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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寺河矿差旅费的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包括:员工出差、会议及学习培训、出国(境)考察、疗养及工伤就医、驾驶员出车、探亲休假等各项业务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员工出差差旅费
第四条 报销差旅费必须注明出差事由;乘坐的交通工具及住宿费,凭正规票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减路途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六条 出差人员前往北京、太原的,应优先入住北京办事处及太原办事处.
第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
第八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人/天。带车出差的人员、乘坐顺车人员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一)标准
职级
火车
动车/高铁
飞机
轮船
(不含旅游船)
其他工具
(不含出租车)
矿处级人员
硬座/硬卧
一等座
经济舱
二等舱
凭据报销
矿处级以下人员
硬座/硬卧
二等座
三等舱
(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以外凭据报销。
(三)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照个人职级标准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的规定
(一)标准
单位:元/天/人
职级
地区
矿处级人员
矿处级以下人员
备注
A类地区
500
450
A类地区:<见范围〉
B类地区
400
360
B类地区:除A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城市
(二)A类地区范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武汉、成都、南京、杭州。
(三)超标准住宿的,超标部分个人自理。
(四)出差期间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住宿时间不足一天,但有报销票据证明是在乘坐交通工具两小时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可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章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差旅费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必须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各项会议、培训必须经本部门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
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规定
(一)报销费用时需附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
(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务费必须分别开具发票,住宿费按会议文件注明的标准据实报销,如文件未注明标准,参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会务费按会议通知内载明的标准据实报销,如未载明标准或会务费发票不是会议主办方开具的,必须先向会议主办方索要会务费标准及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的相关证明。
(三)会议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习培训的规定
(一)短期培训人员报销费用,需附领导批示的外出培训文件(通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培通知单".
(二)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培训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按照晋煤集人字〔2012〕3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此办法若修订,按照修订后办法执行)。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考察差旅费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出国人员的管理和费用审核单位,财务科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供的出国证明及审核后的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内差旅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不再享受服装费及其他费用的报销。
第五章 疗养、工伤就医差旅费
第十八条 疗养差旅费
(一)疗养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允许市内交通费在标准范围内报销。
(二)疗养往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疗养途中住宿费不超过两晚的,在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工伤就医差旅费
(一)工伤就医仅在门诊治疗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需住院治疗的,只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陪侍人员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六章 驾驶员出车费用
第二十条 驾驶员报销出车途中发生的油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等,必须真实有效,要与出车时间、路线、地点、车型一致。单位负责人对其报销各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发生的住宿费由本单位承担,应单独开具发票并按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单位带车出差报销住宿费时不应包括司机本人,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天
地 区
标准
说 明
距寺河矿100公里以内的晋城市内、晋煤集团、高平、沁水、成庄等地区(短途)
20
、司机伙食补助按天计算,不按趟计发.
、司机报销伙食补助必须是按照过路费等票据的往返日期填写。
长治、陵川、赵庄、长平、郑州、太原等地区距寺河矿100公里以外地区(长途)
100
备注:此项划分由矿小车队统一登记、统计并报销,由矿行政办,财务科监督执行。
(二)驾驶员出车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三)驾驶员途中发生的违章罚款,按60%比例报销。
第七章 探亲休假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探视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探视父母的,未婚员工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已婚员工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报销探亲休假城市间交通费需附矿人劳科出具的《探亲假批准单》。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需填写出差申请表、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等需填写费用报销单,按单据要求填写完整,不得出现漏填、误填,并附上相关发票、文件、批件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科办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票应同步报销,未同步报销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报销:
(一)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出现在节假日,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报销时本单位需出具证明.
(二)带车出差的员工,报销时需附小车队开具的《公务用车派车单》;乘坐顺车出差的员工,报销时由本单位开具证明,证明注明出差时间 、同行人员,车牌号及报工情况,人劳科审核后并加盖本单位及人劳科公章.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提供的住宿费发票为复印件、有虚假、有涂改现象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报销注意事项
(一)住宿费要开据增值税发票,住宿发票原则上一人一开,备注可注明姓名和天数。
(二)员工出差需通过正规部门订票,并取得有税务专用章的购票手续费发票,相关手续费可在合理范围内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借款
(一)出差借款金额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出差借款金额控制在往返车票及计划住宿费限额之内,在财务部门挂有备用金没有清理的员工,不予办理出差借款。
(二)严格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回单位两月内要及时报销清帐;年末应在当年报销清帐,不允许跨年度。未及时清账者,财务科从其工资奖金中一次或分次扣除。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差旅费实行过程审批,确保发票来源合法,出差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虚假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五)违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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