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码:SXKJ--C/BG·006--2010 版本号:A/0 第7页共7页 分发号:
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福 利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劳动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实际和员工需求,由福利项目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福利局部覆盖向全面覆盖发展,同时增加业绩表现优秀者和企业所需核心人才方面的特殊群体福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章 福利类型
第三条 独生子女费、带薪休假、健康体检、交通费、其它伙食补助、重大节日慰问金、疾病、丧葬慰问金等。
第三章 福利费计提
第四条 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
第四章 独生子女费
第五条 独生子女费支付标准为50元/人.月,由办公室按《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据独生子女变动情况集中造表审批,计财部列支福利费支付。
第五章 带薪年休假
第六条 享受年休假人员:按公历年度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七条 休假原则
各单位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均衡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安排职工休假,确保休假率.
第八条 年休假假期
条件
假期(天/年)
说明
累计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
5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的
10
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
15
注:职工工作年限:参加改制人员从2009年开始计算;新进入公司人员按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第九条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㈠职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工资的;
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要求及规定
㈠生产施工单位每年年初统计应休人员年休情况,建立年休假统计台帐;机关各部门人员的年休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㈡各单位每月月底上报办公室当月年休假计划执行及薪酬支付情况和下月年休假计划。
㈢各单位职工年休假需在请假单假别中写明“年休假",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并在考勤中用“年休”标识.
㈣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年休,施工单位可选择施工淡季集中安排,生产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均衡安排,机关部门人员休年休假需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休假,职工年休假假期结束后,要按时返回单位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或年休假期满无故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㈤在本年度生产经营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除享受正常的带薪年休假外,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另享受5-10天的一次性奖励休假,工资收入按年休假规定执行.
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期.
㈦各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各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㈧各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由于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㈨每年12月底根据应休与实休统计结果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基础薪酬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实行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的单位,日工资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除以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十一)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除。
(十二)每年由办公室对各单位带薪年休假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各单位要认真统筹组织实施职工年休假,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负责任造成的因年休假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健康体检
第十一条 为满足职工健康需要,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凡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体检待遇。
第十三条 普遍参加与体现特殊贡献相结合的原则;常规健康体检与政策性体检、职业健康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职工体检分为常规体检、加项体检、特异性体检及妇女病普查项目等。
㈠常规体检项目:指职工健康体检需要检查的常规项目.
㈡加项体检项目:指按人员类别分类增加的体检项目.
㈢特异性体检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下在岗职工增加的健康体检项目。
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人员。
电工、焊工、起重驾驶、指挥挂钩、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
㈣妇女病普查项目:根据《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对女职工进行的妇女病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 体检周期:各类人员体检项目及周期见下表
人员
体检
周期
项目
备注
类别
年龄
常规
加项
特异性
在
岗
职
工
公司高管人员
—
1次/年
√
√
已婚已育女职工:另增加妇女病普查项目
各类先进(以上年度评选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体检依据)
—
1次/年
√
√
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特种作业、公共卫生等人员
—
1次/年
√
√
新参加工作人员
-
入职前
√
√
其他在岗职工
≤34岁
1次/2年
√
≥35岁
1次/年
√
㈠各类先进指从公司外部获得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和公司内部评选的各类先进个人取得荣誉证书且在公司备案的人员。
㈡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特种作业等人员以安全部、办公室审核认可为准;
㈢其他在岗职工体检时的年龄认定:年龄=当年年份-本人出生年份;其中34岁(含)以下其他在岗职工当年年龄为偶数时参加体检;
第十六条 费用计算及列支渠道
㈠根据体检各项目对应标准按实检人数与体检医院结算体检费用。
㈡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特种作业等人员体检费用从公司职业防护与预防费用中列支;其他职工的体检费用从公司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职责分工
㈠办公室
⒈根据各类人员制定年度阶段体检计划。
⒉定期对职工体检工作进行监控管理,提出改进措施。
⒊负责职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及宣传工作。
⒋组织已婚已育女职工进行妇女病的普查工作.
⒌负责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好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工作。
㈡安全部
⒈建立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特种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分析职工健康状况。
⒉根据职工体检情况,及时做出调整职工岗位的建议。
⒊配合办公室做好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工作。
⒋根据职工体检情况,对职工工作环境、预防职业危害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㈢各单位
⒈协助办公室制定体检计划,提供相关资料。
⒉组织本单位职工体检。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㈠当年不参加健康体检的已婚已育女职工仍享受每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待遇.
㈡各单位必须精心组织,确保职工按要求及安排时间进行体检。
㈢对未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或出现因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对应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通讯费
第十九条 为确保职工工作联系畅通,取消工资列项中现行支付的岗位对应通讯费,原则上要求职工办理集团小号。
第二十条 通讯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机关负责人、基层公司第一负责人办理集团小号并由办公室统一缴费,其他人员通讯费每月20日——-23日由各单位提供实名交缴话费单据统一经办公室审核人员、费用后到计划财务部报销,不办理累计报销;休婚、产、病等非工作假期不享受通讯费报销;通讯费与工资结算月同步。
第二十一条 执行标准:公司高管人员210元/月,部门负责人、基层公司负责人110元/月,部门副职、主管、基层公司副经理、车间主任、厂长、项目第一负责人90元/月,其他人员30元/月。
第二十二条 如因工作需要职务发生变动,下月按调整后岗位职务所对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有自愿办理入集团小号的可以到办公室申请,办公室根据办理需求周期性办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重大节日、婚育、疾病、丧葬慰问金等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从公司先进个人中确定享受外出考察、短线旅游等特殊福利人员,所发生费用最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委托人审批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年休假请销假审批台帐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7
审批:张俊琪 审核:康元兴 编制: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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