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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公司核算流程及关键点把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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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洛阳市政集团政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核算流程及关键点把控 洛阳市政集团政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及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务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学术交流、讲座策划及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旅游文化产品、工艺礼品开发、推广、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的展览、零售;文学艺术、文化艺术作品推广、销售服务;名人学者作品、物品的收集、交流及服务;承办图书馆、博物馆;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平面设计;舞台设备租赁服务;民间活动策划、组织服务(不含商业演出)、庆典礼仪服务. 文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涉及不同的领域和行业,在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上应该遵循不同产品或服务分别核算的总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方法。按现有经营范围,分别涉及现代服务业、货物销售等 文化传媒业务主要包括广告制作与发布、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策划制作类、信息服务类、印刷设计服务等,属于现代服务业。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一)增值税 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法定税率为6%;属于销售货物类的法定税率为16%和11%(图书);属于艺术品及收藏品的法定税率为16%(若符合政策要求,可享受3%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法定税率为(16%).小规模企业按3%的征收率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一般按应交增值税的7%(市区)或5%(县城、建制镇)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的3%、2%征收。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提供的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号文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涉及的不同业务分别按照购销合同(0。3‰)、加工承揽合同(0.5‰)、财产租赁合同(1‰)等贴花。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正常为25%,低税率是2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中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化业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文化公司核算流程 文化公司根据其兼营的业务类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等制度要求,分别适用下列核算方法。 (一)现代服务业的业务(包含活动策划、会展服务、广告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等) 按照文化公司所涉及的业务类型,如广告类服务、会展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等,分别设置广告收入、会费收入、房地产交易服务收入等二级科目,并对应设置成本二级科目。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入的核算 取得各类收入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货:主营业务收入一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成本的核算 因取得与上述各类收入而发生的相关成本或代理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费用核算 发生有关的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4、相关税费的核算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城建税等附加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等 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等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计提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事业建设费时: 借:应交税费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5、先开发票、后结转成本或先付款后开票 先开票时: 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预估成本: 先付供应商款时: 借:劳务成本一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一明细科目 劳务成本期末未结转完的,在报表中作为存货列报。 (二)户外广告业务 户外广告主要指公司接受广告客户的委托,进行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安装,通过招牌、灯箱、电子屏幕等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要推销的商品或所要提供的劳务的行为,其特点不同于普通产品或劳务。依据招牌、灯箱、电子屏幕等媒介是租入还是自制,将该业务分成以下两种模式核算。 一)租入广告牌主要账务处理: 1、租入广告牌,支付广告牌租金: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确认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长期待摊费用 (若租期小于1年直接进成本,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2、租出广告牌,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确认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递延收益 (若租期小于1年,收取租金直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不再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2、自制广告牌: 首先广告公司制作的灯箱、电子屏幕等不是为了出售, 而是为了吸引客户利用这种媒介做广告宣传, 收取一定的广告费, 属于自有的财产物资。其次它制作的宣传画面既是一种产品,也是一种服务,其成果为客户所有。另外安置灯箱、招牌等还需支付一定的占地使用费、路段费, 制作宣传画时还会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等问题. 户外大型广告招牌、灯箱、霓虹灯等实物,均属于资产性质,并可进一步划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为客户制作的画面等宣传物支出, 视受益期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待摊费用和待摊费用。每期计提折旧、费用摊销、支付水电费、人员的工资等应计入当期费用。 1、 发生招牌、灯箱、霓虹灯购入或制作支出时: 借:劳务成本—广告制作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 发生与制作有关的设计费、零星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广告制作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3、 制作完成时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劳务成本-广告制作 4、 后期有租户及租金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 5、 在闲置无租户期间内 借: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 6、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三)字画等艺术品业务 一)字画等艺术品购销业务 公司购买名人字画,待日后择机出售,进而赚取一定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公司购买名人字画的目的就是持有以备出售,进而赚取一定利润,因此该项业务符合存货资产的定义. 1. 公司购买名人字画时: 借:库存商品—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注:公司购买名人字画时,其初始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等其他可归属于字画的一切支出。) 2. 出售名人字画时: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明细科目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注:名人字画的发出计价采用个别计价法进行计量,逐一确定各批发出字画和期末库存字画所属的购进价格或购进批别,分别按每一种字画购入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字画和期末库存字画成本的基础.资产负债表日,当字画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字画按成本计量;当字画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字画按可变现净值计量.但一般情况下,名人字画不会出现购入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 关键点把握: 第一: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的把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基数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广告服务的界定成为关键。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的策划、设计调整到“文化创意服务"的设计服务子目。广告的制作列入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 因此广告代理、广告发布、宣传、展示、播映等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文化创意—广告服务,而广告策划、设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广告制作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本来就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第二:文物经营单位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增值税税收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为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文化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文物经营许可证将成为能否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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