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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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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细则。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冀中公安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2、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档案。第二章 管 辖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以下的以及设区市级(含华北石油管理局,简称市级,下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其他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含同级的市、区,简称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第五条 按分工应当由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

3、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现场偏远或有其他情况需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人员先行到场,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第七条 到场火灾调查人员应将初步调查走访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接到火灾报警,事后当事人书面提出调查申请或要求作出原因认定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调查期限自受案之日算起。由于火灾现场被破坏导致主要证据灭失、主要事实不清的,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4、,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说明无法认定的理由。第九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火灾事故或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第十条 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发现调查程序或认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人员在灭火的同时,应注意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火势蔓延、火灾扑救以及其他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供给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告知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现场。第三章 回 避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火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5、要求他们回避:(一)是火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组织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

6、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停止对火灾事故的调查。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指令他们回避。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四章 简易程序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没有人

7、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轻微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低等级】的;(二)直接财产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对没有当事人的火灾,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注明.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第五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火灾现场封闭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制作并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利用围墙、围栏、围布、警戒带或其组合方式等设置明显的警

8、戒标志。对火灾现场难以封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要求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现场,并送达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第二十四条 火灾现场封闭期间,当事人等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火灾事故调查负责人同意,并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陪同。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二节 调 查第二十六条 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告知火灾事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对于疑难复杂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到场组织,并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员指导.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引起民事争议的火灾事故进行现场勘验时

9、,任何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场的,至少邀请两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第二十九条 封装痕迹、物品时,应根据痕迹、物品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并以照相或录像方式进行记录。第三十条 收集物证、书证应当保持其完整性,收集、保管过程中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保护措施,防止破坏或者改变。提取的火灾现场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对实物物证的保管期限不应少于两年。【根据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127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需邀请本市以外专家协助调查时,应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严禁自行邀请;邀请专家的相关费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严禁由火灾当事人及其关系方承担或变相承担.第三十二条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检验、鉴定的,应当有委托书复印件、邮件收签等证据证明实际委托送检时间和实际收到检验、鉴定报告的时间,并将证明材料一并归档.第三节 火灾损失统计第三十三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如实统计。第三十五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调查和核实情况,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1、185-2014)进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第三十六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因民事赔偿或保险理赔等需要的,可以自行收集有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证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需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定,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依据.第四节 火灾事故认定第三十八条 火灾事故认定应执行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 1301-2016),认定的起火原因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12、。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涉嫌放火案件不应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第三十九条 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刑事侦查部门出具有明确结论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火灾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第四十条 疑难复杂火灾、可能引起民事争议的火灾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应当履行集体议案程序。第四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认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第四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13、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件签收即视为送达。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在主流媒体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三条 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火灾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其他火灾由县级公

14、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第四十四条 下列火灾事故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二)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且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三)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四)有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五)受灾户30户以上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技术调查的其他火灾事故。第四十五条 火灾技术调查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T 1270-2015)组织实施。第六章 复 核第四十六条 火灾当事人委托他

15、人代理履行复核申请的,应当由受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函、委托双方的合法身份证明等材料,委托函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捺指印。受委托人仅限于对委托权限以内事项进行代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拒绝受委托人对委托权限以外事项的办理.第四十七条 消防机构收到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并于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十八条 对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邮寄送达复核申请的,复核申请人提出申请日期以邮递公司收件日期为准,复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第四十九条

16、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应当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程序.第五十条 复核或调查工作结束后,管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每年一月底前,应逐级将上一年度亡人火灾案卷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火灾案卷及相关案卷副卷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部门存档。副卷中,现场照片应采用冲洗或相片纸彩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刻制光盘归档,其他材料复印入卷。第七章 档 案第五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第五十二条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一)卷内文件目录;(二)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三)现场调查材料(包括现

17、场照片、录像资料等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五)备考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应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季度立卷归档。第五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一)卷内文件目录;(二)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审批表;(三)火灾报警记录;(四)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五)传唤证及审批表;(六)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七)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或录像;(八)鉴定、检验意见,专家意见;(九)现场实验报告、照片或录像;(十)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十一)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十二)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十三)送达回执;(十四)其他有关材料;(十五)

18、备考表。复核机构作出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原认定机构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有关文书材料等,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卷的要求立卷归档.第五十四条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一)卷内文件目录;(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复核终止通知书及审批表;(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及收取凭证;(四)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五)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六)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七)火灾事故复核认定说明记录;(八)送达回执;(九)其他有关材料;(十)备考表.第五十五条 按照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和执法信息化要求建立电子案卷,视

19、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原始存储介质应按有关规定存档保管.电子案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采取刻制光盘等方式物理归档.第五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应长期保存,其中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卷、复核卷、重新认定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六年;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卷、复核卷、重新认定卷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十年.第八章 奖 惩第五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廉洁自律,遵守纪律规定,不得做出伤害群众感情、损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言论、行为.第五十八条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在火灾现场等场所公开谈论火灾调查信息,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不得私自泄露任何与火灾调查有关的信息。需要公

20、布火灾调查信息的,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五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合法调查火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六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认定错误或其他严重影响的,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含义:(一)“疑难复杂火灾”:现场情况复杂、起火部位不明确或起火原因难以确定的火灾。(二)“引起民事争议的火灾”:火灾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认定等有争议的火灾。(三)“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火灾,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火灾,新闻媒体关注的火灾。(四)“以上”均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文件中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内容自行废止.二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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