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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界定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117370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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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业发展事业部 渠道界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集团招商工作的合作方式,保护客户、公司和渠道的利益。明确渠道招商工作的合作方式及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发展事业部所辖各产业园项目的渠道界定与管理。 三、渠道定义范围 个人渠道是指能够为我们招商引资提供企业资源的且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自然人。 机构渠道是指专业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产业招商中介或代理公司及负责企业招商的机关单位. 四、 渠道内部界定管理 各项目机构渠道信息确认完成后,统一报备到项目招商第一负责人处,由项目招商第一负责人进行统筹管理。 (一)招商人员所开发渠道信息总量占其所有有效信息的比重不超30%,否则公司可延期支付佣金,待详细查询确定后再予支付. (二)项目通过渠道招商累积成交额占其全年招商总额比重不超过30%,否则公司可延期支付佣金,待详细查询确认后再予支付. (三)个人渠道需详细备案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登记时间及其他相关信息。政府渠道人员可不详细备案,尽量详细登记包括且不限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等,如果由其指定人员(亲戚或朋友)代替其作为名义渠道,需跟招商第一负责人当面说明,不可由业务人员传递消息。 (四)机构渠道须详细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主营业务、联系方式、主管对象或主要对接人的姓名及职务、登记时间等. (五)渠道可不签订渠道协议,但须做客户确认,若渠道方明确要求签订渠道协议,可签订渠道协议,佣金点数不超过公司统一规定佣金比例。若超过公司统一规定提佣比例,则须上报集团公司负责人执行特殊审批。 (六)渠道提供的信息在集团信息台账登记后,仍归上报信息的招商人员所有,但渠道提成当中包含了招商人员佣金。 五、渠道佣金支付标准 (一)渠道提佣原则 1、招商人员在合同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及首笔租金或购房款后,方可提出渠道佣金申请,由招商负责人、内业、项目第一负责人、招商经营中心、财务等相关人员对信息确认审核无误后,可根据回款额提取相应比例的渠道佣金。 2、佣金费用在客户支付物业销售每笔款项到账后的次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应比例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给渠道方。 (二)渠道佣金支付标准 1、个人渠道佣金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 机构佣金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2、集团产业地产所辖各项目可在不超过以上渠道佣金比例范围内结合项目情况、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佣金比例。 (三)渠道佣金核算 1、渠道佣金总额度=物业买卖合同总额*佣金比例,公司按照回款比例发放相应佣金。 2、提成由渠道和与其合作的招商人员申报,项目招商销控负责人来负责渠道提佣金额计算,财务核算并发放。 (四)关于佣金的特别说明 如购房客户在支付房款后悔约或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该套房屋不计算代理佣金,由公司实际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渠道在销售中存在过错行为而致使购房客户退房的,该套房屋不计算佣金,如因此导致使购房客户及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均由渠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佣金已支付的,在下次应付佣金中予以扣除,无法扣除的,渠道应返还给公司。 六、渠道佣金支付流程 (一)渠道佣金以季度为单位结算.公司在收到渠道提交的代理佣金结算表并进行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渠道支付应结算代理佣金。 (二)按结算期间内成功销售工业厂房实际回款金额(公司实际收取房款金额)乘以公司规定代理佣金率结算代理佣金。 (三)招商渠道所产生的佣金支付严禁招商人员代领,相关招商人员不得接触渠道佣金,须由招商负责人、招商经营中心和财务人员审核支付. (四)公司每次付款前,渠道应向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且符合公司财务要求的发票,若不能提供发票,则由财务按相应税率代扣代缴。 注: 对于需支付个人渠道佣金的:(1)渠道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并取得完税凭证后,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财务办理手续,通过转账方式支付.(2)对于渠道个人无法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由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剩余款项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财务办理手续,提供本人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3)委托他人代领渠道佣金的,需填写委托书,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财务办理手续,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七、佣金分配方案 (一)若渠道为机构渠道,则机构渠道佣金当中包含了招商人员佣金,招商人员佣金由机构渠道支付,公司不再支付招商人员佣金。 方式:由机构渠道带来客户信息,招商人员出面进行跟进及签约,客户成交之后,我公司财务直接扣除所发放的渠道佣金的20%,作为相关业务人员的佣金。 (二)若渠道为个人渠道,由公司发放相应渠道佣金,与公司业务人员佣金互不影响。 方式:由个人渠道带来客户信息,招商人员出面进行跟进及签约,客户成交之后,公司支付个人渠道佣金,同时另外支付公司招商人员相应佣金。 八、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在信息登记时须同时登记信息来源,否则渠道不予确认。 2、不得以渠道名义或业务人员个人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工业厂房转让合同》。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渠道应向公司支付其擅自签约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该套房屋不予计算佣金。 3、提供虚假渠道信息或意欲骗取中介佣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直级领导负管理责任视情处罚500—1000元,相关负责人视情给予100—500元处罚,该员工所有未发提佣一律不再发放;造成订单丢失或公司利益较大损失的,公司有权继续追偿。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信息登记时须同时登记信息来源,信息登记时间超过三天,则信息来源一项不允许更改,只能在备注说明,待客户成交后具体事宜具体协商,同时相应招商人员需作出书面解释并备案。 5、业务员开发的客户登记为渠道开发的,一经查实,业务员扣发其所有未发提成,扣罚经理此合同总提成金额,并且公司有权对业务员和经理进行辞退。 九、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最终归产业发展事业部解释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 附件:确认表单 表一: 全员招商到访登记单 介绍人姓名: 介绍人电话: 意向房号: 来访日期 新客户姓名 新客户电话   招商人员签字: 招商助理签字: 招商经理签字: 备注:本确认单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表二: 全员招商成交确认单 介绍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成交客户 购买房号 成交日期 付款方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奖励金额(等价劵): 介绍人签字: 招商人员: 招商助理: 招商经理: 营销副总 财务经理: 项目总经理: 区域总经理: 备注:本确认单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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