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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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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亚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的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监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工作由三亚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规范三亚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理赔标准,保障投保企业及员工的保险利益,由三亚市建筑业协会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择优挑选一家品牌好、专业技术强、服务形象好、具有较丰富的同类业务工作经险且在海南省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做为我市建设行业的保险经纪服务公司,并能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由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施工企业组织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选出五家保险公司组成我市建筑行业共保体,并通过招标确定其中一家为首席承保人。 第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保险公司的招标方案(含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应报市政府、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保险公司合同期均为叁年,到期重新招标。 第七条 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教育培训保质、保量、有序开展,保险经纪公司、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和市建筑业协会应共同组成保险服务培训中心,为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免费开展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费由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防范费用专项列支。 第八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均为被保险人。 第九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分包单位负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和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未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保险责任、索赔办法等相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为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提前竣工时自行终止。工程延长工期,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保险顺延期限可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未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的,保险期限不顺延。工程停工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保险方案及费率参照2004年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及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保险费率根据工程合同造价及选择的保险方案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保险方案 方案一: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障方式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全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按残疾等级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万元 免赔额100元,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 方案二: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障方式 意外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全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20万元 按残疾等级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万元 免赔额100元,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 2、费率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保险费=工程总造价×基础费率 基础费率表 工程造价 100万—500万(含) 500万-1000万(含) 1000万-1亿(含) 1亿以上 费率 方案一 2。5‰ 2‰ 1.5‰ 1‰ 方案二 3。75‰ 3‰ 2。25‰ 1。5‰ 对于含爆破、遂道等部分高风险工程,保险公司可对工程风险进行审核后加费承保. 第十四条 投保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市(区)出具的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医药费原始凭证、费用明细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八)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治疗和赔付超出保险金部分,由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投保单位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在 3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及时主动进行查勘,作出核定,并由监督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险经纪公司应积极协助投保人索赔. 第十七条 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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