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
2、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公司综合管理部参与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审查,负责审查有关奖惩部分,负责项目建设目标的考核与奖惩。第五条 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集团确定工程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三
3、级公司是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第八条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
4、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金额大于30万元的工程咨询类合同,报公司批准,方可签订.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备案;单项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批准。第十二条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第十三条 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项目主要设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项目执行
5、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五)编制施工图;(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6、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三)管理流程;(四)考核奖惩办法;(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七)其它事项.第三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生产,原则上项目投产三年内不安排技术改造.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
7、位应在每月28号前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以下情况要及时上报:(一)预计竣工时间推迟一个月以上;(二)发生安全考核事故;(三)发生其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应报公司批准。第二十一条 单项变更增减2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调整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合同变更应报公司批准。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停工,执行概算调整,更换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兼任。第二十
8、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在目标责任状中明确。不得在责任状以外增加奖金支出.奖金发放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公司批准。项目未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中任一目标,取消一切奖励,超发奖金或未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发放给参建单位的从质保金中扣除,发放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全额退回.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在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季对工程建设状况(包括项目经济性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报告上报公司.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项
9、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方案和竣工验收方案,单体试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联动试车和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在工程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投产一年后,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后评价,总结和后评价由公司组织。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10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山西省和集团有关规定。第三十二
10、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从国家或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第三十四条由集团公司纪检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第三十五条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设备招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二)自主招标;(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11、;(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六)同类设备(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30;(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信要求;(二)业绩要求;(三)技术标准要求;(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第三十七条 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货物采购和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
12、步招标法.第一步,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第二步,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关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集团规定不一致或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8