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分公司、厂、区域经理部,下同)和直属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督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
2、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记录备查,挂牌督察.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第六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建
3、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各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班组、项目部(车间)、分公司(厂)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有书面记录备查,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第八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开展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处罚。第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
4、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切实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排查、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各单位和项目部、车间等应立即组织排除或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和项目部应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负责实施,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
5、措施和应急预案。(四)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第十二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
6、,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立即停产撤人,落实监测、监控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需要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一)省级以上领导及股份公司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二)公司领导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三)有可能产生重大人
7、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四)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五)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成立督办工作组,监督治理整改并组织验收。第十七条 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巨大或整改工程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组要向公司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责成隐患单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隐患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
8、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或专项督查,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第二十条 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利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公司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及奖罚办法等进行处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9、的。- 5 -附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 ( 年 月)单位类别排查治理单位数目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其中:已整改的一般隐患整改率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其中:已整改销号的重大隐患整改率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其中累计落实治理资金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治理时间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家)(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万元)(1)(2)(3)(4)(5)(6)(7)(8)(9)(10)(11)(12)(13)(14)本 部项目部单位负责人: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表中数据关系:(8)小于或等于(5)(6);(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2。“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