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摘要: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收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条 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核定过程中要大力推行“阳光核定,做到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提高核定征收工作公开度和透明度.第二条 核定征收的范围个
2、人独资、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其他符合核定征收规定的情况。第三条 核定征收的方法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实行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按年核定、按月缴纳.定率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纳税人在其收
3、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正常核算,或根据其生产经营要素能够测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一般盈利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3、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对纳税人收入总额难以确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核定。4、对从事会计、税务、审
4、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对符合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采用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5、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改为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6、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对企业的各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7、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年度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符合查账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程序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每年1至3月份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审核、核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要求其填写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所掌握的纳税人经营情况,确定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3、对上年度营业额100万以上和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人,应经各分局、市局集体审议确定。“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形,由各分局(局)自行确定。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层层下放核定征收的审批权,以保证核定征收工作的规范、统一.4、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
6、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填制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通知书,将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和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领取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通知书后须在送达回执签章.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事后管理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后15天内,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并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确认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执行。2、定后公示(1)应在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确定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前
7、,向纳税人公示核定征收有关情况;(2)公示内容包括:核定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核定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主要使用何种发票;(3)公示方式。各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内部或青岛地税网站进行公示,视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形式扩大公示面.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收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市局已将核定征收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各单位应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管理,推行“阳光核定”工作,本暂行办法未详细规定的其他核定规程、“阳光核定”工作要求,分别参照青地税发20044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和青地税函2003325号关于深入推行“阳光核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