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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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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违约失信,改善全市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38 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办发〔2013〕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污染物排放的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企业具有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并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环保部门以企业上年度的环境行为作为评定指向,每年开展一次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评定工作,评定过程包括拟定、告知、陈述、申辩、异议处理、认定、公示等环节。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法制科负责我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其它科室、监察大队、监测站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黑名单拟定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拟定黑名单: (一)上一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黑色的,且无改善行动和效果的; (二)因为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的; (四)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计罚的; (五)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 (六)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八)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相同环境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环保行政处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企业仍拒绝执行处罚决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失信行为。 第三章 黑名单告知与异议处理 第六条 黑名单的告知 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拟定黑名单告知书,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列入黑名单的决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若直接送达告知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黑名单的异议处理 相关企业收到拟定黑名单通知书(告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异议处理。 企业对拟定黑名单有异议的,需在异议期内向认定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应该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异议的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环保部门将该企业从拟定黑名单中撤销;异议不成立的,环保部门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并说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 第四章 黑名单的认定与公示 第八条 环保部门拟定的黑名单,经过告知、陈述、申辩、异议处理等程序后,仍确认企业具有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则认定为黑名单。 第九条 确定的环保失信企业黑名单由做出认定决定的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环保部门的信用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环保部门网站等向全社会公开披露黑名单。环保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条 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3年,信息保存有效期限为5年。环保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五章 分类监管和惩戒联动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黑名单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分类监管和惩戒联动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辖区内环保部门书面报告问题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和监测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禁止参与环保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黑名单的企业,环保部门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联动失信惩戒措施: (一)财政等有关部门取消或降低其专项资金安排;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二)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三)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取消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评奖; (五)物价、财政等部门对其执行差别水价、电价以及限制用电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六章 修复程序 第十四条 黑名单公布后,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做出黑名单认定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经审查予以确认的,则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靖江市环保局环保失信黑名单信息报告单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 负责人姓名 违法违规 行为简介 行政处罚情况 符合条款 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靖江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项之规定。 报告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报告单位留存,一份交被报告单位。 附件2 靖江市环保局环保失信拟定黑名单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事由: 依据《靖江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项之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环保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异议审查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达人: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局法规科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3 靖江市环保局环保失信黑名单审批表 拟列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基本情况 监管部门意见 依据《靖江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之规定,拟将该单位列入环保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盖章)                              年   月  日 终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市环保局档案室留存,一份市局法制科 留存。 附件4 靖江市环保局环保失信黑名单删除审批表 拟删除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基本情况 监管部门意见 依据《靖江市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之规定,建议自     年    月     日将该单位从环保信用黑名单中删除。   (盖章)                              年   月  日 终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市环保局档案室留存,一份市局法 规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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