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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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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1
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历史沿革 2
(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2
(二)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2
二、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2
(一)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
(二)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
三、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3
(一)效率和公平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 3
(二)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公平和效率 3
四、怎样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4
(一)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 4
(二)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4
(三)向混合制模式转换 5
参考文献 6
中文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成为个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实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避,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收入 征收模式 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效率与公平
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历史沿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虽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但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的贡献很大,地位十分重要.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并不高,此后有了明显的提高.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收仅占总收入的0。3%,1932年达到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30%以上的水平,其中1985年达到45。37%.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贡献的重要程度。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中央政府收入的贡献尤为明显。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政府全部税收的比重都在20%至40%之间,如英国、西班牙等。在美国和新西兰等国,个人所得税甚至占到中央政府收入的一半左右。
(二)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缺乏产生所得税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得税制度的确立较晚。清末时曾有人提议制定所得税法但未付诸实行。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所得税条例》,但未能施行.直到1936年,中华民国政府颁行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才首次正式开征.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这是最早对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的法规,征收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国有企业(当时称为国营企业)。1958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企业不复存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亦基本消失。因此,1958年,工商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所得税称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当时规定,除了国有企业外,凡是国内从事工商业等经营活动,有利润所得的经济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工商所得税,但实际上主要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20多年里,国家对国有企业一直实行“统收统支”的制度,即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统一上交,不征收所得税,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由国家统一拨付,发生的亏损由财政弥补。
二、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一)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目前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为50%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工薪阶层
是目前个税的最大税源,但事实上,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变化,工薪阶层目前并不是社会
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向高收入群体要税源才是现在个税征管迫切需要不断加强的
(二)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较晚.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当时确立的起征点为800元.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此掀开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的崭新篇章。尔后该法又经过多次修改。
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737。05亿元,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为7%.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此外,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中低收入者已成为该项税收的主要负担群体。有关统计表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为3亿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我国当前虽然有累进制个人所得税,但征不到真正高收入的人身上,调控贫富差距的职能还远未发挥出来。
三、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一)效率和公平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
效率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是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税收效率原则表现为税种的选择,税制结构的确定,税率抉择和税收征收的便利等等。假定政府要取得同样大小的税收,可以开征所得税(直接税),也可以开征商品税(间接税)。但是所得税对消费者的效用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商品税不但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而且还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而所得税仅仅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因而它的影响较小.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通常认为公平是一个有关分配的概念。公平原则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征时应使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能力相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是指国家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使各个纳税人与其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是指税收对收入再分配应依据公平原则或公平目标。可是公平标准有机会标准、效用标准和均等标准。机会标准是指机会均等,即参与竞争的权利和机会均等。如果一个人参与竞争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不管收入分配结果差异怎样,都被认为是公平的.效用标准是指要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标准,即公平收入分配使社会效用极大化.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个人边际效用相等,因此收入分配公平与否就看个人边际效用是否完全相等。均等标准是指个人均等财富或收入均等分配,也称为平均主义分配。具体来说,税收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做到谁受益谁交税,谁受益多谁交税就多。因此,在税收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累进程度的累进税制通常被采用来实现税收公平。比如实行累进制的所得税,随着个人的收入增加,税收占收入的比例递增,高收入者纳税占其收入比例高于低收入者,从而缩小税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达到均等收入的公平分配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公平和效率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能直接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相对其它税种来说,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容易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占有的数量。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流程中的最后环节,是政府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的最后时机。个人所得税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分配机制主要凭借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但是,在现实市场中每个人的要素禀赋各不相同.另外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社会经济中,机遇所得所占的比重还是相当大的。政府分配机制是通过政府政策实现个人收入再分配,其手段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税收,而其中个人所得税又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分配通过无偿地从要素所得和机遇所得中取走一部分,再给予要素素质或机遇差的人,从而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这是对市场分配的修正和调节。
四、怎样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一)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
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为与成功走私、偷税、逃税、避税的人相比,这些人相对税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这对守法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二)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由于个人所得税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因此,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中,纷纷减少税率级次。
(三)向混合制模式转换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由于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因此必须适时的转变税制模式。但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对该税种的征收能力及其他配套条件的完善程度.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调整不能过于理想化和超前,必须和本国的现实国情相吻合.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征管能力较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现实情况,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应定位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应循序渐进的增加综合制模式的征税内容,不可强硬转换税制模式。逐步扩大综合制的使用范围,可以对有连续性或经常性收入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按年综合课税,并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课征.这一税制模式综合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又能坚持对不同性质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而且可以较好的解决分类税制模式下高收入者的避税问题。从长远来看,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
参考文献
[1]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邓小平经济理论(摘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2]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页。
[3]参见夏杰长,《从布什总统的减税提案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外税务》,2001年第5期。
[4]孙仁江,《当代美国税收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5]佟俐傑,《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问题及对策》,职大学报,2008、2 。
[6]潘小璐,《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指导教师评语、系论文答辩小组意见)
论文指导教师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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