八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确认分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行政强制(2项) (一)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行政裁决(1项) 调处国有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财政机关负责本级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机关对调解不成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行政征收(1项) (一)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2.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法〔2001〕325号)第三十二条 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4.市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9号)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行政检查(2项) (一)企业资国有产与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2.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法〔2001〕325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二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国有资本变动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非许可的审批(10项)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2.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第五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二)核准国有资产重大项目评估结果 法律依据: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2〕39号)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核准和备案。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如省属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及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等)由省财政厅进行核准,其他省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审批分管国有企业的兼并事项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的全过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   (二)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   (三)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   (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本金的合并,划转被兼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   (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应上缴的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六)对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审批分管企业国有资本变动 法律依据: 1.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法〔2001〕325号)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 增实 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八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划转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并进行批复。母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批复进行账务调整,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同时将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变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为依据,审核批复企业公司制改建后国家资本金比例和国家资本金数额。地方管理的集团应将核定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产权,但转让净资产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属于国家特定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办理。 (五)批准分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六)审核、批复分管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法律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 (七)审批分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八)批复清产核资结果 法律依据: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九)审批分管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第二项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2.财政部《关于印〈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7〕346号)第八条第1点 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第2点 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第3点 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3.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十)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第五条(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3项)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1.《关于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命令》(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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