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仓储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1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公安部6号令》第8条
2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公安部6号令》第18条
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公安部6号令》第39条
4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公安部6号令》第40条
5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公安部6号令》第42条
6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公安部6号令》第53条
7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公安部6号令》第56条
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3。3。8
9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3。4。4
10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3。6。6
11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3.6.12
12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7。4
13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3。7。6
14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3。8。2
15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4.1.3
16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5.4。1
17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6.0。9
18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8。1.6
19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11。1。3
20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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